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庭審方式的歷史回顧
一、古代中國的審判制度與庭審方式
(一)古代中國審判制度與庭審方式的演進
審判制度是國家在司法領域的具體活動,也是對內職能的重要表現。古代中國的審判制度在幾千年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特點,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古代中國以皇權神圣的專制主義作為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以儒家綱常倫理學說為統治思想,以宗法家長制家庭為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①這些都是古代中國的具體國情,正是這些國情決定了豐富而有特色的中國古代審判制度。
中國古代審判制度具有如下特點:一是皇帝掌握最高審判權力;蕶嗍菍V浦髁x政治制度的核心,皇帝不僅是最高立法者,而且是最大的審判官,控制著國家最高司法權,是一切重案的最后審級。在王朝更替之交或涉及重大國家利益時,皇帝往往親自主持庭審;实垡部梢灾I令司法機關專審某一案件,即所謂“詔獄”。對于死刑的判決和執行則需報請皇帝裁決。明清之時,推行秋審和朝審制度。秋審是每年秋季由三法司或九卿對死刑案件集中進行的復審。朝審與秋審相近,但復審的范圍主要是京城的死刑案件。不論哪種復審,最終的決定權力還是在皇帝。二是司法與行政合一,審判權力為行政權力所覆蓋。中國古代司法、行政往往不分。行政機關兼行審判權,審判權受皇權左右,行政首長直接控制司法大權。地方的審判權完全歸屬行政機關,中央雖設有專門審判機關,但其活動為皇帝所左右,監察、行政機關也可審理案件,審判機關往往不能獨立行使職權,只是皇帝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機關的附庸。這種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在中國延續了幾千年。三是貴族官僚享有法定的等級特權。貴族官僚無論原、被告,均無需親自出庭與平民對質,沒有必要親自在法官面前答辯,可委派其子孫或奴仆代理。名列賤籍的奴婢不許控告主人,否則以罪論處。在具體判處刑罰時根據不同的身份區別處理,貴族官僚明顯比平民和奴婢要輕。四是儒家綱常名教對審判產生強烈影響。和西方受宗教約束不同的是,中國古代法律極重視禮,禮成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禮具有合法性和強制性!盀檎榷Y,禮為政本”,禮既是道德規范,又是法律規范。從“引經決獄”,實行秋冬行刑,到“十惡大罪”和“八議”的規定等,許多法律內容都以儒學的等級倫理關系作為有罪無罪的標準,并為歷代統治者所尊奉。
在中國古代審判制度的背景之下,形成了中國特色的庭審方式和庭審傳統。早在西周時期,就有“王命三公參聽之”,即周王命令三公會審定案,然后交由周王處置。法官審案時強調“聽獄之兩辭”,而不信“單辭”,“以五聽獄訟,求民憤”。秦漢時期,凡遇到重大案件,由廷尉會同丞相、御史中丞等共同審理,稱之為“雜治”。對于特別重大的案件,還要實行“廷議”,由皇帝召集三公九卿等朝官共同審議。唐朝繼承了秦漢的傳統并有所發展,形成了頗具特色的內部會審和外部會審兩種審判形式。外部會審由不同的司法機構分別派員組成聯合審判組織行使審判權,包括三司推事和都堂集議;內部會審則由同一審判機關內部所有審判官共同組織審理。至宋、元、明三代,庭審形式愈加細致。對于應否刑訊,拷打多少,由誰拷打,連同拷打情況的簽名備案等均有詳細規定。清代的庭審組織形式更為成熟,呈現出明顯的分層傾向,地方州縣普通案件主要由正職行政官員審理,重大案件則由刑部官員會審裁決。④
(二)古代中國訴訟體制下的庭審傳統
“以古為鑒,可以知興替,以史為鏡,可以明事理!敝袊糯V訟體制下的不少庭審傳統至今仍可以批判地加以吸收,改造后加以運用。一是“五聽”制度!拔迓牎笔俏髦軙r期的審訊方法,即:辭聽,聽當事人的陳述,理屈則言語錯亂;色聽,觀察當事人的表情,如理虧就會面紅耳赤;氣聽,聽當事人陳述時的呼吸,如無理就會有緊張的喘息;耳聽,審查當事人的聽覺反應,如無理就會緊張得聽不清話;目聽,觀察當事人的眼睛,無理就會失神!拔迓牎敝贫葟娬{言詞證據,尤其是被告人口供的價值,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有其歷史必然性。盡管古代存在不少刑訊逼供的案例,但這并不是其常態。無論是唐朝、宋朝還是元朝,都要求“以先備五聽,又驗諸證信;事狀疑似,猶不首實者,然后拷掠”。所以,經過合法程序獲取的被告人的真實口供,具有很強的證據價值。當然,除了口供以外,還要求法官對其他證據進行比較印證,對證據進行綜合判斷,以確定案件的真相,F代庭審多注重實物證據,對于言詞證據的重視程度以及言詞證據的審查方法研究不夠。古代的“五聽”制度對現代訴訟具有很大的借鑒意義。二是“糾問”制度!凹m問”制度對古代的司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其不僅要求司法官具有很強的觀察能力,以捕捉當事人每一個細微的表現,同時還要求法官體察當地民情,熟悉當地風物,以便科學地進行情理、事理和邏輯的斷。事實調查是適用法律的基礎,案件事實作為過往的歷史事實不可重現,這就決定了查清案件事實的復雜性和困難性。在古代認識手段有限的情況下,往往強調依靠司法官的個人智慧和主觀能動性以發現案件的實體真實,F代審判同樣對司法人員提出了高要求,不僅要求其具有較高的法學素養,而且要求其具有一定的心理學、審訊學和邏輯學等知識,特別是依據經驗法則和倫理法則進行推理。盡管現代訴訟強調訴訟當事人的訴辯,但是在傳統和現階段國情條件下,一味強調當事人訴辯,忽視法官的主動性,容易造成機械辦案,形成案件的實質不公。所以法官不僅應當掌握現代審判的規則,更要懂得司法理念的精髓,在長期歷練的基礎上通過法官能動性的發揮體現司法的公平與正義。
二、傳統審判制度與庭審方式的近代化轉變
(一)晚清審判制度與審判方式
清朝末年,一些有識之士如嚴復等對中國傳統的刑訊逼供等審判方式進行猛烈抨擊,認為這些傳統的審判方式慘無人道,遭人唾棄,主張代之以西方先進的審判方式,允許辯護律師出庭參與審判。當時,西方先進的審判理念通過各種途徑也傳到了中國。一方面是通過翻譯西方的法學著作和法典,另一方面清政府也派遣考察團到西方國家實地考察審判方式,從感性上了解西方法律制度。由于鴉片戰爭之后,英美等列強以中國用刑太酷為由先后取得治外法權,中國主權受到嚴重損害。中國政府希望改革法制,建立與西方接軌的審判方式,以此來收回喪失的治外法權。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晚清政府迫于種種壓力,著手改革中國傳統法制。由于實體法改革必須有程序法改革作為配套和保障,以程序法為核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成為整個法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訴訟改革推動了中國審判方式向西方先進理念和制度的接近。
清末審判方式改革的主要內容體現在光緒32年公布的《刑事民事訴訟法》和宣統2年公布的《法院編制法》中。這兩個法典對擬推行的新審判方式作了明文規定,內容與以往傳統方式截然不同。一是實行獨立審判。審判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從屬于任何其他機關,也不受其他機關干涉。法官獨立行使審判職權,終身任職,不得隨意調離和免職。二是推行公開審判。否定過去不公開審判的傳統,實行案件庭審的公開和判決結果的公開等。三是重視證據作用。傳統審判以口供為中心,將口供作為審判的依據,法官甚至動用刑訊以取得口供。新的審判方式改革強調法官須以證據定罪,而證據必須在法庭之上核驗后才可作為審判的依據。對證據的取得和庭審中的運用等,新的法律都作了相應規定。四是規定律師辯護。重視發揮律師在審判中的作用,允許原被告雙方聘請律師出庭,經許可后當庭與對方對詰。五是維護合法權益。規定對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包括保護當事人人身自由、平等使用證人作證、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和損害者要賠償等內容。①清末的這些立法實際上已經向傳統審判方式宣戰,是一場前所未有的改革。
(二)民國時期審判制度與審判方式
20世紀的中國社會以1911年辛亥革命為標志,揭開了民國時代的序幕。舊的社會統治類型被廢除,而代之以新的具有西方特色的政治架構。政治革命推動了法律與司法的轉型與發展。辛亥革命時期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12年3月),按照近代西方的“三權分立”原則來安排國家司法體制。一是規定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明確“法院以臨時大總統及司法總長分別任命之法官組織之。法院之編制,及法官之資格,以法律定之”。二是規定了法院的職責及其法律依據,即“法院依法律審判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但關于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別以法律定之”。三是建立了公開審判制度,規定“法院之審判,須公開之。但有認為妨礙安寧秩序者,得秘密之”。四是確立了審判獨立原則,規定“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五是強調法官的職業保障,規定“法官在任中,不得減俸或轉職,非依法律受刑罰宣告,或應免職之懲戒處分,不得解職。懲戒條規,以法律定之”。②其后的北洋政府在司法制度的改造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到國民黨政府時期,中國現代法制已經初具雛形。
南京國民政府有關審判制度的一系列立法,設計和架構了民國時代中后期司法領域的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無論是法院組織法還是民事、刑事訴訟法對審判制度和審判方式都做了比較詳細、具體的規定。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法院組織系統。法院組織體系涉及普通法院、特種刑事法庭、軍法會審和行政法院。由于南京國民政府實行“五權憲法”體制,專門設立司法院,由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官吏懲戒委員會組成。司法院為國民政府最高審判機關,司法院院長兼任最高法院院長。二是審判活動原則。規定除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外,應當公開審判,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均應公開;規定非經言詞辯論不得徑行判決,強調言詞辯論的重要性;規定法院職員之回避問題,區分回避之各種情形,分別列明作出具體規定;規定審判活動中的自由心證,允許法官在判決時根據辯論及證據調查的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對于心證的理由,則應記明于判決。三是關于審級制度。從20世紀30年代開始,實行三級三審制。三級法院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三級法院構成。法院組織法區分案件類型和重要程度對各級法院管轄案件作出明確規定。四是關于審判組織。明確規定了獨任制與合議制相結合的審判組織制度。地方法院審理案件,采獨任制;高等法院審判案件,為三人合議制;最高法院則為五人合議制。
摘自:沈志先著《駕馭庭審/法官智庫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