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
宜賓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
四川省宜賓市人民政府
宜賓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
第 9號
《宜賓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已經 2011 年 1
月 13日市政府第 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宜賓
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公布,自 2011 年 3 月 1 日
起施行。
市長:
二 O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宜賓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 加強對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
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
件) ,指本市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各級行政機關依據法定權
限,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或
者義務,公開發布并反復適用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條 本市規范性文件的制定、 備案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
定。
第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法制機構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機
構(以下簡稱法制機構) ,負責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的具體工
作。
第二章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五條 下列行政機關或組織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各級人民政府;
(二)四川宜賓臨港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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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
下簡稱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
應當按照本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為規范性文件的, 不得以
其他文件形式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臨時性機構、 議事協調機構和工作部門
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對某一方面的行政
管理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
(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對某一方面的行政
管理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不便操作的;
(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授權制定相關規范
性文件的。
第七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法制統一;
(二)法定職權和程序;
(三)職權與責任相一致;
(四)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五)精簡、統一、效能、公開。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規定” 、 “決定” 、 “辦法” 、
“細則” 、 “公告” 、 “通知” 、 “通告” 、 “意見”等名稱。
規范性文件一般用條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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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性文件的名稱為“規定” “辦法” “細則”的,一般用條文形
式表述。
規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 節, 但條款較多, 內容復雜的除外。
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
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應當明確、 具體, 具有可操作性;
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相抵觸。
起草規范性文件, 起草部門應當清理與其內容相同或者相關
的現行規范性文件, 對與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基本相同或者抵觸
的現行規范性文件,要在規范性文件草案中規定廢止性條款。
規范性文件在實施過程中,發現與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
章或國家的政策相抵觸的, 負責具體實施該規范性文件的主管部
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廢止該規范性文件的
處理建議。
第十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有效期, 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
5年;名稱冠以“暫行” 、 “試行”的不超過2年。有效期屆滿,
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 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確時限要求的規范性文
件,工作完成后自動失效。
規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 制定機關或者實施機關
認為需要繼續實施的, 應當組織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
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重新發布或者修訂后發布。
規范性文件的評估可以由起草部門或者實施機關組織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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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具體承擔。 評估報告應當提出現行規范性
文件是否需要修改或者繼續實施的意見。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處罰;
(二)行政強制;
(三)行政許可;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
規范性文件對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
增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超越法律、法規、規
章的規定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
需要援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
政許可、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 應當明確指明所援引的法律、 法規、
規章的名稱、條文序號,并準確轉述條文的內容。
第十二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立項、調研起草、征求
意見、協調分歧、審查修改、審議決定、簽署、公布等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制定規范性
文件的立項申請進行匯總和分析研究, 擬訂本級人民政府年度規
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年度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計劃應當明確規范性文件的名稱、
起草部門、完成時間等。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執行年度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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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工作計劃的領導。 已列入年度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計劃的項
目,起草部門應當抓緊落實工作,按照要求上報本級人民政府決
定。
年度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計劃在執行中,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予以調整, 對擬增加的規范性文件項目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同意。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根據法定職權和工
作需要,可以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事項, 需要聯合制定部門規范性文
件的,由有關部門聯合決定。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起草規范性文件, 可以確定由
其一個或者幾個工作部門負責起草, 也可以確定由其法制機構起
草或者組織起草。
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涉及兩個以上工作部門或者法律、 法規授
權組織職權的,應當由兩個以上工作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
織聯合起草,可以確定由一個工作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為主。
工作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規范性文件,其組織
起草工作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 應當明確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目
的依據、適用范圍、調整對象、基本原則、主管部門、具體規范、
法律責任、解釋權限、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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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 應當對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
研究,并對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
要措施等內容進行分析研究和論證。
第十九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征求相關機關、
組織和管理相對人及專家、學者的意見。重大或者關系人民群眾
切身利益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
或者向社會公布規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草案提出
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予以研究處理。
第二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完成后, 起草部門的內
設法制機構應當進行初審, 經部門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并由主要負
責人簽署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兩個以上部門共同起草的, 應當分別進行初審和召開部門辦
公會議討論通過并由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后, 報本級人民政府決
定。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 起草部門在提
交政府審查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報請審查的請示;
(二)規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據、必要
性和可行性、主要內容、有效期等) ;
(四)合法性論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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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征求意見情況;
(六)起草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
關政策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 其草案存在重大分歧意
見的,起草部門應當做好協調工作;協調不成的,應當如實記錄
分歧各方的意見和理由,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工作部門和法律、 法規授權組織制定規范性文件參照本條第
一款、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 應當經本
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本
單位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本單位
負責法制工作的人員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從以下方面對規范性
文件草案進行審查:
(一)是否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政策相抵
觸。
(二)是否超越職權范圍;
(三)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
(四)是否依據本規定征求意見和進行論證;
(五)是否經部門內設法制機構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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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縣級以上
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將其退回起草部門, 或者要求起草部門修改完
善、補充材料后重新報送:
(一)規范性文件草案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法律、法規、規
章或者國家有關政策將要作重大調整或者規范的;
(二) 有關部門對規范性文件確立的主要制度和采取的重要
措施存在重大分歧,起草部門未與其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
(三)向社會征求意見時,社會公眾意見較大,規范性文件
制定后難以實施的;
(四)規范性文件草案照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
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內容較多, 沒有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制度和措
施的;
(五)報送材料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要求的。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對規范性文件草
案中的重大復雜問題,召集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召開座談會、
論證會進行研究討論, 或者進行調查研究, 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有關部門對規范性文件草案規定的主要制度、重要措施、管
理體制、職責分工等重大問題有不同意見的,縣級以上政府法制
機構應當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
將主要問題、 有關部門的意見和政府法制機構的意見上報本級人
民政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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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
的意見,與起草部門協商后,形成規范性文件正式草案和說明。
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規范性文件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確立的主要措
施以及與有關部門的協調情況等。
第二十八條 審議規范性文件草案時,由起草部門作說明,
政府法制機構作合法性審查說明。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政府
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通過。
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本
部門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因重特大突發事件、 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
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可以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
審查決定, 但事后應當及時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辦公會議報
告。
第三十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
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
第三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屬于制定機關。
規范性文件的解釋由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參照規范性文件
審查程序提出意見,報請制定機關批準后公布。
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同規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 30 日以后施
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發布后不立即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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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執行的除外。
第三章 規范性文件的備案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備案審查機關。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后 15 日
內按下列規定報送備案審查機關備案:
(一)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報上一級人民
政府和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 四川宜賓臨港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
件,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三)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
案,也可以同時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實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
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也可以同時
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報直接
管理該組織的行政機關備案。
兩個以上工作部門或者法律、 法規授權組織聯合制定的規范
性文件由主辦單位報送備案。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下一級人民
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本系統下一級工作部門和法律、 法
規授權組織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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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應當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
錯必糾。
第三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1份、正
式文本和說明各一式5份,并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
政策依據。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
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的, 還應當提供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的電子文
檔。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的,
應當按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監督法〉實施辦法》的要求提供備案材料。
第三十六條 政府法制機構和工作部門法制機構在審查規
范性文件過程中,需要制定機關、有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組
織提出意見、 提供依據或者協助的, 制定機關、 有關部門和法律、
法規授權組織應當按要求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收到工作部門和
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后,對符合本規定第
五條、第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及時登記,
加注備案登記號,并將規范性文件文本、制定機關和備案登記號
一并在政府法制信息網站和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接受監督。登
記、編號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 政府法制機構和工作部門法制機構在審查備
案的規范性文件時,發現其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十一條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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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建議制定機關 15 日內自行修改或者廢止;無正當理由拒不修
改、廢止的,根據職責權限報備案審查機關同意后予以撤銷,或
者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下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同上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和法律、 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
存在爭議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
由上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同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 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規范性
文件就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存在爭議的, 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
構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
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十九條 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有違法
內容的,可以向制定機關、備案審查機關和政府法制機構反映。
有關機關應當及時研究, 對確認規范性文件存在違法內容的應當
予以糾正。
第四章 規范性文件的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條 制定機關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門戶網站、政
府法制信息網站、部門網站等相對固定、普遍知曉的方式公布規
范性文件。
第四十一條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規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并依
據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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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 1 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
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一式2份報備案審查機關備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每半年將規范性文件備案
審查情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并將匯總情況向本級人民
政府報告。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 將規范性文
件制定和備案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三款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
設立的臨時性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派出
機構制定規范性文件的, 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機關給予通
報批評;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
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在規范性文
件中設定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等事項的,由其主管機
關或者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十一條,制定機關無
正當理由不按要求修改、廢止的,由備案審查機關對責任單位給
予通報批評; 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
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
— 15 —
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施行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規范性文
件, 其有效期適用本規定第十條規定, 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計算。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對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在其有效期內
進行清理,經清理后決定廢止、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應當向社
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的程序,參照本規定執
行。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 2011年 3月 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1997 年 5 月 6 日發布的《宜賓市人民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程序
規定》 ,1999 年4月 2日發布的《宜賓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備
案審查暫行辦法》 ,2000年 10月 26日發布的《宜賓市人民政府
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程序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