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和地方貿促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和地方貿促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關于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和地方貿促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和地方貿促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11]17號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2011]11號)的相關規定,現將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促會)和地方貿促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征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貿促會收取的貨物原產地證明書費,應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具體收繳方式,按照《財政部關于確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03]41號)有關規定執行。地方貿促機構收取的貨物原產地證書費,實行中央和地方分成,其中15%上繳中央國庫,85%按照財務隸屬關系繳入同級國庫,具體收繳方式按照省級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收入上繳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65項“貿促會收費”01目“證書工本費”。
二、貿促會收取的ATA單證冊工本費、出證手續費和擔保手續費,應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具體收繳方式,按照財庫[2003]41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收入上繳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類“非稅收入”04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22項“貿促會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01目“ATA單證冊收費”。
三、貿促會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使用財政部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地方貿促機構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貿促會和地方貿促機構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加強本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征收管理,確保各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四、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