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能否解除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能否解除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能否解除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能否解除的批復
1988年1月22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7)滬高民他字第9號《關于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能否解除的請示報告》收悉。
據報告稱:陳珍芳四歲時,其生母與陳云飛再婚,陳珍芳隨生母與繼父共同生活八年,繼父女之間形成了扶養關系。一九五八年,陳云飛因歷史罪行被判處七年徒刑,刑滿后留場就業。一九八四年退休回家。一九八七年四月陳云飛與陳珍芳生母協議離婚。陳珍芳遂起訴要求與陳云飛解除繼父女關系,陳云飛表示同意。你院以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能否解除等問題向我院請示。
經研究,我們認為,陳珍芳受陳云飛扶養教育八年,他們之間既存在著姻親關系,也存在著扶養關系。陳珍芳生母與陳云飛協議離婚后,陳珍芳受陳云飛扶養教育的事實不能消失。據此,我們同意你院的意見,即: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一方起訴要求解除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民法院應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準許解除的調解或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