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六個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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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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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機關有關司局、部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及其他相關規定,我部制定了《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農業投入品登記注冊審批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品種資源保護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技術等級與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及檔案保管經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獸醫衛生監督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和《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六個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農業投入品登記注冊審批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3.品種資源保護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4.技術等級與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及檔案保管經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5.獸醫衛生監督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6.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1:
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
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資金的管理,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植物檢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家畜禽防疫條例》、《獸藥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檢疫費”),是指用于保障農業生產和生態環境安全的財政專項資金,包括國內植物檢疫費、漁業船舶和船用產品檢驗費、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檢疫費、進口獸藥質量復核檢驗費、新獸藥質量復核檢驗費、獸藥委托檢驗費、農藥實驗費、新飼料添加劑質量復核檢驗費、飼料及飼料添加劑委托檢驗費、進口飼料添加劑質量復核檢驗費、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與檢測、農機產品測試檢驗費、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等。
第三條 農業部財務司負責制定檢測檢驗檢疫費的管理制度,組織編制并審核預、決算,對預算執行履行監管職責,并根據需要組織實施專項檢查。
第四條 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農業部農藥檢定所、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質量標準與檢測技術研究所、農業部南京農業機械化研究所、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漁業機械儀器研究所等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預算編制、申報和執行,開展資金支付、政府采購等業務,接受農業部財務司及有關部門對預算執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農業部財務司關于編報年度部門預算的要求,根據開展農業檢測檢驗檢疫業務的合理需要,編制和申報檢測檢驗檢疫費預算。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所承擔的項目原則上應由本單位實施,部分業務確需相關單位協作實施的,項目承擔單位要與協作實施單位簽訂任務合同書,明確任務內容、經費預算、時間進度、人員分工等。
第七條 檢測檢驗檢疫費應嚴格按照預算批復,用于與農業檢測檢驗檢疫相關的各項費用,包括:國內植物檢疫、漁業船舶和船用產品檢驗、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檢疫、獸藥檢驗、農藥實驗、飼料添加劑檢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與檢測、農機產品測試檢驗、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等。
(一)國內植物檢疫。主要用于疫情調查處置、風險分析及相關研究,植物檢疫試劑購置,必要的設備購置和維修保養,人員培訓及其他有關植物檢疫事業所必須的開支。
(二)漁業船舶和船用產品檢驗。主要用于遠洋漁業船舶的檢驗、境外和境內部分地區內的船用產品檢驗、漁業船舶建造企業資質等級認可、漁業船舶設計單位資質認可、船用產品認可,圖紙審查,制定檢驗工作規范、規程等技術法規和為此進行的調查和科學研究,購置檢驗工作所需的儀器、設備和通訊、船檢設施,人員培訓,技術開發,檢驗證書、檢驗報告及其他文件的編制、印刷,搜集、整理情報資料,建立船檢檔案,檢驗人員的勞動保護及其他有利于漁船檢驗事業發展的支出。
(三)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檢疫。主要用于檢疫檢驗設施的改造更新、疫情調查、安全監測、科研經費及其他有關防疫檢疫事業所必要的開支。
(四)獸藥檢驗。主要用于獸藥檢驗所需的消耗性材料、水、電、人工費用、設備磨損等,補充小型檢驗用設備、器具及用具,以及發展獸藥監督檢驗事業有關的其他費用。
(五)農藥實驗。主要用于農藥的田間藥效試驗和示范試驗,對農藥產品和對應登記作物進行最終殘留試驗和動態消解試驗,提出農藥登記作物上的農業規范數據及其他農藥實驗所必須的開支。
(六)飼料添加劑檢驗。主要用于樣品檢驗的直接開支,補充小型儀器、設備維修,研究檢驗方法,培訓人員及其他有關的開支。
(七)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與檢測。主要用于對農業轉基因生物中間試驗、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進行安全評價,組織對農業轉基因生物中間試驗、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安全評價過程中進行農業轉基因生物檢測及其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與檢測所必須的開支。
(八)農機產品測試檢驗。主要用于根據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申請,對其定型生產或者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推廣鑒定和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檢測及其他農機產品測試檢驗所必須的開支。
(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主要用于國家指定范圍內的救生衣產品、飼料粉碎機械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有關的開支。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協作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經費開支范圍辦理支出,不得用于編制內職工的基本支出費用、大型修繕購置費用、基本建設費用以及其他與農業檢測檢驗檢疫無關的支出。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建立項目資金明細賬,確保?顚S,科學、合理、有效地使用項目資金。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部門決算編報要求,編制報送檢測檢驗檢疫費的決算。
第十條 檢測檢驗檢疫費的資金支付業務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定期組織項目自查,農業部財務司組織開展重點抽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套取、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農業投入品登記注冊審批費
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投入品登記注冊審批費資金的管理,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投入品登記注冊審批費(以下簡稱“登記注冊審批費”),是指用于強化獸藥、農藥、飼料等農業投入品行政許可,保障農業投入品安全有效,維護農業投入品市場公平秩序的財政專項資金。登記注冊審批費包括新獸藥審批費、農藥登記費、申請農藥試驗審批費和出口農藥審批費、進口獸藥注冊登記審批發證費、進口飼料添加劑注冊登記費等。
第三條 農業部財務司負責制定登記注冊審批費的管理制度,組織編制并審核預、決算,對預算執行履行監管職責,并根據需要組織實施專項檢查。
第四條 農業部畜牧業司、獸醫局和農藥檢定所等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預算編制、申報和執行,開展資金支付、政府采購等業務,接受農業部財務司及有關部門對預算執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農業部財務司關于編報年度部門預算的要求,根據開展農業投入品登記注冊審批業務的合理需要,編制和申報登記注冊審批費預算。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所承擔的項目原則上應由本單位實施,部分業務確需相關單位協作實施的,項目承擔單位要與協作實施單位簽訂任務合同書,明確任務內容、經費預算、時間進度、人員分工等。項目協作實施單位為部屬預算單位的,項目承擔單位(僅限部機關司局)要采取細化預算方式將資金細化給協作實施單位,協作實施單位根據承擔單位的任務內容及“一下”預算控制數編制“二上”預算。
第七條 登記注冊審批費應嚴格按照預算批復,用于與農業投入品注冊登記審批工作相關的各項費用,包括:新獸藥審批、農藥登記、申請農藥試驗審批和出口農藥審批、進口獸藥注冊登記審批發證、進口飼料添加劑注冊登記等。
(一)新獸藥審批。主要用于新獸藥的技術評審,制訂新獸藥相關實驗技術規范,獸藥申報資料核查,獸藥注冊辦法等注冊法規修訂和評審體系研究及其他新獸藥審批所必須的開支。
(二)農藥登記。主要用于農藥登記專家評審,農藥登記后監督管理,農藥進出口管理,農藥登記信息管理,農藥登記有關法規研究,農藥宣傳培訓及其他農藥登記所必須的開支。
(三)申請農藥試驗審批和出口農藥審批。主要用于農藥藥效試驗申請和農藥境外登記證明申請的審批,組織開展有關試驗及監督檢查,收集國際農藥管理政策和市場信息及其他申請農藥試驗審批和出口農藥審批所必須的開支。
(四)進口獸藥注冊登記審批發證。主要用于申報進口獸藥注冊資料的技術審查、審評活動,制訂進口獸藥試驗技術規范及風險評估,依法核查進口獸藥注冊企業獸藥質量管理規范狀況及其他進口獸藥注冊登記審批發證所必須的開支。
(五)進口飼料添加劑注冊登記。主要用于飼料行政許可審批,監督檢查,飼料法律法規體系完善,飼料行業發展研究及其他進口飼料添加劑注冊登記所必須的開支。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協作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經費開支范圍辦理支出,不得用于編制內職工的基本支出費用、大型修繕購置費用、基本建設費用以及其他與農業投入品登記注冊審批無關的支出。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建立項目資金明細賬,確保?顚S,科學、合理、有效地使用項目資金。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部門決算編報要求,編制報送登記注冊審批費的決算。
第十條 登記注冊審批費的資金支付業務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定期組織項目自查,農業部財務司組織開展重點抽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套取、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品種資源保護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品種資源保護費資金的管理,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使用辦法》、《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品種資源保護費,是指用于改善水生生物資源生態環境,養護和恢復生物多樣性,維護漁業生態平衡,激勵植物育種創新的財政專項資金,包括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費、植物新品種保護費和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等。
第三條 農業部財務司負責制定品種資源保護費的管理制度,組織編制并審核預、決算,對預算執行履行監管職責,并根據需要組織實施專項檢查。
第四條 農業部漁業局、種子管理局、黃渤海區漁政局、南海區漁政局、東海區漁政局等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預算編制、申報和執行,開展會計核算、資金支付、政府采購等業務,接受農業部財務司及有關部門對預算執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農業部財務司關于編報年度部門預算的要求,根據開展品種資源保護業務的合理需要,編制和申報品種資源保護費預算。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所承擔的項目原則上應由本單位實施,部分業務確需相關單位協作實施的,項目承擔單位要與協作實施單位簽訂任務合同書,明確任務內容、經費預算、時間進度、人員分工等。項目協作實施單位為部屬預算單位的,項目承擔單位(僅限部機關司局)要采取細化預算方式將資金細化給協作實施單位,協作實施單位根據承擔單位的任務內容及“一下”預算控制數編制“二上”預算。
第七條 品種資源保護費嚴格按照預算批復,用于與品種資源保護相關的各項費用,包括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植物新品種保護、漁業資源增殖保護等:
(一)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主要用于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水生野生動物的增殖放流,以及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的監測、馴養繁殖、科學研究、救護放生、保護執法等方面工作。
(二)植物新品種保護。主要用于申請品種權的新品種國際聯機檢索,品種權申請受理、審查、測試,田間現場考察,實驗室分析,標準樣品繁殖、保藏,測試技術標準的制訂和研制,以及技術支撐體系建設;新品種授權、公告、復審、行政執法、宣傳培訓;種業知識產權分析預警,政策研究;植物新品種保護法規規章制定和修訂,履約、國際交流及其他植物新品種保護所必須的開支。
(三)漁業資源增殖保護。主要用于購買增殖放流用的苗種和培育苗種所需的配套設施;修建近海和內陸水域人工魚礁、魚巢等增殖設施,為保護特定的漁業資源品種,借給漁民用于轉業或者轉產的生產周轉金(不得作為生活補助的流動資金),為增殖漁業資源提供科學研究經費補助,為改善漁業資源增殖保護管理手段和監測漁業資源提供經費補助及其他漁業資源增殖保護所必須的開支。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協作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經費開支范圍辦理支出,不得用于編制內職工的基本支出費用、大型修繕購置費用、基本建設費用以及其他與品種資源保護無關的支出。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政法規,建立項目資金明細賬,確保?顚S,科學、合理、有效地使用項目資金。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部門決算編報要求,編制報送品種資源保護費的決算。
第十條 品種資源保護費的資金支付業務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定期組織項目自查,農業部財務司組織開展重點抽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套取、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技術等級與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及檔案保管經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技術等級與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及檔案保管經費的管理,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農業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管理辦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等級與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及檔案保管經費,是指用于促進農業系統人力資源開發的財政專項資金。技術等級與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及檔案保管經費包括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或職業技能鑒定費和檔案保管費等。
第三條 農業部財務司負責制定技術等級與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及檔案保管經費管理制度,組織編制并審核預、決算,對預算執行履行監管職責,并根據需要組織實施專項檢查。
第四條 農業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等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預算編制、申報和執行,開展會計核算、資金支付、政府采購等業務,接受農業部財務司及有關部門對預算執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農業部財務司關于編報年度部門預算的要求,根據開展技術等級與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及檔案保管經費的合理需要,編制和申報技術等級與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及檔案保管經費預算。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所承擔的項目原則上應由本單位實施,部分業務確需相關單位協作實施的,項目承擔單位要與協作實施單位簽訂任務合同書,明確任務內容、經費預算、時間進度、人員分工等。
第七條 技術等級與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及檔案保管經費嚴格按照預算批復,用于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或職業技能鑒定、檔案保管業務活動范圍內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等事業經費開支。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協作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經費開支范圍辦理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建立項目資金明細賬,確保?顚S,科學、合理、有效地使用項目資金。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部門決算編報要求,編制報送技術等級與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及檔案保管經費的決算。
第十條 技術等級與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及檔案保管經費的資金支付業務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定期組織項目自查,農業部財務司組織開展實行重點抽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套取、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獸醫衛生監督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獸醫衛生監督經費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做好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獸醫衛生監督經費,是指中央財政在部門預算中安排的用于強化動物及動物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獸醫衛生監督經費實行項目管理,由農業部組織實施,項目承擔單位具體實施。
第四條 農業部獸醫局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農業部財務司負責制定獸醫衛生監督經費資金的管理制度,組織編制并審核預、決算,下達項目經費,對預算執行履行監管職責。
第五條 農業部獸醫局、部屬單位,地方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有關科研院所等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預算編制、申報和執行,開展會計核算、資金支付、政府采購等業務,接受農業部財務司及有關部門對預算執行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獸醫衛生監督經費應嚴格按照預算批復執行,主要用于檢疫監督規劃政策制定、動物衛生及動物產品檢疫監督管理、動物衛生監督執法隊伍培訓、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聯防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全國動物衛生監督信息化管理以及工作宣傳等。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經費開支范圍辦理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農業部根據獸醫衛生監督工作需要和預算規模,組織提出項目工作計劃,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和下達年度項目計劃,年度項目計劃包括年度目標、任務計劃、經費測算安排等內容。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年度項目計劃,制定實施方案,內容包括年度目標、人員安排、實施步驟、資金測算等。地方承擔單位的實施方案經省級獸醫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農業部,農業部部屬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的實施方案直接報送農業部。
第十條 農業部審核項目承擔單位的實施方案,審核通過后按照國家財政資金撥付有關要求下達項目資金。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建立項目資金明細賬,確保?顚S,科學、合理、有效地使用項目資金。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部門決算編報要求,編制報送獸醫衛生監督經費的決算。
第十三條 獸醫衛生監督經費的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開展項目執行情況年度總結。項目承擔單位是省級及以下獸醫工作單位的,項目執行情況總結報告經省級獸醫主管部門審核后,于12月31日前報送農業部。部屬單位和其他項目承擔單位,于12月31日前直接向農業部報送項目執行情況總結報告。農業部將本年度項目執行情況作為下一年度項目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定期組織項目自查,農業部財務司組織開展實行重點抽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套取、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是指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依法對用于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及其駕駛操作人員進行安全監督管理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實行項目管理,由農業部組織實施,項目承擔單位具體實施。
第四條 農業部農機化司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農業部財務司負責制定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資金的管理制度,組織編制并審核預、決算,下達項目經費,對預算執行履行監管職責。
第五條 農業部農機化司、部屬單位,地方農機化主管部門、農機監理機構及有關科研院所等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預算編制、申報和執行,開展會計核算、資金支付、政府采購等業務,接受農業部財務司及有關部門對預算執行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應嚴格按照預算批復執行,主要用于加強農機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農機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農機安全運行標準、安全檢驗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開展農機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開展相關政策規劃等研究和農機安全創建等活動,指導農機監理業務規范化建設和重大農機事故處理,開發推廣安全技術與裝備,開展農機安全防護性能技術改造和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及安全隱患整治,定期分析評估和發布農業機械安全使用相關信息,進行農機安全監理信息化建設等。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經費開支范圍辦理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農業部根據農機安全監理工作需要和預算規模,組織提出項目工作計劃,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和下達年度項目計劃,年度項目計劃包括年度目標任務、實施計劃、經費測算等內容。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年度項目計劃,制定實施方案,內容包括年度目標、實施步驟、人員安排、資金測算等。地方承擔單位的實施方案經省級農機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農業部,農業部部屬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的實施方案直接報送農業部。
第十條 農業部審核項目承擔單位的實施方案,審核通過后按照國家財政資金撥付有關要求下達項目資金。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建立項目資金明細賬,確保?顚S,科學、合理、有效地使用項目資金。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部門決算編報要求,編制報送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的決算。
第十三條 農機安全監理專項經費的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開展項目執行情況年度總結。項目承擔單位是省級及以下農機化工作部門和單位的,項目執行情況總結報告經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審核后,于12月31日前報送農業部。部屬單位和其他項目承擔單位,于12月31日前直接向農業部報送項目執行情況總結報告。農業部將本年度項目執行情況作為下一年度項目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定期組織項目自查,農業部財務司組織開展實行重點抽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套取、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