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印發《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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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
衛生部關于印發《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等文件的通知
無不符合項 不符合項數<3 建議通過
無不符合項 3≤不符合項數<5 建議整改后通過
無不符合項 5≤不符合項數<6 建議整改后現場復核
無不符合項 不符合項數≥6 建議不通過
不符合項數≤2 不符合項數≤3 建議整改后現場復核
不符合項數≤2 不符合項數>3 建議不通過
不符合項數>2 建議不通過
說明:
(1)3項基本符合項按1項不符合項計算;
(2)評價資質以外的其他評審結果判定可參考本標準并根據項數變化作相應調整。
附件5
整改意見通知書(樣式)
編號:
整改意見通知書
:
你單位受理編號為 的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已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請你單位在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下述整改意見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逾期不整改的,本機關將終止審批。
具體整改意見如下:
衛生行政部門(專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變更申請表
申請機構名稱 單位性質
申請機構地址 電 話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 務
專業科室名稱 負責人 電 話
工作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 真 電子郵箱
原資質證書編號
資質項目及等級
證書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提交資料
□公安或工商部門出具的變更情況的證明材料;
□單位主管(上級)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即任命決定(復印件);□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原件。
發生變更情況:
1.法定代表人變更 □
2.機構名稱變更 □
3.機構地名變更 □
申請變更內容:
1.原機構法定代表人:
變更后法定代表人:
2.原機構名稱:
變更后機構名稱:
3.原單位地址:
變更后單位地址:
申請機構法定代表人:
(簽章)
年 月 日 申請機構: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延續申請表
申請機構名稱 單位性質
申請機構地址 電 話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 務
專業科室名稱 負責人 電 話
工作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 真 電子郵箱
原資質證書編號
資質項目及等級
證書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提交資料
□法人資格證明材料(復印件);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原件;
□取得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四年以來開展放射衛生技術服務工作的總結報告;
□質量管理手冊和程序文件目錄;
□專業技術人員情況一覽表;
□相關儀器設備清單;
□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復印件);
□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申請機構法定代表人: (簽章)
年 月 日 申請機構: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8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樣式)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
( )放衛技字( )第 號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 址:
技術服務范圍:
有效期限:
發證機關(公章)
年 月 日
(批準的具體技術服務項目見副本)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
(副 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制
填 寫 說 明
一、本證由發證機關填寫。
二、正本及副本第3頁由發證機關蓋章。
三、正本及副本第3頁登錄的“( )放衛技字( )第 號”,其中第一個“( )”填發證機關省份簡稱,如“京”、“冀”等;衛生部發證,填“國”。其中第二個“( )”填發證年份,如“2012”。
四、正本及副本第3頁登錄的“技術服務范圍”包括: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甲/乙級)、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放射衛生防護檢測(包括應用質量性能檢測)、個人劑量監測。
五、副本第4、5、6、7頁根據實際許可情況,在“是/否”欄填“是”或“否”。
六、副本第4頁根據實際許可情況,在“備注”欄填限制的項目。
第1頁
使 用 說 明
一、本證未經發證機關蓋章無效。
二、本證禁止偽造、涂改、轉讓及出租。
三、正本公開懸掛,副本存放備查。
四、持證單位變更許可項目與范圍的,應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五、本證應妥善保管,防止丟失、損壞。因故丟失、損壞的,應當及時在所在地省級報刊上刊登遺失公告,持遺失公告到原發證機關報失并申請補發。
第2頁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
( )放衛技字( )第 號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 址:
技術服務范圍:
有效期限:
發證機關(公章)
年 月 日
第3頁
技術服務范圍(一)
技術服務范圍 項目 是/否 備注
放射診療建設
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 放射診斷
介入放射學
放射治療
核醫學
第4頁
技術服務范圍(二)
技術服務范圍 項目 是/否 備注
放射衛生
防護檢測 普通X射線機 不包括CR、DR 、CT、DSA、乳腺攝影、X射線治療機
CR、DR
CT
DSA
乳腺攝影機
X射線治療機
γ后裝治療機
中子后裝機
鈷-60遠距離治療機
醫用電子加速器
立體定向放射治療裝置
γ照相機
SPECT/SPECT-CT
PET/PET-CT
射線裝置工作場所
密封源工作場所
非密封源工作場所
第5頁
技術服務范圍(三)
技術服務范圍 項目 是/否 備注
個人劑量監測 外照射 X、γ射線
β射線
中子射線
內照射
第6頁
技術服務范圍(四)
技術服務范圍 項目 是/否 備注
放射防護器材、
含放射性產品檢測 放射防護器材
含放射性產品
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審核、放射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等衛生審查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的衛生審查。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放射治療、核醫學建設項目的衛生審查。
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介入放射學建設項目的衛生審查。
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X射線影像診斷建設項目的衛生審查。
同一醫療機構有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的衛生審查由具有高類別審批權限的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調整審批權限。
第四條 放射診療建設項目按照可能產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與診療風險分為危害嚴重和危害一般兩類。
危害嚴重類的放射診療建設項目包括立體定向放射治療裝置(γ刀、X刀等)、醫用加速器、質子治療裝置、重離子治療裝置、鈷-60治療機、中子治療裝置與后裝治療機等放射治療設施,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顯像裝置(PET)與單光子發射計算機斷層顯像裝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藥物進行治療的核醫學設施。其他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為危害一般類。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和竣工驗收前分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編制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護評價報告。
立體定向放射治療裝置、質子治療裝置、重離子治療裝置、中子治療裝置、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顯像裝置(PET)等建設項目的放射防護評價,應由取得甲級評價資質的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第六條 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報告分為評價報告書和評價報告表。對放射性危害嚴重類的建設項目,應編制評價報告書。對放射性危害一般類的建設項目,應編制評價報告表。同時具有不同放射性危害類別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危害較為嚴重的類別編制評價報告書。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放射診療建設項目施工前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審核,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審核申請表;
(二)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
(三)委托申報的,應提供委托申報證明;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危害嚴重類的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在申請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前,應當由承擔評價的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組織5名以上專家進行評審,其中從放射衛生技術評審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應不少于專家總數的3/5。
立體定向放射治療裝置、質子治療裝置、重離子治療裝置、中子治療裝置和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顯像裝置(PET)等項目預評價報告的評審,從國家級放射衛生技術評審專家庫抽取的專家應不少于專家總數的2/5。
危害一般類的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是否需要專家審查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評審專家的組成、專家評審意見、評審意見處理情況及專家組復核意見等內容應作為預評價報告的附件。
第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預評價的審核。審核同意的,予以批復;審核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向審核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放射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表;
(二)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護評價報告;
(三)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同意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委托申報的,應提供委托申報證明;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竣工驗收申請后,對危害一般類的建設項目,應當按衛生行政許可的時限進行職業病放射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對危害嚴重類的建設項目,應當按衛生行政許可的時限組織專家對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并進行職業病放射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危害一般類的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是否需要專家評審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竣工驗收合格的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竣工驗收后20日內出具驗收合格證明文件;需要整改的,建設單位應提交整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復核,確認符合要求后,出具驗收合格證明文件;竣工驗收不合格的,衛生行政部門應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預評價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申請材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請內容完整、真實、準確,不得涂改;
(二)使用A4規格紙張打;
(三)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四)委托申報證明應載明委托事項、受委托單位名稱、受委托人姓名和委托日期,并加蓋委托單位公章。
放射衛生技術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放射衛生技術評審專家庫的管理,保證放射衛生技術評審活動的公平、公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分別設立國家級放射衛生技術評審專家庫和省級放射衛生技術評審專家庫。
第三條 放射衛生技術評審專家庫成員由放射防護、放射衛生檢測、放射診療與核事故醫學應急和放射衛生監督管理等放射衛生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
第四條 國家級放射衛生技術評審專家庫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科學態度和職業道德;
(二)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從事放射衛生相關專業10年以上;
(三)熟悉放射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與技術標準;
(四)健康狀況良好,能夠勝任工作。
省級放射衛生技術評審專家庫專家的條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參照上述條件自行制定。
第五條 國家級放射衛生技術評審專家庫專家的人選可由專家所在單位或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推薦,也可由衛生部直接提名。衛生部進行遴選,征求被推薦人和被提名人本人及所在單位同意,對符合要求的,決定入選國家級放射衛生技術評審專家庫,并予以公布。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
省級放射衛生技術評審專家庫專家入選程序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條 專家庫專家的主要職責是:
(一)參加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的衛生審查活動;
(二)參加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工作;
(三)為衛生行政部門的放射衛生監督提供技術支持;
(四)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專家庫專家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與規范開展工作,獨立、客觀地提出意見;
(二)認真履行職責,廉潔自律;
(三)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四)不得參與有礙公正性的活動;
(五)不得以專家庫專家的名義進行商業活動;
(六)主動申請回避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放射衛生技術評審活動。
第八條 專家庫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可取消其放射衛生技術評審專家庫專家資格,并視情節通報專家所在單位: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二)無故不參加相關工作2次以上的;
(三)因工作失誤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第九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衛生部關于印發《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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