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計量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罰款的決定是否受《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調整的請示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計量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罰款的決定是否受《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調整的請示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計量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罰款的決定是否受《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調整的請示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計量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罰款的決定是否受《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調整的請示的答復
(2000)行他字第17號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0)遼行疑字第15號《關于對計量違法行為適用〈遼寧省計量監督條例〉處一萬元以上罰款是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調整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第一種意見。即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遼寧省計量監督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與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計量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規定是一致的,人民法院認定訴計量行政罰款一萬元以上決定的案件的行政處罰主體資格時,亦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的規定。
此復
200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