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4〕第3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4〕第3號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4〕第3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4〕第3號
為豐富居民投資選擇,發展并規范債券市場,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托管結算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9〕第1號發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1號公布)等有關規定,現就增加商業銀行柜臺債券業務品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從事柜臺記賬式國債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承辦銀行),其柜臺債券業務品種可以在記賬式國債基礎上增加國家開發銀行債券、政策性銀行債券和中國鐵路總公司等政府支持機構債券。
二、承辦銀行可以通過其營業網點、電子銀行等渠道向投資者分銷債券,與投資者進行債券買賣,并辦理債券托管與結算。
三、承辦銀行應當與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進行聯網測試。系統驗收合格后,承辦銀行可增加柜臺債券業務品種。
四、承辦銀行可在本公告第一條增加的品種范圍內自主選擇債券進行雙邊報價。雙邊報價債券確定后,如果該債券在承辦銀行二級托管賬戶中有余額,承辦銀行應當對該債券進行連續雙邊報價,且雙邊報價價差應當符合柜臺債券業務特點、處于市場合理范圍。承辦銀行柜臺債券業務雙邊報價情況納入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考評。
五、承辦銀行開辦柜臺債券業務,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充分揭示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薦與投資者風險承受和識別能力相適應的債券,向投資者充分說明可能影響其權利的信息,不得誤導、欺詐投資者。
六、債券發行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披露內容應當充分揭示風險,方便投資者查閱。
七、承辦銀行與投資者達成債券交易后,應當及時將柜臺債券業務交易信息傳至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進行備案。
八、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依據本公告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柜臺債券業務細則并規范相關數據交換。
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加強市場的監測、統計和分析,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柜臺債券業務統計分析報告,對柜臺債券業務進行日常監測,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十、本公告未盡事宜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柜臺記賬式國債交易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