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盜竊有價證券數額計算問題的電話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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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盜竊有價證券數額計算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盜竊有價證券數額計算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8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研字(1988)第2號《關于盜竊有價證券數額計算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們在請示報告中提出的意見,即盜竊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有獎債券,雖然不能隨即兌現,但這類債券不記名,不掛失,其性質與國庫券、股票相類似,一般應按票面數額計算。對于未兌現的,處理時一般可作為從輕考慮的一個情節。
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盜竊有價證券數額計算問題的請示報告 鄂法研字〔1988〕第2號
最高人民法院: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不少銀行經批準發行了各種有獎債券。它不記名、不掛失,定期一年或幾年兌現。在審判實踐中,遇到有關盜竊這類債券數額的計算問題,由于認識不一,直接影響正確適用法律。有的認為,根據“兩高”《關于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不宜按票面數額計算。有的認為,這類債券雖不能隨即兌現,但它不記名,不掛失,到期即可憑券兌現,因此,應按票面數額計算。我們認為后一種意見較適當。妥否,請批示。
198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