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交通行政復議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交通行政復議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交通行政復議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交通行政復議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8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交通行政復議規定〉的決定》已于2015年8月27日經第1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 楊傳堂
2015年9月9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交通行政復議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交通行政復議規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5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七條第(二)項“交通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修改為“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的具體行政行為”。
新增一款,作為第七條第二款。內容為:“對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申請行政復議!
二、將條文中所有“交通”修改為“交通運輸”,但第二十五條除外。
本決定自2015年9月9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復議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