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協商工作規定
榆林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協商工作規定
陜西省榆林市人大常委會
榆林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協商工作規定
榆林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協商工作規定
(2023年7月25日榆林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保障立法協商活動,發揮協商民主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榆林市地方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立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立法協商,是指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與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對象(以下簡稱立法協商對象)進行溝通、交流,聽取意見和建議,并予以參考、采納和反饋的活動。
第三條 立法協商堅持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人大主導作用,廣泛吸收立法協商對象參與,遵循突出重點、依法有序、廣泛參與、理性包容、注重質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立法規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重要法規草案、擬作重大利益調整的法規內容、法律關系復雜及意見分歧較大的法規內容等方面的事項進行立法協商。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立法協商的組織協調、服務聯系等日常工作。
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機構根據立法程序,按照立法環節負責立法協商活動的組織開展、意見反饋和報告等工作。
第六條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起草、修改法規草案過程中,需要開展立法協商的,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擬訂工作方案,明確協商內容、協商對象、協商方式等事項,報常委會分管領導審定后實施。
第七條 起草、修改法規草案,可以就法規草案全部內容開展立法協商,也可以就法規草案中的重點內容、爭議焦點開展立法協商。
第八條 選擇協商對象,應當突出代表性、專業性,兼顧廣泛性,增強立法協商的針對性、實效性。
第九條 需要開展立法協商的,可以采取書面協商、委托協商、會議協商和網絡協商等方式進行。
采取書面協商、委托協商的,應當向協商對象提供相關的文件文本、資料,清楚說明協商內容、協商目的、協商時限等事項。
采取會議協商的,應當擬訂協商工作方案,明確協商內容、協商對象、協商方式等事項,并提前將立法協商事項的有關文件文本、資料提供給協商對象。
采取網絡協商的,應當利用人大網站、微信和微博等平臺,通過網絡聽證、網絡互動、問卷調查等方式征求意見建議。
第十條 相關立法協商對象圍繞具體立法項目,組織所聯系團體成員和群眾做好立法協商工作,并將征集的意見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反饋。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將立法協商情況作為審議法規案或者討論立法規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重要參考,同時還應當將意見建議采納情況以適當方式向協商對象進行反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