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動植物產品檢驗項目實行“先入區、后檢測”有關事項的公告
關于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動植物產品檢驗項目實行“先入區、后檢測”有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
關于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動植物產品檢驗項目實行“先入區、后檢測”有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6號(關于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動植物產品檢驗項目實行“先入區、后檢測”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2019〕36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經風險分析,決定對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的動植物產品的檢驗項目實行“先入區、后檢測”監管模式,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動植物產品是指從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后再運往境內區外,及加工后再運往境內區外或出境,依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施檢驗檢疫的動植物產品(不包括食品)。
二、檢驗項目包括動植物產品涉及的農(獸)藥殘留、環境污染物、生物毒素、重金屬等安全衛生項目。
三、“先入區、后檢測”監管模式按以下規則執行:動植物產品在進境口岸完成動植物檢疫程序后,對需要實施檢驗的項目,可先行進入綜合保稅區內的監管倉庫,海關再進行有關檢驗項目的抽樣檢測和綜合評定,并根據檢測結果進行后續處置。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