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修改要點說明
2005-09-22 商務部外貿司
一、增加了“臨時出口許可數量的一定比例實行有償招標,剩余部分按業績分配”的內容(第九條)
二、取消了原《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中的“Q1≠0”,擴大了獲得許可數量資格的企業范圍。即企業只要受限類別對全球有出口,就有分配資格,解決了轉口貿易業績計算的問題。(第九條)
三、明確了一般貿易、加工貿易均按100%計算業績(第十條第三款)。
四、增加了最低可分配數量200件(雙、平米、公斤)。對低于200件(雙、平米、公斤)出現的剩余數量,按業績優先的原則繼續分配。(第九條第六、七款)
五、增加了對西部地區、中部地區、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的支持,西部地區業績按150%計算、中部地區、東北老工業基地業績按130%計算(第十條第四款)。
六、允許許可數量轉讓。(第十四條)
七、取消了原《辦法》中給予地方5%數量部分。
八、2006年許可數量的分配,考慮到2005年出口的特殊情況,2006年可申請數量,以2004年6月1日—2005年5月31日為統計時間范圍按照第九條計算公式進行計算,另加企業2005年6月11日—12月31日對歐盟出口10個類別應獲得的可申請數量。
九、取消了原第十條第五款 關于“同一企業采用多個海關碼出口,如企業提出申請,業績可合并計算”的內容。修改后的《辦法》中增加了可轉讓條款、取消了 “Q1≠0”。因此企業各海關碼下的業績都可參加分配且可自由轉讓調劑,業績合并計算已沒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