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關于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的決定
關于修改《關于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修改《關于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的決定
證監會公告[2010]20號——關于修改《關于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0〕20 號
現公布《關于修改<關于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關于修改《關于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的決定.doc
附件2:關于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2010年修訂).doc
關于修改《關于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的決定
現決定對《關于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6號)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為第六條:“上市證券公司在向監管部門報送綜合監管報表的同時,應當以臨時公告的形式在交易所網站公開披露公司月度經營情況主要財務信息,包括當期營業收入、當期凈利潤、期末凈資產等數據,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披露的其他財務信息。上市證券公司有控股證券子公司的,應當同時披露證券子公司相關數據(可不予披露合并報表數據)。上市證券公司披露上述數據應當注明數據統計范圍及未經審計!
二、增加一條為第十一條:“上市證券公司應當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披露重大行政許可事項的相關情況,即公司應當在做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決議或決定、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及時在指定媒體公開披露相關情況。對于一般行政許可事項,上市證券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中公開披露監管部門的行政許可決定!
三、增加一條為第十二條:“上市證券公司應當在中期報告、年度報告中披露監管部門對公司的分類結果,其中在中期報告中披露其當年分類結果,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其近三年的分類結果!
四、增加一條為第十四條:“上市證券公司應當結合證券行業特點和自身情況,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監管要求,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建立健全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按規定嚴格界定內幕信息及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做好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記和管理等工作。
2.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明確責任及責任追究措施,要求公司所有內幕信息知情人和保密責任人簽署保密承諾書,嚴格加強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的信息管理,防止泄露內幕信息。
3.建立健全信息隔離墻制度,防止利益沖突和內幕交易行為的發生。
4.建立健全信息管理應急機制,制定切實可行應急預案,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適時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及時應對市場有關傳聞,積極防范和有效處置公關危機。
5.建立健全涉及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五、增加一條為第十五條:“上市證券公司確有必要需與監管部門溝通有關事項的,應當在交易日收市之后進行,涉及可能影響公司股價的重大事項,應當按規定及時停牌或公告。溝通事項涉及內幕信息的,上市證券公司應當將監管部門有關知情人員納入內幕信息知情人范圍進行登記!
六、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