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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年旅客攜兒童乘車共用一鋪是否具備免費乘車條件——徐穎達與北京鐵路局鐵路旅客運輸合同補票糾紛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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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年旅客攜兒童乘車共用一鋪是否具備免費乘車條件——徐穎達與北京鐵路局鐵路旅客運輸合同補票糾紛上訴案

    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李軍


    上訴人(原審原告)徐穎達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鐵路局
    一、案情
    原告徐穎達購買1張2005年3月9日20時37分哈爾濱開往北京的z16次新空調軟座直達臥17車0l號下鋪火車票,并攜帶1名身高為1.14米的5歲兒童(徐穎達之子)準時乘坐了該次列車。在整個乘車過程中,徐穎達攜帶的兒童與其共用一個鋪位。在到達北京站出站口時。車站工作人員發現該兒童身高超過1.1米,隨后要求徐穎達補辦了l張79元的硬座兒童票(包括l元手續費)。 原告向原審法院起訴,以《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32條規定“成人帶兒童可共用一鋪”,該規定并沒有說此種情況兒童需購買兒童票為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鐵路局退還補辦兒童票票款79元,公開向原告道歉,并承擔本案訴訟費。被告北京鐵路局答辯認為,原告攜帶兒立身高超過1.1米,按《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19條的規定定應當購買兒童票,被告要求原告補票的行為符合規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_二、審理情況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及其攜帶的兒童均與被告形成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按照《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19條規定,隨同成人旅行身高1.1米至1.4米的兒童,享受半價客票、加快票和空調票。依該條規定,原告攜帶的兒童應當購買兒童票。而原告未給其攜帶的兒童購買兒童票,按照《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45條規定,應買票而未買票的兒童應補收兒童票,并核收手續費。因此,被告在出站口發現原告未給其攜帶的兒童購買兒童票的情況下,要求原告補辦兒童票的行為符合第45條的規定,是合法行使權利行為。按照《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32條的規定,臥鋪只能由持票人本人使用,成人帶兒童或兩個兒童可共用一個臥鋪。原告主張既然第32條規定了成人帶兒童可共用一鋪,且該條并沒有規定共用一鋪的兒童需購買兒童票,因此其攜帶的兒童與其共用一鋪且不購買兒童票就是符合規定的。原告的此主張將旅客乘車規定混同為了購票、補票規定,而旅客購票、補票應當遵循相關購票、補票的規定,故對該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攜帶的兒童未占用補票的座別,是由于原告未按規定購買兒童票,到站出站時才補辦了兒童票所致,不是被告故意不提供補票的座別所致。庭審中原告還認為被告補辦的是硬座兒童票,按照規定,兒童票的座別應與成人車票相同,由于其購買的是臥鋪票,因此,被告按規定應補辦臥鋪的半價兒童票。法院認為,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19條,免費乘車的兒童單獨使用臥鋪時,應購買全價臥鋪票的規定,可看出兒童在單獨使用臥鋪時,是不享受半價臥鋪票優惠的。而如果按照原告所講補辦半價臥鋪票的情況下,其攜帶的兒童是不能單獨使用臥鋪的。雖然在整個乘車過程中,原告攜帶的兒童始終與其共用一鋪,沒有單獨使用臥鋪,但被告將原告攜帶的兒童安全地從哈爾濱運送至北京,已經履行了自己的義務。由于按規定原告攜帶的兒童不能免費乘車,被告按照最低收費標準給原告攜帶的兒童補辦79元的硬座兒童票的行為并無不當。據此,原審法院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了原告徐穎達的訴訟請求。 原審判決后,徐穎達不服提出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為:身高1.1~1.4米的兒童享受半價客票、加快票、空調票,并不等同于身高1.1~1.4米的兒童必須購買兒童票,《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32條的規定,是允許兒童與成人共用一鋪,不用另行買票;《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19條規定兒童票的座別應與成人車票的座別相同,被告強行給原告攜帶的兒童補辦硬座兒童票的行為,明顯與規定相抵觸;如果兒童必須購買兒童票,那么承運人就無權要求兒童與成人共用一鋪,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請。北京鐵路局同意原審判決。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及其攜帶的兒童之間均已形成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被上訴人作為承運人,將上訴人及其攜帶的兒童安全及時地運送到了目的地,已經履行_r相應的合同義務,而上訴人及其攜帶的兒童作為旅客,應當支付相應的運輸費用!惰F路旅客運輸規程》第19條對兒童乘車購票作出了明確規定,隨同成人旅行身高1.1~1.4米的兒童,享受半價客票、加快票、空調票,即兒童票,超過1.4米時應買全價票,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費攜帶1名身高不足1.1米的兒童,超過1名時,超過的人數應買兒童票。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兒童身高不足1.1米是免費乘車的條件,超過1.1米的兒童則須支付相應的運輸費用。本案中,上訴人攜帶的兒童身高1.14米,不具備免費乘車的條件,須購買車票,但因其身高不足1.4米,能享受半價客票、加快票、空調票,即符合購買兒童票的條件,故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為其攜帶的兒童補購兒童票的做法,符合《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屬于依法行使民事權利的行為。上訴人認為《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32條的規定是允許兒童與成人共用一鋪不用另行買票的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徐穎達購買的是1張新空調軟座直達臥火車票,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中兒童票的座別應與成人車票相同的規定,其攜帶的兒童應補辦1張座別為軟座的兒童票,本案中雖然被上訴人給其補辦的是硬座兒童票,但經濟上有利于上訴人,并未損害其合法權益。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評析意見
    成年旅客攜帶兒童乘車且共用一鋪是否具備免費乘車條件? 我國《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19條規定:“承運人一般不接受兒童單獨旅行(乘火車通學的學生和承運人同意在旅途中監護的除外)。隨l司成人旅行身高1.1~1.4m的兒童,享受半價客票、加快票和空調票(以下簡稱兒童票)。超過1.4m時應買全價票。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費攜帶1名身高不足1.1m的兒童,超過1名時,超過的人數應買兒童票。兒童票的座別應與成人車票相同,其到站不得遠于成人車票的到站。免費乘車的兒童單獨使用臥鋪時,應購買全價臥鋪票,有空調時還應購買半價空調票!睆纳厦娴囊幎ǹ梢郧宄闯,成人所攜帶的兒童身高不足1.1米是兒童免費乘坐火車的基本條件,如果兒童身高超過1.1米或兒童單獨使用臥鋪或成人攜帶兒童數量超過兩名時,則須向承運人支付相應的運輸費用。雖然《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32條中有“臥鋪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成人帶兒童或兩個兒童可共用一個臥鋪”的規定,但結合第19條規定中“承運人一般不接受兒童單獨旅行(乘火車通學的學生和承運人同意在旅途中監護的除外)”的內容可以看出第32條規定的內容是國家及有關鐵路主管部門從有利于監護人對其所攜帶的乘車兒童行使監護權、履行監護義務的角度出發作出的,目的是更好地在鐵路旅客運輸途中有效地保障兒童的乘車安全,并不是在規定與成年旅客共用一鋪的兒童可以免費乘車。乘車兒童的監護人可以根據監護的實際需要選擇與所攜帶的兒童是共用一鋪,還是各自單獨使用臥鋪。如果選擇共用一鋪,要視兒童的身高及攜帶兒童數量情況,符合規定免費條件的,可免費乘坐火車,不符合的,須為兒童購買兒童票;如果選擇各自單獨使用臥鋪,則應為兒童購買全價臥鋪票?梢,《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32條的內容與第19條規定的身高超過1.1米的兒童應當購買兒童票的內容并不矛盾。本案上訴人徐穎達攜帶的兒童身高1.14米,不具備免費乘車的條件,須購買車票,但因其身高不足1.4米.符合購買兒童票的條件,故鐵路企業要求徐穎達為其攜帶的兒童補購兒童票的做法,符合《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的規定。
    摘自:北京市最高院編《北京民事審判疑難案例與問題解析.第三卷(民事審判疑難案例與法理研究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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