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環境保護部干部培訓登記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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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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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辦[2014]101號
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環境保護部干部培訓登記辦法》已經部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環境保護部干部培訓登記辦法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201411/W020141125504378466964.pdf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4年11月21日
附件
環境保護部干部培訓登記辦法
第一條干部教育培訓情況是干部考核的內容和選拔任用的基本資格之一。為進一步規范培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干部培訓登記制度,全面掌握干部培訓情況,提高干部培訓的針對性,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部機關干部、部屬單位司局級干部參加的組織調訓、自主選學、專門業務培訓、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初任培訓、境外培訓和網絡培訓等脫產培訓及相關培訓的登記。部屬單位其他干部的培訓登記,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干部應在完成培訓后兩周內,登錄環境保護部干部選學網填報相關培訓信息。在環境保護部干部選學網、中國網絡干部學院完成的網絡培訓,信息自動完成登記。中心組學習、干部自學、學歷學位教育、遠程教育(不含網絡培訓)不計入脫產培訓學時,按有關規定另行登記。
第四條干部當年完成的培訓,應在當年完成登記。按有關規定做退學處理的培訓,不得登記。
第五條干部參加培訓按1天8學時或半天4學時折算學時,專題講座按實際時長折算學時。培訓學時最小單位為0.5學時。
第六條干部參加兩個月以上的培訓,應及時將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學習、進修)登記表、考核登記表、結業登記(鑒定)表等證明材料交部行政體制與人事司歸檔。不滿兩個月的培訓,培訓證明材料由本人留存。
第七條干部本人要如實、準確、全面填報培訓信息。干部所在部門(單位)應及時對干部填報的培訓信息進行審核把關。對填報虛假培訓信息、不認真履行審核職責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八條本辦法由部行政體制與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