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辦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規定
關于辦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辦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辦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法發[2001]20號
本院各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規定》
已于2001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1195次會議通過,現
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
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機
關內設機構及新設事業單位職能》的有關規定,為規范審判監督
工作,制定本規定。
一、立案庭對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經審查認為可能有錯
誤,決定再審立案或者登記立案并移送審判監督庭后,審判監督
庭應及時審理。
二、經立案庭審查立案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立案庭應
將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調齊,一并移送審判監督庭。
經立案庭登記立案、尚未歸檔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審
判監督庭需要調閱有關案卷材料的,應向相關業務庭發出調卷通
知。有關業務庭應在收到調卷通知十日內,將有關案件卷宗按規
定裝訂整齊,移送審判監督庭。
三、在辦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過程中,經庭領導同
意,承辦人可以就案件有關情況與原承辦人或原合議庭交換意
見;未經同意,承辦人不得擅自與原承辦人或原合議庭交換
意見。
四、對立案庭登記立案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合議庭在
審查過程中,認為對案件有關情況需要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的,
應報庭領導決定。
五、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經審查認為應當再審的,或者已經
進入再審程序、經審理認為應當改判的,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
討論決定。
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審理報告應注明原承辦人和原合
議庭成員的姓名,并可附原合議庭對審判監督庭再審審查結論的
書面意見。
六、審判監督庭經審查駁回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或者經過
再審程序審理結案的。應及時向本院有關部門通報案件處理
結果。
七、審判監督庭在審理案件中,發現原辦案人員有《人民法
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審判紀
律處分辦法(試行)》規定的違法違紀情況的,應移送紀檢組
(監察室)處理。
當事人在案件審查或審理過程中反映原辦案人員有違法違紀
問題或提交有關舉報材料的,應告知其向本院紀檢組(監察室)
反映或提交;已收舉報材料的,審判監督庭應及時移送紀檢組
(監察室)。
八、對不服本院執行工作辦公室、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辦理的
有關案件,按照本規定執行。
九、審判監督庭負責本院國家賠償的確認工作,辦理高級人
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工作的請示,負責對全國法院賠償確認工作
的監督與指導。
十、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可根據本規定精神,
制定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