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旅游日”主會場申辦規則
“中國旅游日”主會場申辦規則
國家旅游局
“中國旅游日”主會場申辦規則
中國旅游日”主會場申辦規則
旅辦發【2011】1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委):
為使中國旅游日主會場的申辦規范化、制度化,充分發揮中國旅游日標志的宣傳引導作用,現將《中國旅游日主會場申辦規則》和《中國旅游日標志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中國旅游日主會場申辦規則》
2.《中國旅游日標志管理辦法》
國家旅游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中國旅游日”主會場申辦規則
為進一步加強對“中國旅游日”主會場主題活動(以下簡稱“主會場活動”)的管理,規范主會場活動的申辦程序,制定本規則。
一、總則
第一條 舉辦“中國旅游日”主會場活動的宗旨:提高國民的旅游意識,充分發揮旅游業在擴大內需、促進就業、傳承文化、提升素質、對外開放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在全社會營造關注旅游、參與旅游、支持旅游、推動旅游的良好氛圍,樹立中國旅游大國的形象。
第二條 主會場活動每年5月19日舉行。主會場采用申辦方式確定承辦地。
第三條 主會場活動需由承辦地圍繞“中國旅游日”年度主題開展活動。其他各地也應圍繞當年主題,結合本地特點同時開展相應活動。
第四條 年度主題由國家旅游局確定,并在當年一季度下發的《關于開展“中國旅游日”工作的通知》中公布。
第五條 旅游日年度主題的確定,要體現教育性、導向性、創新性、參與性;可結合當前國內形勢、旅游發展和人民需求;可結合當年度旅游主題、世界旅游日主題,及重要紀念活動;可結合主辦地特點。
第六條 主會場活動的開展,應本著發揮各個部門的廣泛參與、惠及百姓民生、突出年度主題、因地制宜、節儉高效等原則。
二、組織機構
第七條 主會場活動的主辦方為國家旅游局和。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承辦方為。ㄗ灾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承辦地人民政府。
第八條 國家旅游局綜合協調司負責“中國旅游日”具體工作。
主會場承辦地確定后,成立“××××年中國旅游日主會場活動組委會”,由主辦方、承辦方相關人員組成,具體負責主會場活動的組織實施工作。
三、申辦條件
第九條 主會場活動的申辦單位為各。ㄗ灾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每個。ㄗ灾螀^、直轄市)只能有一個承辦地,承辦地可放在該。ㄗ灾螀^、直轄市)內任何有舉辦主會場活動能力的城市。
第十條 申辦理由需與當地實際旅游資源相結合,并契合“中國旅游日”的總體理念和“愛旅游、愛生活”的口號。
第十一條 承辦地應具有成功舉辦大型活動的經驗。
第十二條 承辦地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旅游接待環境良好,交通便利,有能夠舉辦大型活動的場所等。
第十三條 承辦地有充分的財政支持保障主會場活動的順利開展。
四、申辦程序
第十四條 每年年初啟動申辦程序,由國家旅游局發出征集下一年主會場承辦地的通知。
第十五條 。ㄗ灾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經。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家旅游局行文申辦。
第十六條 國家旅游局依照申辦條件對申辦地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根據“符合條件,特色鮮明,地域平衡”的原則確定1-2個候選地點。
第十七條 在確定候選地點之后的30天內,國家旅游局組織人員對候選地進行實地考察,并提交考察報告和推薦意見。
第十八條 國家旅游局綜合考察各方面情況后,確定下一年主會場承辦地,并在當年5月19日宣布。
第十九條 申辦地提交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辦地對旅游業發展的認識、措施和重要成果;
(二)承辦地城市資源狀況、經濟實力、社會背景、城市定位;
(三)計劃開展主會場活動的場地及設施情況;
(四)主會場活動詳細策劃方案,包括活動構架、宣傳推廣計劃以及配套惠民措施設想等;
(五)對參加活動的各代表團、工作人員、記者、國內外來賓的接待工作方案;
(六)經費來源和支出預算等財務計劃;
(七)承辦地舉辦大型活動的經驗及組織管理水平;
(八)安全預案。成立以承辦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制定詳細的安全應急預案;
(九)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主會場活動結束后一周內,承辦地所在。ㄗ灾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需將工作總結報送國家旅游局。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申辦2013年“中國旅游日”主會場活動之日起施行。
“中國旅游日”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國旅游日”標志的管理,確保該標志合法、規范使用,充分發揮其影響力和宣傳效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旅游局擁有“中國旅游日”標志的著作權,并已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辦理官方標志備案保護的登記手續。該標志只限于非商業目的使用。
第三條 任何使用“中國旅游日”標志的機構和個人(以下統稱“使用人”)必須提前在國家旅游局備案。
第四條 使用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合法使用“中國旅游日”標志。如出現違法使用該標志的情況,國家旅游局依法追究使用人法律責任。
第五條 使用人必須嚴格規范使用“中國旅游日”標志,不得擅自改變該標志中的中、英文文字和圖形圖案、組合、色彩等。
第六條 使用人在“中國旅游日”標志使用過程中,必須接受國家旅游局指導和監督。該標志具體管理工作機構為國家旅游局綜合協調司。
第七條 本辦法的解釋和修訂權歸屬國家旅游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