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國際司法機構的發展趨勢
從冷戰結束以來,國際司法機構的發展走向可以大致概括為以下幾點:
1.國際法院與法庭大量增加,原有司法機構不斷改革,管轄權擴大。從上文中可以看出,冷戰結束以后,新的國際司法機構快速增加,包括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刑事法院和WT0爭端解決機制上訴庭等新的國際司法機構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國際司法機構網絡的原有框架。再加上建立已久的歐洲人權法院和歐洲共同體法院也紛紛進行了徹底的改革和完善,國際司法機構所管轄的領域不斷拓展,②國家不斷增加,所包涵的地域范圍也空前廣闊,給人以國際司法的黃金時代已經來臨的印象。
2.國際法院與法庭出現了專業化和區域化的趨勢。專業化和區域化是國際司法制度發展的兩大趨勢。前者可以從上文對國際司法機構的分類中得到認證,后者則可以從眾多的區域性司法機構中得到解釋。
3.國際司法機構強制管轄權的加強。國際司法機構在冷戰以后的發展鮮明地呈現了建立具有強制管轄權和做出具有拘束力的裁決之權力的糾紛解決機制的趨勢。這一特點明顯地體現在國際海洋法法庭和WTO爭端解決機制中,也體現在前南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和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機制中。國際司法機構的管轄素以國家同意為原則,而強制管轄權的建立,無疑是對上述傳統國際司法規則的超越,使得國際司法的運行過程更具有剛性。
4.國際司法機構受理的案件急遽上升。如果我們對目前運轉的國際司法機構一一進行考察,就會發現訴至各主要國際法院與法庭的案件的數量全面增加。國際法院從來沒有像近年來這么繁忙過;案件的增加使歐共體法院不得不設立初審法院和專門法庭;WTO爭端解決機制建立后10年期間受理案件300余起,數倍于GATI 機制在相同時間內的平均收案數;歐洲人權法院在1998年改革以后,每年不得不處理數以萬計的申訴,做出數百個判決。這一情況導致積案上升,不少法院都在積極采取改革措施加以應對。國際法院自1997年已開始采取包括程序性、技術性和人力資源等方面的各種措施,以提高辦案效率。 歐洲理事會則在2004年5月14日通過了《歐洲人權公約》第14號議定書,以加快歐洲人權法院的辦案速度。 由于構成國際訴訟的因素,包括越來越多的國際規則和更多的國際行為體等似乎已經穩固地確立,加上各國對于國際裁決機構的看法也發生了變化,更加趨向于運用而不是回避,因而上述受理案件大量增加的趨勢似乎很難改變。
5.法官在國際司法機構中的普遍代表性加強。國際司法制度帶有較多的西方價值觀和西方制度色彩,在建立的初期也多為西方法官占據主導地位。但是,經過長期的歷史發展,多數國際司法機構已經擺脫了少數西方大國把持的局面,其法官具有了更加公平的地域、法系等方面的代表陛。這不僅表現在歷史較久的國際法院,而且表現在成立不久的國際海洋法法庭和國際刑事法院中。
6.非國家行為體在國際司法機構中的地位上升。按照傳統的國際法,國際司法機構是一個只有主權國家才具有訴訟權利的領域,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具有強烈的政府問色彩。國際司法機構后來慢慢逐步向所有的國際行為體開放。國際審判已經不再僅僅是由國家所壟斷的事務,因為越來越多的法院、法庭允許個人、團體以及國際組織的參與。給予非國家行為體以相應地位的國際司法機構已經大大多于僅僅容納主權國家的國際法院與法庭,F將若干非國際行為體的情況分述如下:(1)國際組織。國際組織通過其機構可以在任何國際司法機構出庭。國際組織通?梢砸髧H性法院出具咨詢意見,而且,在若干法院,國際組織在訴訟事務中享有全面的權利。(2)個人。在多數區域性法院,自然人和法人均享有直接提起訴訟的權利,但在美洲人權法院則無此權利。具有普遍管轄權的法院對個人則完全無動于衷。如國際法院和WTO爭端解決機制對個人不予理睬,在刑事法院,個人是作為被告人出現的。在國際海洋法法庭,個人僅能夠在個別的分庭出庭,而且必須有國家的協助。 (3)內國法院。在若干區域性法院,尤其是那些具有強烈超國家色彩的法院,內國法院可向國際司法機構提出申請,要求其解釋有關區域體制的法律。歐共體法中的“先決裁決”即是此種程序的典型代表。此外,內國法院在比荷盧經濟聯盟、安第斯共同體、中美洲一體化制度、東南非共同體的司法機構中均有此權利。 總之,在2l世紀初的今天,非國家行為體,不論其資格如何,目前已經可以在絕大多數國際司法機構中出現,而且在所有其可以出現的法院,與其有關的案件已經構成該院案件的幾乎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