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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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體育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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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教〔2020〕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體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體育局: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體育總局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
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結合體育事業發展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體育事業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由財政、體育行政部門按職責共同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審核體育行政部門報送的預算編制建議、批復預算,會同體育行政部門分配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等。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按資金使用范圍提出預算編制建議、組織預算執行、實施項目管理和績效管理等。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并接受財政、審計、體育行政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落實全民健身國家戰略,提升競技體育綜合實力,豐富體育供給,推動群眾體育和競技體育協調發展,加快推進體育強國建設,專項資金支出包括以下內容:
(一)援建公共體育場地和設施;
(二)資助群眾體育組織和隊伍建設;
(三)資助或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四)組織開展全民健身科學研究與宣傳;
(五)資助體育后備人才培養;
(六)資助舉辦全國綜合性運動會;
(七)改善國家隊訓練比賽場地設施條件;
(八)支持國家隊備戰和參加國際綜合性運動會;
(九)經財政部和體育總局批準的其他體育事業支出。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公務接待;
(二)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
(三)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行政支出;
(四)對外投資和其他經營性活動。
第七條 專項資金預算分為中央本級支出預算和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兩部分。中央本級支出預算,納入體育總局部門預算管理,執行財政部部門預算管理制度;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執行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有關規定。
第八條 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遵循“中央引導、突出重點、省級統籌、注重績效”的管理原則,分為一般補助資金和重點項目資金兩部分。
第九條 一般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業務因素、績效因素。
基本因素(權重15%)包括人口數(權重10%)、國土面積/體育場地面積(權重5%)。
業務因素(權重70%)包括賽事活動任務量(權重20%)、后備人才培養任務量(權重20%)、奧運備戰相關任務量(權重20%)、改善場地設施任務量(權重10%)。
績效因素(權重15%)為績效評價結果,主要由體育總局會同財政部依據各省份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及相關標準,組織評價獲得數據;財政部單獨開展重點績效評價的,相關省份以財政部的評價結果為準。
第十條 一般補助資金分配計算公式為:
某省份分配資金=(某省份基本因素得分/∑有關省份基本因素得分×15%+某省份業務因素得分/∑有關省份業務因素得分×70%+某省份績效因素得分/∑有關省份績效因素得分×15%)×一般補助資金預算總額
其中:某省份基本因素得分=某省份人口數/∑有關省份人口數×10%+(某省份國土面積/體育場地面積)/∑(有關省份國土面積/體育場地面積)×5%
某省份業務因素得分=某省份賽事活動任務量/∑有關省份賽事活動任務量×20%+某省份后備人才培養任務量/∑有關省份后備人才培養任務量×20%+某省份奧運備戰相關任務量/∑有關省份奧運備戰相關任務量×20%+某省份改善場地設施任務量/∑有關省份改善場地設施任務量×10%
某省份績效因素得分=某省份績效評價結果/∑有關省份績效評價結果×15%
第十一條 重點項目資金實行項目法分配,主要支持體育事業整體布局任務和核心工作相關的重大奧運場地設施、全國性重大賽事和群眾體育活動。重點項目通過競爭性評審等方式確定,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5個。
第十二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項目庫,并實施項目庫動態管理。重點項目資金安排的項目原則上應為已評審并納入項目庫的項目。
第十三條 財政部會同體育總局按照規定組織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申報、審核和分配工作。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體育行政部門向財政部和體育總局申報重點項目資金。
體育總局會同財政部確定資金分配原則,根據年度體育事業重點工作和任務開展項目審核和因素測算工作,按程序提出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審核下達。
財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一定比例將下一年度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90日內下達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轉移支付預算后,應在30日內將預算分解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備案并抄送體育總局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績效管理有關規定,分工協作,做好轉移支付績效管理工作。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體育行政部門匯總審核本省區域績效目標和項目績效目標,報送體育總局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體育總局對地方報送的績效目標提出審核意見,隨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一并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向省級財政部門下達轉移支付預算時,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和項目績效目標。
省級財政部門和體育行政部門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轉移支付資金績效自評表和績效自評報告,報送財政部和體育總局,同時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體育行政部門,按照預算管理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范預算執行。專項資金預算一經批準,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或擅自調整。
專項資金結轉結余資金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資助的設施、設備或者社會公益活動,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體育彩票”。
體育總局應當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專項資金的使用規模、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和實際效果等。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體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審核、分配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標準分配資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專項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冒領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3〕48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