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改革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改革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改革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改革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
法明傳(2000)4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在貫徹中共中央中發[1999]11號文件精神的過程中,各地人民法院對執
行機構的改革進行了積極探索。目前,已有10個高級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級、
基層人民法院先后成立了執行局。我院下發法(執)明傳(1999)24號《關
于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后,一些高級人民法院就改革執
行機構,建立執行局的有關事宜,相繼請示我院。為了統一認識,促進執行
機構改革,現通知如下:
一、深入貫徹中發[1999]11號文件精神,建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范圍內的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由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和協調”的執行工作運
行機制,必須加大改革力度,著力“改進管理體制”。執行機構作為執行工
作運作機制的載體,在改革中只要有利于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有利于提高
執行工作水平和效率,有利于維護司法公正,就應當盡快予以確立、完善。
目前,已經成立執行局或其他形式的新執行機構的高級法院,應當抓緊建立
科學的管理體制,這種管理體制既要有利于本院執行工作的協調運轉,又要
有利于對下級法院的監督、指導和協調。
二、執行機構的改革必須強化裁判職能,確保執行人員行使裁
判權。我院法(執)明傳(1999)24號《通知》關于“籌建執行工作管
理機構,一定要科學、合理、十分慎重”,保留執行庭,以“履行一定
裁判職能”,“只能加強不能削弱這一職能”等要求,應當繼續落實。
我們認為,在強化裁判職能的同時,應當積極探索裁判權和執行實
施權相分離,裁判人員和執行人員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的新機制。目前可以考慮由一部分有審判職稱的執行人員主要從
事裁判事項,其他執行人員主要從事執行事務。黑龍江省高級人
民法院成立的執行局內設了三個處級單位,有兩個行使裁判權的
執行庭,包括執行局長、副局長在內的執行法官統由省人大常委會
任命,這有力地強化了執行機構的裁判職能,值得各高級人民法院
借鑒。
三、為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
監督、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建立的新執行機構的名稱應當統一。根
據當前執行機構改革的現狀和發展趨勢,新執行機構可統稱為執
行局。各級人民法院籌建執行局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既要積極推
進執行機構的改革,又要使之穩步發展。要有計劃地分步實施,條
件成熟的,不必等待,抓緊成立;一時不具備條件的,要積極創造條
件,不要操之過急。
四、執行機構改革工作,必須緊緊依靠黨委、政府的領導和
支持,接受人大監督。關于各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定為副院級或執
行局兩級領導干部高配及增加執行干部編制數額等問題,由各高
級人民法院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執行局干部職稱要依法報請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各項工作要做
細做實,不可因執行機構改革和人員調整而影響執行工作的正常
進行。
執行機構改革是當前人民法院機構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又
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勢在必行,任務艱巨,困難很多。各級人民法
院要解放思想,大膽探索,開拓進取,為盡快建立健全執行工作新
的管理體制,開創執行工作新局面,努力做出新的貢獻。
2000年9月3O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