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展會工作管理辦法
農業部展會工作管理辦法
農業部
農業部展會工作管理辦法
農業部展會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農業部展會管理,發展農業會展經濟,推進農產品產銷銜接,引導農產品生產與消費,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依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部展會是指農業部主辦、各。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與農業部共同主辦、國務院有關部門與農業部共同主辦、農業部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舉辦、農業部業務主管的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社團)舉辦的各類農業展覽、展銷和展示活動,包括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洽談會、展示會、展銷會、訂貨會等。
第三條 農業部及相關司局原則上不以支持、協辦、指導、贊助等方式參與展會舉辦活動。
第四條 舉辦農業展會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農業展會活動應圍繞“三農”中心工作,服務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大局,著力提高農業展會效益,加快轉變發展方式,推進農業現代化建設。
(二)注重創新、推進五化。農業展會活動應切實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積極推進市場化進程,堅持專業化、國際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
(三)促進消費、引導生產。通過在銷地舉辦農業展會,推進產銷銜接,推廣農業品牌,促進消費,培育市場,引導農業生產結構調整,促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四)嚴格管理、節儉辦展。從嚴控制展會數量,規范審批程序,明確管理職責。農業展會活動應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打細算、節儉辦展、注重實效。
第五條 農業部展會管理采取歸口管理、各負其責的方式,職責分工如下:
(一)農業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以下簡稱市場信息司)負責農業部展會管理工作,制定展會管理制度,編制展會計劃,承擔農業部主辦和共同主辦以及事業單位舉辦展會的審核、報批與公布等工作,協調展會有關事宜,監督檢查展會有關工作,指導社會團體舉辦展會。
(二)有關司局負責審核歸口管理事業單位、社團提出的展會申請,符合相關要求的按程序報批或備案。
(三)各。ㄗ灾螀^、直轄市)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ㄗ灾螀^、直轄市)政府與農業部共同主辦展會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事業單位、社團擬于下一年舉辦或組織參加境外的展會,應于當年8月底前報送至歸口管理司局。有關司局將歸口管理的事業單位、社團展會匯總后,于當年9月底前報送市場信息司。各。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擬于下一年邀請農業部共同主辦的展會,屬于首次舉辦的,按黨中央、國務院相關規定執行;屬于再次舉辦的,由各。ㄗ灾螀^、直轄市)農業主管部門于當年9月底前行文報送農業部。
第七條 各單位申報展會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展會基本情況(詳見附表)及展會審批文件,招商招展方案。
(二)首次舉辦展會須提供辦展的可行性報告及承辦單位辦展條件說明。
(三)再次舉辦展會的有關情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四)委托辦展須提供被委托單位資信情況及相關協議。
第八條 農業部展會按照以下原則審批:
(一)對國務院其他部門發來邀請共同主辦的展會,一般予以批準。對其他單位發來邀請的,從嚴控制。
(二)各。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邀請我部共同主辦的展會,應事先征得我部同意,并報全國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三)事業單位舉辦展會凡能與農業部相關單位聯合舉辦的同專業展會不得重復舉辦,凡能通過市場化方式舉辦的展會應交由社團舉辦,凡能使用社會資金舉辦的展會不得使用財政資金。
(四)展會名稱中使用帶有“中國”“全國”“中華”字樣的展會,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管理。
第九條 申報展會按照以下程序審批:
(一)中國國際農產品交易會(簡稱農交會)每年舉辦一屆,部內機關司局擬舉辦的展會活動均納入農交會。選定下一屆農交會舉辦地采用各。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辦或農業部直接選定兩種方式。申辦。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于當年9月底前向農業部提出申請。市場信息司負責組織專家對辦展條件進行現場考察并提出建議,報請部常務會議審定。
(二)各。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下一年與農業部共同主辦的各類展會,由市場信息司審核后,于當年12月底前提交農業部常務會議審定。各。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當年提出申請與農業部共同主辦的展會,由市場信息司審核后,提交農業部常務會議審定或部領導傳簽。
(三)事業單位下一年舉辦的展會,應于當年8月底前向歸口司局提出申請。業務歸口司局對必要性、辦展能力、資金使用、重復辦展等相關事項審核后于當年9月底前向市場信息司報送相關材料和審核意見,市場信息司審核后,于當年12月底前提交農業部常務會議審定。
(四)社團舉辦的展會經掛靠單位批準后,報業務歸口司局和市場信息司事前備案。展會舉辦過程中要接受掛靠單位、業務歸口司局和市場信息司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經農業部常務會議審定的展會,由市場信息司以農業部辦公廳文件印發。除農交會外,其他展會不得以農業部或農業部辦公廳以及司局便函印發有關文件。
第十一條 邀請黨和國家領導人出席展會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規定執行。國家領導人出席的展會由部領導出席。農業部與各。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共同主辦的展會一般由分管部領導或委托其他部領導出席。事業單位和社團舉辦的展會部領導一般不出席。未經批準,領導干部不得出席各類展會活動,不得在活動中掛名任職、發賀信賀電、題詞、剪彩等。
第十二條 邀請重要外賓、臺灣重要人士出席展會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明確經費預算,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發出邀請。
第十三條 已經農業部審定的展會,必須嚴格按計劃執行。因故需要提前、推遲、停辦或更改名稱、地點、承辦單位的,承辦單位應提前向市場信息司提出申請,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四條 加強展會財務監督管理。展會主辦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制度,規范展會財務收支,合理控制支出,節約使用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財務、審計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強化財務審核與監管,加強對展會經費使用的審計監督,并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糾正、查處。
第十五條 舉辦展會應嚴格履行申報、審批程序。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舉辦展會。本著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展會主辦單位對所辦展會應加強管理,保證安全,確保展會活動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農業部相關司局、事業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完善相關制度,加強對舉辦展會活動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調查處理。
舉辦展會活動,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互相攀比,大操大辦,鋪張浪費;
(二)向下級單位、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個人轉嫁費用;
(三)借舉辦展會活動發放禮金、禮品、貴重紀念品、土特產品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四)利用展會活動為單位和個人謀取私利;
(五)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六條 農業部審定的各類展會,承辦單位要認真做好總結和報備工作,在展會結束后一個月內,向業務歸口司局和市場信息司提交情況總結。
第十七條 支持開展展會分類認定工作,重點扶持和保護品牌展會,發展有產業依托的重點展會和有市場影響的成熟展會,鼓勵展會做大做強,培育一批具備國際競爭力的知名品牌展會。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場信息司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