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什么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5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這是因為公務員是代表國家依照法律行使國家各項管理權限的工作者,這一工作性質要求公務員必須做到紀律嚴明,清正廉潔!吨腥A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17條規定,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第32條第11項規定,法官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吨腥A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20條規定,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檢察官所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55條第11項規定,檢察官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吨腥A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1l條第l款根據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的精神,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公務員作為國家公職人員,在各自的工作領域掌握著一定的權力,如果從事律師職業.既影響本職工作,又可能因為其身份的特殊性對有關機關施加不正當的影響,使其執業獲得不正當的特殊照顧,造成不公平競爭,容易滋生腐敗。為了防止律師利用公職身份和公共權力假公濟私、以權謀私,運用其特殊身份和職權為自己或當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實施有利于自己或當事人的不正當行為來影響公正司法,保證律師的公平和獨立,并通過對執業律師的限制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從而完善司法保障體制,營造公平的環境,律師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另外,我國律師法對兼職律師的范圍僅限定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其他人員不能擔任兼職律師。
修訂前的律師法對該項內容的規定是:國家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與修訂前律師法的規定相比,有一處明顯變化:將原來的“國家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修改為“公務員”。我國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定義和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此處用語的修改,可謂對此作出的回應。
對該項限制的理解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應明確“公務員”的范圍。2006年】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2條有明確的法律定位: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公務員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公務員必須是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所謂“公職”,指的是提供公共服務的職位,即其工作內容不是為了某個特定個人或團體的利益,而是為了公共利益。公務員的職權和職責都來自于法律的規定,并且公務員必須根據法律來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第二,公務員必須是納入行政編制的人員。編制是“人員編制”的簡稱,是國家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人員定額和內部結構的總稱。在我國,人員編制分為三類,即行政編制、事業編制和企業編制。行政編制、事業編制和企業編制的根本區別在于其所屬組織的經費來源和數額不同。屬于行政編制的組織,其經費由財政部門按人員數額來劃撥,即隨人員數額的增減而增減;屬于事業編制的組織,其經費來源由國家根據該項事業發展的需要、國家財政綜合平衡的可能性和從事該項事業的人員定額來統籌安排,一次性撥付,即事業經費的數額與該單位人員的增減無關;屬于企業編制的組織,其經費由企業自行支付,納入企業的成本。公務員屬于行政編制。這一特征使之區別于具有企業編制和事業編制的人員。第三,公務員必須是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人員。由此可見,公務員具有三個特點,即依法履行公職,具有公務性;納入國家行政編制,身份上屬于公職人員;收入由國家財政負擔,不得牟取私利。公務員的上述三個特點與律師職業的社會性、有償性是相沖突的。因此,律師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我國公務員的范圍較為廣泛,除了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外,中國共產黨、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各級人大及政協機關的工作人員、法官、檢察官等都屬于公務員。這些人員在擔任公務員期間,均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其次,應明確公務員離開公務員崗位后從事律師職業的限制程度。律師法關于律師執業限制有不同的規定。比如,律師法規定的曾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的執業限制是“離任后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擔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的律師執業限制是“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根據本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其限制程度是公務員任職期間不得以律師身份執業,但是,除了曾任法官、檢察官的公職人員外,其他職業的公務員在離開公務員崗位后,如果做律師的話,并沒有離任后多少年內不能做律師的限制性規定。也就是說,如果公務員離開公務員隊伍,符合律師法規定條件的,則可以專職從事執業律師。公務員非因開除公職處分而離開公務員隊伍的,可以申請從事執業律師。
摘自:李建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學習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