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下放農藥換證產品評審工作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
關于下放農藥換證產品評審工作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
關于下放農藥換證產品評審工作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
關于下放農藥換證產品評審工作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
工信原函[2012]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中國農藥工業協會:
為進一步提高農藥換證產品生產批準證書評審工作效率,經研究,擬選擇浙江、重慶、江蘇三。ㄊ校檗r藥換證產品評審工作下放試點省份,試點日期自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截止。
具體實施細則附后。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下放農藥換證產品評審工作試點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農藥換證產品生產批準證書評審工作效率,根據原材料工業司《關于規范農藥產品生產批準證書審批程序的通知》(原材料司函[2012]46號)要求,選擇部分省開展評審工作下放試點,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為保證試點省份換證產品專家評審標準與國家要求一致,擬采取由工信部原材料工業司委派專家參與試點省份每月一次的換證產品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聯合評審,評審結果須經試點省份專家和原材料工業司派出專家聯合簽字。評審標準參照《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生產管理辦法》及原材料司函[2012]46號等有關要求。
第三條 原材料工業司選派專家范圍為中國農藥工業協會每月參與農藥產品生產批準證書評審的專家組成員。
第四條 原材料工業司選派專家差旅費和專家勞務費由原材料工業司負責,食宿費用由試點省份負責。
第五條 試點期間,由試點省份對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換發農藥產品生產批準證書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試點省份上報工信部換發農藥產品生產批準證書申報材料,原材料工業司不再委托中國農藥工業協會進行評審,由原材料工業司直接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無異議的,即辦理換證備案手續。公示期有異議的,即參加當月中國農藥工業協會牽頭組織的專家復審。
第七條 試點期間,將不斷總結經驗,根據工作需要,逐步擴大試點省份范圍,以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原材料工業司負責解釋,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