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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pharmahashtags.com 2011-6-22 9:56:58 來源:證監會網站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訂說明
為規范基金銷售活動,保護基金投資人合法權益,促進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我們結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6年來基金行業發展實踐,對《辦法》進行了修訂,F將《辦法(修訂稿)》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辦法》自2004年7月1日實施以來,在規范基金銷售市場秩序,保護基金投資人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基金市場的迅速發展,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人員、基金投資人的隊伍逐步壯大,基金銷售業務創新不斷涌現,《辦法》中的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現狀,亟需予以調整。突出表現在:(一)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部分權責不清,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造成對基金投資人服務缺位,投資人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很好保障;(二)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安全管理規范有待進一步明確;(三)專業基金銷售機構準入門檻過高,參與機構和人員較少,不利于基金銷售市場專業化服務水平的提高;(四)業務分工越來越細,存在基金銷售機構將銷售業務部分環節外包的趨勢,市場出現了一些為基金銷售業務提供專門服務的機構,這些機構的業務規范需要予以明確;(五)隨著基金行業的發展,銷售業務不斷創新,需要予以規范;(六)近年來,我會相繼頒布了關于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臺、內部控制、銷售適用性、基金宣傳推介材料、費用管理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其中一些內容需在部門規章中予以進一步明確。
為適應新的市場形勢變化,2008年初,我會開始著手修訂《辦法》。起草過程中,我們多次征求了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機構的意見,并吸收了各方的合理建議。2010年11月1日至16日,我會就《辦法(修訂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我們采納了相關反饋意見,并修改了《辦法(修訂稿)》。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ㄒ唬┟鞔_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法律性質,明確基金銷售機構相關責任義務。
《基金法》明確了基金財產的獨立性,但未對基金銷售環節中各賬戶停留資金的性質予以明確。由于目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主要以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中登公司的名義存放于商業銀行,尚未發生過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情況,也未發生過上述資金或賬戶遭遇司法強制執行的情況。但由于基金銷售資金及賬戶性質不明確,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在理論上仍存在風險,因此多年來我會一直審慎審批專業基金銷售機構。為確保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結算資金的安全,需從法律上保證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為客戶資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基金銷售結算資金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基金法》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的關系是委托代理關系,但在實踐中存在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部分權責不清晰,權利義務不對等等問題,造成對基金投資人服務缺位,投資人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很好保障。為此,《辦法(修訂稿)》對雙方核心權利義務進行了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雙方的法定責任。
。ǘ┱{整基金銷售機構準入資格條件,降低“非專業”條件,提高“專業”條件。
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基金銷售市場已形成以商業銀行銷售為主,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銷售為輔的多渠道銷售模式。但各渠道間發展不平衡,特別是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和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專業銷售機構發展緩慢。2004年《辦法》頒布實施以來,僅有一家投資咨詢機構取得基金銷售資格。注冊資金等準入條件過高和缺少盈利模式是專業銷售機構發展緩慢的主要原因。為此,我們此次調整了專業銷售機構的準入條件:1、將組織形式放寬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合伙企業等形式;2、將出資人放寬至具有基金、證券或其他金融相關從業經歷的專業個人出資人;3、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人員最低數量從30人放寬至10人。準入條件調整后,將有更多的機構參與基金銷售業務。
此外,我們根據近兩年頒布的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信息管理平臺、銷售適用性等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實質上提高了銷售專業水平的準入門檻。
。ㄈ┘訌妼痄N售機構的日常管理。
截至2010年12月底,共有136家機構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基金銷售網點逾12萬。隨著行業的發展,基金銷售監管已由準入監管為主逐步轉向日常監管為主。為此,我們增加了機構日常管理的相關內容。
。ㄋ模┮幏痘痄N售支付結算。
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是基金銷售業務的重要環節,對基金銷售資金安全有序的管理是投資人財產安全的重要保障。近年來,基金銷售業務特別是專業基金銷售機構發展受制于支付結算業務的問題較為突出。為此,我們在《辦法(修訂稿)》中對基金銷售資金安全、資金流轉、支付業務、賬戶管理等問題做出了規范。
。ㄎ澹┰黾踊痄N售“增值服務費”內容。
盡管我國基金銷售費率平均水平與成熟市場相比基本一致,但我國同類基金中各基金銷售費率缺乏差異性。成熟市場基金銷售費率較靈活,專業理財顧問服務收取的銷售費用通常較高,有的可達5%,而自助服務收取的銷售費用很低甚至免傭。國內市場費率無差異的機制導致銷售機構收入與服務質量相關度低,專業化營銷服務缺乏盈利模式,投資者無法獲得專業理財服務。為鼓勵銷售服務創新,引導和促進基金銷售機構進行差異化、專業化、高附加值的營銷服務,完善多元化、多層次基金銷售體系,《辦法(修改稿)》中新設了增值服務費,鼓勵銷售機構按照質價相符的原則,提高對基金投資人的服務質量;同時規定了增值服務應遵循的原則和收取的方式,并明確了投資人自主選擇的權利。
。┩晟苹鹦麄魍平。
2008年1月,我會取消了對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行政許可項目,改為事后備案方式監管!掇k法(修訂稿)》根據監管改革的情況和近年來基金宣傳推介業務中出現的問題,修改了相關條款。
。ㄆ撸┟鞔_基金銷售業務規范。
結合近年來基金銷售業務發展實踐和業務創新,在基金銷售業務規范的部分,我們進一步明確了從業人員管理、銷售適用性原則、合格基金持有人、注冊登記機構業務規范、盤后交易控制、網上銷售規范等。
。ò耍┞鋵嵄O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1、銷售機構合并分立的資格管理問題。近年來,銷售機構合并分立情況時有發生,對于合并分立后的資格管理問題《辦法》未予明確!掇k法(修訂稿)》對此問題進行了規定。
2、機構日常管理!掇k法(修訂稿)》規定分四個層次:第一,機構內部負責監察稽核的人員應及時檢查銷售業務合法合規情況,并每年完成年度監察稽核報告;第二,基金銷售機構在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后,應將參與基金銷售業務的分支機構(網點)報其所在地我會派出機構備案,基本信息變更也應予以定期更新;第三,通過規范基金銷售機構向我會監管信息系統報送業務數據實現實時監控;第四,所有取得資格的機構注冊為行業協會的會員,接受自律管理。
3、法律責任。根據修改內容,對銷售違規處罰進行了調整。
三、公開征求意見及修改情況
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我們共收到36家機構的165條反饋意見和10名個人的10條反饋意見。我們對所有反饋意見進行了梳理和匯總,涉及對《辦法(修訂稿)》內容修改的反饋意見124條,將同類意見合并歸納共13項,經認真研究,擬采納5項,不采納8項。另有51條反饋意見是對《辦法(修訂稿)》執行細則的疑問,我們將通過頒布《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以下簡稱《實施規定》)對執行細則予以明確,并通過后續法規培訓對疑問進行解答。
。ㄒ唬掇k法(修訂稿)》的主要修改情況
1、刪除第5條“非因基金投資人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基金銷售結算資金!
2、調整了專業基金銷售機構的部分準入條件。
。1)將第12條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第13條獨立基金銷售機構關于注冊資金的準入條件由征求意見稿的500萬調整為原《辦法》規定的2000萬。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機構提出“基金銷售機構需要設置營業場地、開發系統,對投資人開展風險承受能力評價以及投資者教育活動等,應適當提高對獨立銷售機構的準入門檻,建議注冊資本應不低于2000萬”,予以采納。
。2)在第13條增加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或者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闭髑笠庖娺^程中,部分機構建議增加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紤]到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盈利模式和業務擴展尚在探索階段,起步初期主要還是考慮更多的專業人士參與設立,對于普通自然人暫不考慮其設立獨立銷售機構。為此,《管理辦法》目前先不設定股份公司形式的設立條件,但規定允許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形式,待市場和監管條件成熟后再做規定。
。3)修改第14條、第15條關于自然人參股或出資設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從業經歷條件,修改為“有從事證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業務十年以上,或者證券、基金業務部門管理五年以上,或者擔任證券、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三年以上的工作經歷”。近年來,銀行機構和其他一些從事金融業務的人員在理財產品銷售方面積累了一定專業經驗,拓寬準入條件,增加這類自然人參股或出資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調動更多專業人員的積極性。
。4)將第20條獨立基金銷售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變更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或出資、股東或者合伙人、高級管理人員等事項改為事前備案,以強化對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監管。同時,增加對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人員的監管,增加“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經營期間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少于十人的,應于事后五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于三十個工作日內將人員調整至規定要求”。
3、刪除第21條中關于基金銷售機構基本信息發生變更后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更新信息的規定,修改為基本信息“定期更新”。我們設置更新信息的制度安排,主要考慮是及時更新合法銷售網點信息,方便基金投資人查詢,以防范非法基金銷售機構詐騙。鑒于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網點超過一萬,網點發生變更10日內報送存在難度,同時,非法機構主要是小機構,為此我們擬在《實施規定》安排,已有較好社會信譽的大型機構,即銷售網點逾1萬的銷售機構每年更新一次基本信息,銷售網點100個以上的機構每季度更新一次,不足100個網點的機構自基本信息發生變更之日起10日內更新信息。
為防范非法機構和人員擾亂銷售市場秩序,我們將與行業協會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聯合開展投資者教育相關活動。同時,提醒基金投資人做好自我保護,在購買基金產品前能夠查詢銷售機構、銷售人員和基金產品的合法信息,謹防被騙。
4、根據第三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框架下經濟對話成果,允許符合條件的在華外資法人銀行在 符合有關審慎監管要求的情況下,與本國銀行在互助基金分銷上享受同等權利。為此,第8條申請基金銷售機構的商業銀行包括在華外資法人銀行。
5、增加第82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相關人員的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制度。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董事長、總經理離任或者執行事務合伙人退伙的,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審計。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負責人離任的,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審查”。
此外,我們根據征求意見情況,在《辦法(修訂稿)》中增加了基金銷售機構應承擔的反洗錢和投資者教育責任,并對《辦法(修訂稿)》中的部分內容進行了解釋性修改和文字性修改。
。ǘ┪床杉{意見的說明
1、部分機構建議將基金評價機構納入“基金銷售相關機構”的定義范圍?紤]到基金評價機構不直接參與基金銷售業務的環節,且《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評價業務已有規范要求,因此未予采納。
2、部分商業銀行建議降低對銀行從事基金銷售業務人員的資格要求?紤]到目前行業協會已針對銀行等基金銷售人員設置了難度適當的基金銷售資格考試,這一準入門檻對從事基金銷售業務來說是必要的,且協會《關于發布〈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資質管理規則〉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已對商業銀行銷售人員取得銷售資格給予了相應寬限期,為此對建議不予采納。
3、部分機構建議進一步放寬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設立條件,如建議增加法人作為以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合伙人條件,建議只限定5%以上股東的準入條件,建議對最低10名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給與一定的寬限期等。
考慮到基金銷售是以人力資本為核心的業務領域,給予具有專業能力和經驗的人員參與獨立基金銷售機構設立的機會。為此,暫不考慮普通自然人參與設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同時法人參與設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可以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10名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標準已經是保持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專業性的最低要求了,且較原《辦法》30人的規定已有大幅度降低,無法給與更多寬限。
4、部分機構建議明確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和賬戶管理的具體要求,如明確利息歸屬,賬戶報備方式,監督機構的資質要求,監督范圍,投資人結算賬戶的具體含義等。目前,我們正在起草《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規定》,將對上述問題予以明確,在《銷售辦法》里不再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做其他具體要求。
5、部分機構建議取消第43條中“電視、電影、互聯網資料、公共網站鏈接形式的宣傳材料應當包括為時至少5秒鐘的風險提示影像顯示”的要求。我們在2008年1月頒布的《關于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監管事項的補充規定》中對紙質宣傳材料要求了近千字的風險提示函必備內容,以向投資人充分揭示風險,而對電子宣傳材料沒有最低風險提示要求。金融危機后,各國監管部門普遍采取增加對投資人風險提示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增加對電子宣傳材料的風險提示要求,建議不予采納。
6、部分機構建議明確增值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收費方式!朵N售辦法》允許基金銷售機構收取增值服務費主要是針對提供非法定和合同約定以外附加服務的收費依據。增值服務將體現各家基金銷售機構自身的專業服務水平,更多的服務是目前市場并未出現的創新服務。為鼓勵行業服務專業化和多樣化的發展,我們對具體內容不做規定。
7、部分機構建議對基金管理公司網上直銷的反洗錢責任予以豁免!斗聪村X法》和人民銀行頒布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對金融機構委托其他金融機構進行身份驗證有具體要求,無法予以豁免。不予采納。
8、對第71條部分機構建議,由于基金注冊登記數據中央交換平臺尚在建設中,在法規中暫不明確要求。鑒于注冊登記數據交換中央平臺的建設對保障基金持有人權益,進一步簡化基金銷售機構業務流程都具有重要意義。平臺建設工作正在逐步推進,預計明年將基本完成。為此,我們考慮仍保留此項要求,對文字表述進行一定修改,并在《實施規定》中對于此項要求根據平臺建設情況給與執行的寬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