
第七章偵查訊問程序
最近一段時間,湖北荊州“佘祥林”案、云南“孫萬剛”案以及
唐山“李久明”案等幾起刑事冤案經媒體集中曝光后,迅速在全國引
起巨大反響。善良的人們在為冤案受害人的經歷深表同情之際,也對普
通公民在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狀況深感憂慮。人們擔心,在這樣的刑
事訴訟程序下,誰也不能保證自己不會成為下一個受害者。造成這幾起
冤案的原因當然是復雜的、多方面的,但是,“中外刑事訴訟的歷史已
經反復證明,錯誤的審判之惡果從來都是結在錯誤的偵查之病枝上
的”,①尤其是我們注意到這樣一個細節,即,這幾起冤案的主要定案
證據都是被告人的口供,正是這一紙口供將被告人由一個無辜的公民變
成了“有罪”的罪犯;诖,筆者有充分理由質疑:正是偵查機關
在獲取口供這一程序環節即偵查訊問程序中出現了嚴重的程序違法,才
會導致口供的真實性瑕疵,進而導致出入人罪的冤假錯案,說得更直白
些,偵查訊問程序中可能發生了刑訊逼供,所謂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不
過是屈打成招。
偵查訊問程序,對于實現刑事訴訟查明案件真相、發現實體真實的
目的具有重要作用,因為,在很多情況下,案件的偵破依賴于對犯罪嫌
疑人的訊問。美國著名學者弗雷德·英博指出,“犯罪偵查的藝術和科
學還沒有發展到能在案件——哪怕是在大多數案件中——通過查找和檢
驗物主來提供破案線索和定罪的程度。在犯罪偵查中——甚至在最有效
的偵查中,完全沒有物主線索的情況也是屢見不鮮的,而破案的惟一途
徑就是審訊犯罪嫌疑人及詢問其他可能了解案情的人”。①在法制發展
史上,以英國為例,出于對代表國家強制力的警察部隊的質疑以及擔心
在偵查訊問中發生刑訊逼供,在相當長的時間內,英國司法界一直否認
警察機關享有訊問權,“警察訊問不僅被認為是違憲的,而且具有危險
性,因為它生產本質上不可靠的證據”。直至1893年卡維·J.法官仍
然宣稱:“如果法律允許警察使被拘留者經受訊問,而且沒有任何人在
場目睹訊問行為的進程,然后得出反對他的訊問結果,這將是令人震驚
的!雹谥钡20世紀,對于警察的這種偏見才得以消除,人們終于認識
到:“在偵查中,最終在犯罪起訴中,沒有任何措施能夠代替訊問!雹
由此警察訊問權才獲得了合法地位。
但是,由于在偵查訊問程序中,偵查機關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發生著
直接的面對面交鋒,考慮到兩者在實力上的懸殊差距,加上偵查機關在
績效考評制度下被激發出來的急于破案的熱情,稍有不慎,偵查機關對
犯罪嫌疑人的訊問就會滑向刑訊逼供。也正因為此,現代法治國家一直
致力于實現偵查訊問程序的法治化,意圖通過科學、合理的程序設置規
制偵查機關的訊問行為,防范刑訊逼供的發生。
偵查訊問程序中頻發的刑訊逼供問題,歷來是困擾我國偵查實踐的
頑疾,“中國刑事訴訟中刑訊逼供現象相當普遍,危害十分嚴重。中國
公安司法機關的領導雖然為遏制刑訊作出了努力,但收效仍不夠明
顯!雹僖蚨芯咳绾畏乐剐逃嵄乒┮恢笔俏覈鴮W者不移的學術使命與
學術責任,學界圍繞這一問題業已作出了諸多有益的探討。但是,本書
的研究并非沿襲學界慣有的研究進路,而是從偵查訊問程序結構轉型的
角度,思考防范刑訊逼供的制度建構。這一研究進路的展開立基于以下
兩個支點:一是將刑訊逼供頻發的原因歸結為我國偵查訊問程序在結構
上的“口供中心主義”以及強制取供,從而對其展開批判;二是基于
“底限正義”的理論立場,強調從制度上防范刑訊逼供的關鍵在于實現
我國偵查訊問程序的結構轉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
斯曾有一句名言:“除非所有人的自由都得到保護,否則沒有任何人的
自由是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