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權證風險監管的目的與原則
(一)證券監管的目的與原則
1.證券監管的目的
對任何市場進行監管,其目的都是通過監管使市場功能得以充分實現。證券市場監管的目的就是保障市場交易與定價功能的實現。交易功能,指的是資金需求者與資金供應者之間的互通有無,從需求者的角度而言,該功能表現出來的是融資。定價功能是給交易的對象定出價格,以指導今后的交易。兩者相較而言,證券市場的定價功能更為重要。證券監管的目的最根本的就是保障市場充分發揮其定價功能!緇】該目的的實現則主要表現在保護投資者利益和促進市場健康發展兩個方面。
國際證券監管委員會組織[2】(IntematiorIal Organization 0f~cufitiesCommissions,以下簡稱IOSCO)發布的《證券監管的目標與原則》(Objec.fives andprinciples 0f securities Regulation)[3]認定證券監管的目標為:(1)保護投資者;(2)確保市場公平、有效和透明;(3)減少系統風險!4】上述三項目標已經被IOSCO的眾多成員所認可并以各種方式實行。
無論是從證券市場功能的角度得出的證券監管的目標,還是IOSCO確認的證券監管的目標,本質上都是一致的,即確保市場的公開透明,保障公平交易,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降低市場的風險。
2.證券監管的原則
為了達到證券監管的目的,證券監管必須在一定的原則指導下進行。IOSCO《證券監管的目標與原則》認為應該在法律框架下實行30條原則,并將這些原則分為下列八類:(1)與監管機構有關的原則(5條);(2)自律原則(2條);(3)監管執法原則(3條);(4)監管合作原則(3條);(5)發行人員原則(3條);(6)集合投資計劃原則(4條);(7)市場中介原則(4條);(8)二級市場原則(6條)。這些原則全面而系統,但從中國崇尚簡約來看,這樣的原則實在是太多了。國內曾經有人提出證券市場監管架構的三大原則:(1)促進證券市場效率與秩序協調發展原則;(2)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原則;(3)監管成本最小化與收益最大化原則。[1]然而這樣的原則又有與目標相混淆之嫌疑。
(二)證券監管與權證風險監管的關系
1.聯系:一致性
證券監管最重要的一個目的就是減少風險,因此證券監管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落實在風險監管之上。權證是證券市場中重要的品種之一,權證風險監管構成證券風險監管的一部分。從這個角度而言,權證風險監管是證券監管的組成部分,二者的目標與原則應該是一致的。
2.區別:針對性
權證風險監管只是證券監管的一小部分,二者的監管目標與原則雖然總體上是一致的,但卻不能完全等同。權證風險監管更注重權證這一特定金融產品的特性,重點在于風險的監控與防范,其目標與原則將更具有針對性。
權證市場是證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證券市場監管的目的也是權證監管的目的。對權證的監管主要體現在風險監管上面,因而保障市場對權證的定價功能應為權證風險監管的應有之義。對于風險監管而言,保障投資者利益和促進市場健康發展則顯得更為直接,更多地反映了金融監管以安全為核心的價值取向。
(三)權證風險監管的目的
1.保護投資者利益
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是證券監管的核心。權證是相對高風險的證券品種,對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但是,保護投資者并不意味著監管者負有讓投資者賺錢或者只賺不賠的義務。作為投資者而言,其參與投資就必須承受投資所帶來的正常的風險。監管者要做的事情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讓投資者及時獲得真實全面地反映權證風險的信息
誠如我們前面所分析的,透明度是風險控制的關鍵所在,而對于風險監管而言,透明度更多地體現在與風險有關的因素的信息公開上。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往往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弱勢地位,從而可能導致交易的不公平,并進而招致其利益的受損。為了保障交易之公平,必須盡最大可能地彌補投資者信息不對稱之弱勢,這就是信息的公開透明。風險控制與投資者保護由此交集于一點。
為了真正做到保護權證投資者的利益,信息的公開特別要注意及時性與易得性。這主要是因為權證具有較高的杠桿效應,波動幅度比較大,信息短暫的滯延就可能給市場提供了足夠的投機時間,從而給投資者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因此唯有更加的及時與易得才可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此種風險。
(2)當投資者利益受損害時提供有效的救濟幫助措施
任何事情都有可能百密一疏,任何監管制度都不可能無懈可擊,權證風險監管也是如此。如果因為監管的某些制度紕漏或者某些市場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時,監管者需為投資者尋求有效的救濟途徑提供幫助和便利。雖然從行政的角度而言,監管者無法向投資者提供民事的救濟,但是投資者向法院尋求最終救濟的效果往往有賴于監管者的某些作為。例如,根據我國當前的規定,法院受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必須以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為前提。那么也就意味著證監會如果不對損害行為事先認定,不作出行政處罰,投資者就無法到法院提起訴訟,也就無法依法維護自己的利益。如果監管者怠于行使該權利或者作出有失偏頗的決定,則有悖于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監管目的。
2.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是市場監管的終極目標,監管的所有努力都是為了向這個目標靠近。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就是要避免市場的不健康,即市場扭曲。市場的扭曲表現在很多方面,主要是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等違法以及其他不規范行為。由于權證的高杠桿性,這些行為所產生的風險會在權證產品上被放大,因此促進市場健康發展的關鍵就是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規范與打擊。
(1)界定扭曲市場的行為
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對扭曲市場的行為進行明確和詳細的界定,為打擊扭曲市場的行為提供法律依據,是促進市場健康發展的首要任務。各國證券法都會對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等被禁止的行為進行界定與規范,這些規范同樣適用于權證產品和權證交易。但是,所有這些規范都是以股票為基礎的,因此為了適應權證的特性,有必要對權證交易中這些行為的界定制定一些技術性的規則。
(2)打擊扭曲市場的行為
風險監管是對風險的防范,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階段。如果說信息公開更多的是一種事前的防范,那么,對扭曲市場行為的打擊則更多表現為一種事中和事后的防范。事中防范是在監測的過程中一旦發現違法違規的苗頭就采取果斷措施,堅決處理,將其消滅于萌芽狀態;事后防范是在監管中發現已經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處理與披露,可能構成犯罪的則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3)嚴格監管與發展并重
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最終必須得落實到發展上,發展是目的,監管不過是手段,手段必須為目的服務,因而需要擺正二者的關系,不能因為嚴格的監管和嚴厲的打擊而阻礙市場的發展,也不能以發展為借口而放松監管。
3.增進市場的效率和效益
證券市場瞬息萬變,任何的市場行為都必須保證高效率地進行,否則情勢可能就會發生急劇的變化,具有存續期和杠桿性的權證尤為如此。通過監管,使得信息透明、溝通流暢,從而促進市場的運作效率,保障各方效益,從而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
(四)權證風險監管的原則
權證風險監管的原則是體現在權證監管的方方面面,且貫穿于監管始終的基本精神,是具體監管工作的指導大綱。鑒于權證風險及其控制的特點,筆者認為,權證風險監管應該遵循全面監管、實時監管、聯合監管、監管合作、以監管促發展五大原則,下面分別論述之:
1.全面監管原則
權證的風險無處不在,市場上的任何因素都有可能影響權證的價格,從而對投資者的利益帶來損失的可能,因此市場上任何可能影響權證價格波動的因素都應該納入權證風險監管的范疇。
(1)對權證市場主體的監管
所有參與權證運行的主體都應該受到監管,包括發行人、保薦人、承銷商、權證的買家、賣家、代理客戶買賣的證券公司等。在某些情形下。甚至包括證券交易所在內都應受到監管,雖然在很多時候交易所的角色應為監管者。
(2)對權證市場行為的監管
權證風險監管應覆蓋所有權證市場行為,包括發行、上市、交易、行權四個環節的所有內容。在某些情形下,甚至包括證券交易所對權證市場的監管行為在內。
2.實時監管原則
時間是證券市場最為敏感的因素,尤其是對于具有期限的權證產品而言,時效性是權證風險監管的最重要的要求,因此需要對市場交易實行嚴格和密切的實時監管。實時監管是指在交易時間之內全程同步的監管,這需要由特別的實時監控軟件和人員來實行。
3.聯合監管原則
權證是證券衍生產品,權證與正股具有聯動效應,正股走勢對權證的影響非常巨大,由于權證的杠桿性,對正股構成的風險在權證上往往具有放大性,因此權證風險監管不能僅限于權證,還應與正股一起實行聯合監管。
4.監管合作原則
權證屬于期權類產品,其監管與期權監管具有相當的共性,因而應該建立權證與期權的監管交流平臺,互相借鑒與支持。同時,權證是唯一同屬于現貨證券與衍生證券的品種,為在現貨市場進行交易的衍生產品,對證券現貨與衍生品的合作監管具有天然的要求。
5.以監管促發展原則
權證的風險有限、收益無限,權證交易的門檻較低、操作簡單方便,不失為較好的投資與避險的工具。權證的品種可以很多,其流通量也大,是證券市場最為活躍的組成部分,因此,發展權證市場對各國(尤其是尚未發展期權或者期權市場尚欠發達的國家)具有積極的意義。監管最終是為了促進發展,因此,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項風險監管法律制度的建立都應將監管與發展結合起來考慮,不能因為害怕可能出現的風險而采取過多的限制措施。監管的重點更多地應該放在監管措施的增加、監管方法的改進以及監管技術和監管水平的提升上。在監管到位的基礎上應逐步放寬準人的標準。
摘自:薛林著《權證風險控制與監管法律問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