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專利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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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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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各項共計8分,扣完為止。
附表3:
調解其他專利糾紛案卷評查標準
評查項目
分值
評查內容和要求
評分細則
主體部分
20
1.執法機關主體適格,實施行政調解行為符合法定職責權限。
2.承辦案件的人員應具備行政執法資格。
3.案件當事人主體適格。
1.不具有行政調解權的部門作出行政調解書或者作出與其職權不符法律文書的,不合格。
2.行政機關或授權組織超越法定職權進行行政調解的,不合格。
3.未經依法委托的組織或雖經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的范圍從事行政調解活動的,不合格。
4.指派不具備執法資格的人員承辦案件的,扣10分。
5.案件當事人主體不適格(如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等),扣10分。
調解程序部分
50
1.案件辦理的步驟和流程完整、規范。
2.案件辦理符合執法規范要求。
3.案件辦理符合法定時限要求。
1.應當有請求人請求調解的請求書,專利管理部門發出的意見陳述書,被請求人的意見陳述書,缺一項扣5分,本項共計15分。
2.案件處理中未依法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期限的,扣3分。
3、收到調解請求書后,未及時將請求書副本通過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被請求人的,扣3分。
4.被請求人不同意調解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通知請求人。缺不予立案通知書的,扣5分,缺送達證的,扣2分。
5.被請求人同意調解的,制作立案通知書,并通知請求人(送達證)。缺立案通知書的,扣5分,缺送達證的,扣2分。
6.案件立案應當有立案審批表,沒有審批表或者沒有簽署審批意見的,扣5分。
7.調解協議書作出后,未及時結案的,扣5分。
8.案件辦結后未制作結案審批表,并未有行政機關負責人簽署的意見,扣5分。
案卷文書制作標準部分
30
1.法律文書制作完整、正確。
1. 調解協議書形式上不符合法律文書的制作要求,對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記載不完整、正確無誤,沒有專利行政執法實施機關的署名、印章和作出日期的,酌情扣1-6分。
2. 調解筆錄。調解筆錄沒有時間、地點,未記載參加人員的基本情況,未按規定要求制作,沒有當事人審核后的簽名或蓋章和日期的,酌情扣1-4分。
1.法律文書格式正確,形式規范。
2.案卷裝訂符合要求。
1. 卷內書寫文書有用鉛筆、圓珠筆或紅墨水筆書寫的,發現一處扣1分。
2. 卷內文書應當有執法人員簽名而未簽名的,發現一處扣1分。
3. 對外使用的一般執法文書未加蓋行政執法機關印章的,扣2分。
4. 對外使用的一般法律文書沒有標明日期或標錯日期的,扣2分。
5. 案卷裝訂不符合要求的扣4分。
上述各項共計20分,扣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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