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取消專利代理機構設立辦事機構和辦事機構停業、撤銷行政審批事項的公告
關于取消專利代理機構設立辦事機構和辦事機構停業、撤銷行政審批事項的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
關于取消專利代理機構設立辦事機構和辦事機構停業、撤銷行政審批事項的公告
關于取消專利代理機構設立辦事機構和辦事機構停業、撤銷行政審批事項的公告(第214號)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
第二一四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原由省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的“專利代理機構設立辦事機構和辦事機構停業、撤銷審批事項”自2015年10月11日起取消。為做好取消事項的落實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專利代理機構擬設立、變更和注銷辦事機構的,應當自完成辦事機構相關工商登記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進行備案。
上述備案無須繳納費用,備案信息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上統一進行實時公布。
二、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登錄專利代理管理系統(http://dlgl.sipo.gov.cn),填寫備案表格,并上傳下列備案材料:
。ㄒ唬┰O立辦事機構的,需上傳辦事機構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證的掃描件;
。ǘ┳兏k事機構注冊事項的,需上傳變更以后的辦事機構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證的掃描件;
。ㄈ┳N辦事機構的,需上傳妥善處理完各種事項的說明。
三、專利代理機構設立辦事機構而不進行備案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七十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將其列入專利代理機構經營異常名錄。
特此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