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
廣安市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
四川省廣安市人大常委會
廣安市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
廣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5號)
《廣安市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已由廣安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4年11月6日通過,經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4年12月4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廣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2月6日
廣安市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
(2024年11月6日廣安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4年12月4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調查認定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四章 傳承弘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傳承紅色基因,弘揚紅色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四川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廣安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廣安市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弘揚及其合作協作,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紅色資源中涉及的文物保護、英雄烈士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以及檔案管理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五四運動以來,中國共產黨領導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
第四條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尊重史實、科學認定、分類保護、分級管理、合理利用、強化教育、永續傳承的原則,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確保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經費保障機制,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第六條市、縣級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機構,牽頭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聯席會議機制。聯席會議由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的有關部門(單位)組成,負責統籌、協調、推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聯席會議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機構,負責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市、縣級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機構牽頭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應當由宣傳、黨史、軍史、文化、文物、旅游、檔案、法律、規劃、建設、地方志等領域專家組成,對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弘揚等事項提供咨詢、論證、評審意見或者專業指導。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城鄉建設、文物等紅色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紅色資源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弘揚等具體工作。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相關的文藝作品創作及展演、公共文化服務、旅游服務等工作。
文物主管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中文物等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烈士紀念設施的規劃建設、修繕管理、保護利用,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開展英雄烈士事跡、遺物和史料的征集、整理、保護及弘揚工作。
黨史、檔案、地方志等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史實研究、審核和確認,開展文獻、檔案等征集、保護和傳承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水行政、林業、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結合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第八條本市實行分級分類的紅色資源名錄制度,對符合認定標準的紅色資源依照規定列入紅色資源名錄。
紅色資源名錄應當載明名稱、位置、類型、簡介、權屬、保護責任人等內容,不可移動紅色資源還應當標注地理坐標、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等信息。
第二章 調查認定
第九條市、縣級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紅色資源主管部門至少每五年開展一次紅色資源調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紅色資源信息、線索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紅色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調查。
對具有緊密關聯、重要價值的跨縣域紅色資源,由市人民政府紅色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第十條申請認定紅色資源的,由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紅色資源類別向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紅色資源主管部門提交認定申請。由紅色資源使用人申請認定的,應當征得其所有人同意。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并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申請事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申請事項,應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縣(市、區)人民政府紅色資源主管部門在受理紅色資源認定申請后,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論證,必要時組織開展實地調查或者現場勘查。
第十一條 紅色資源認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紅色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申請和調查情況,按照紅色資源認定標準和認定辦法,提出市、縣級擬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意見,提交同級聯席會議審議,擬訂紅色資源名錄建議名單;
(二)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機構將紅色資源名錄建議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三)公示期滿后,根據各方意見建議對紅色資源名錄建議名單進行修改完善,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紅色資源名錄。
有關紅色資源主管部門對公示期間提出的異議,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并將結果告知異議人。申請人對認定申請未納入紅色資源名錄建議名單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書面復核申請,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機構應當及時組織復核。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級紅色資源認定標準,提出擬列入市級紅色資源名錄的意見,提交市級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聯席會議,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程序進行認定。
第十二條建立紅色資源名錄退出機制。因紅色資源損毀滅失以及按照法律、法規和省有關規定需要退出紅色資源名錄的,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紅色資源主管部門調查核實,擬定意見提交同級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聯席會議審議,依照規定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后退出紅色資源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紅色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管理機制,對列入和退出名錄的紅色資源登記建檔。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紅色資源數據庫。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紅色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資源的數據采集歸集、目錄編制、更新維護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加強數字化建設和成果運用,推進共建共享。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紅色資源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組織制定紅色資源分類分級保護措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風景名勝區、傳統村落以及文化和旅游等專項規劃時,應當體現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要求。
第十五條紅色物質資源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紅色物質資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權屬不明確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保護責任人,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保護責任人;對跨縣域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保護責任人。
紅色物質資源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責任。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規模、內容、周邊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保護范圍;根據保護的實際需要,依照法律、法規,可以劃定建設控制地帶。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及時公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名錄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設置保護標識。
在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二)采礦、采石、開荒、挖砂、砍伐、取土等破壞地形地貌的活動;
(三)生產、儲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
(四)排放污染物,傾倒、焚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五)損壞紅色資源保護性設施;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在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確保建設的規模、體量、風格、色調與紅色資源的歷史風貌相協調。對建設控制地帶內已經存在的與歷史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依法治理。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依法取得紅色資源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批準,并保證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安全。批準機關應當書面征求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機構的意見。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報原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批準。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周邊生態環境保護和監測,組織制定和實施紅色資源安全事故防范和應急預案,防止地質災害、水土流失、環境污染等對不可移動紅色資源造成破壞。
發生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紅色資源重大損失時,保護責任人應當立即采取搶救保護措施,并及時向所在地紅色資源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紅色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迅速組織開展搶救性保護工作。
第十九條 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應當根據紅色資源的不同屬性,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采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開展日常巡查和維護保養;
(二)配備必要的防火、防盜、防塵、防潮、防光、防高溫、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氣體等保護設施,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三)對出現霉爛、蟲蛀、破損、字跡褪變等情況的文獻資料,以及出現粘連、發黃、褪色、磁化等情況的聲像資料,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保護;
(四)其他有利于保護的措施。
第二十條 紅色物質資源的修繕、修復,應當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預的原則,不得損毀、改變主體結構及其附屬設施,并依法取得紅色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紅色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紅色物質資源修繕、修復的指導。
紅色物質資源的修繕、修復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
非國有紅色物質資源有損毀危險,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修復能力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紅色資源的類別、內容、規模和保護需要等情況給予幫助,或者通過購買、置換、租賃等方式進行保護。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紅色精神資源的收集、整理、傳承、傳播,通過版權登記等方式加強對紅色主題文藝作品知識產權的保護;對瀕臨消失的口述歷史、回憶錄等紅色精神資源應當進行搶救性收集和保護,記錄整理歷史故事、革命事跡。
第四章 傳承弘揚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鄧小平故里、華鎣山起義、三線建設等本地紅色資源優勢,將紅色文化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推動老區精神、紅巖精神、抗美援朝精神、改革開放精神、脫貧攻堅精神等傳承弘揚,深化紅色資源挖掘、闡釋和傳播,打造具有影響力和本地特色的紅色文化品牌。
探索多樣化紅色資源挖掘和利用模式,引導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參與紅色資源傳承弘揚。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鄧小平故居、鄧小平青少年時代活動舊址等紅色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傳承,支持開展主題活動、紀念活動,積極發展相關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黨史部門、黨校(干部學院)、高等院校等加強對鄧小平理論、生平事跡的研究,傳播其精神內涵和時代價值,弘揚鄧小平豐功偉績與品格風范。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加強對紅色資源及其所承載的革命歷史的研究,支持黨史部門、黨校(干部學院)、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開展下列研究工作:
(一)對華鎣山起義等紅色資源的研究;
(二)對畢占云、柴云振等革命先輩、英雄模范精神的研究闡釋;
(三)對老區精神、紅巖精神、抗美援朝精神、改革開放精神、脫貧攻堅精神等的研究;
(四)其他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研究交流活動。
第二十五條具備開放條件的紅色遺址、遺跡和紅色主題博物館、紀念館、紀念設施或者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免費或者優惠向社會公眾開放。
鼓勵紅色主題博物館、紀念館等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加強紅色資源數字化展示利用,增強陳列展覽的生動性、互動性、體驗性。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托鄧小平故里歷史文化遺存、華鎣山起義遺址、三線建設工業遺產等紅色資源,豐富紅色旅游產品供給,完善基礎設施配套,打造紅色旅游精品線路,推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與旅游產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紅色資源,通過多種形式弘揚紅色文化。
新聞媒體應當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加強鄧小平故里、華鎣山等紅色資源公益宣傳,增強全社會的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意識。
鼓勵和支持文藝工作者、文藝團體和演出經營單位等開展具有廣安特色,體現改革開放元素和紅巖精神的紅色主題文藝作品創作、展演展映展播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托紅色資源開展各類文化活動,拓展紅色文化傳播渠道,增強傳播效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知識納入學校教育教學內容和社會實踐活動,通過組織學生參觀紅色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等方式,開展革命傳統教育、愛國主義教育。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等,應當在國慶節、烈士紀念日等重要節日、紀念日,組織開展紅色基因傳承活動。黨校(干部學院)等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將紅色文化教育納入教學內容,依托紅色資源開發培訓課程,組織開展主題教育和實踐教學活動。
第二十九條鼓勵和支持紅色展館、景區等設立志愿服務站點、成立志愿隊伍,鼓勵和支持英雄模范、老戰士、老黨員、老干部、專家學者和青少年學生等通過擔任志愿講解員等方式,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志愿服務,弘揚傳播紅色文化。
第三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巴蜀文化旅游走廊等,加強市際、縣際交流合作,協同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紅色旅游的跨區域合作,發揮偉人將帥故里、紅巖等紅色資源優勢,聯合培育紅色旅游品牌,共同打造紅色旅游圈。
鼓勵黨校(干部學院)、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黨史館、檔案館、紀念館等開展跨區域紅色文化合作研究,提升廣安在紅色文化領域的影響力。
鼓勵檔案館、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方志館等加強紅色資源跨區域館際交流,推動在資源共享、展覽展示、保護利用等領域的合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能有效履行保護責任的,通過警示提醒、約談等方式督促相關保護責任人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