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平涼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甘肅省平涼市人大常委會
平涼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平涼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1號)
《平涼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經2024年8月30日平涼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已由2024年9月26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平涼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0月15日
平涼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4年8月30日平涼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6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的促進及相關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恪守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權利,體現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的促進應當堅持法治、德治與自治相結合,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負責、公眾參與,實現共建、共治、共享。
第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牽頭協調部門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的促進工作,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宣傳等事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推動文明行為促進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市、區)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落實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共同促進文明行為的養成和踐行。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或者舉報、投訴。
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范表率作用。
第八條 公民應當保護生態環境,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甘肅太統—崆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擅自進入劃定的保護區域,不得投喂、誘捕野生動物,不得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二)在涇河、葫蘆河等流域內,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不得破壞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
(三)嚴格執行《平涼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從事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四)嚴格執行《平涼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不得以不安全不文明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五)嚴格執行《平涼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不得從事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的活動;
(六)嚴格執行《平涼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不得從事損害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活動;
(七)開展野外徒步、宿營、垂釣和觀看演出等活動,自行清理廢棄物;
(八)其他保護生態環境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九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違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二)開展娛樂、健身、宣傳、經營等活動,合理使用場地、設施,不擾鄰;
(三)不在公共場所酗酒滋事,大聲喧嘩;
(四)不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吸煙;
(五)不高空拋物,防止高空墜物;
(六)恪盡監護責任,避免未成年人在公共場所影響他人;
(七)購買商品或者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不得插隊;
(八)參加集會,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各類展覽等,服從現場管理,不影響他人和公共秩序;
(九)在公共場所著裝得體,言行舉止文明;
(十)乘坐電梯先出后進、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
(十一)遵守就醫秩序和醫療場所有關規章制度,服從醫護人員的引導和管理,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患矛盾、醫療糾紛,不得侮辱、謾罵、威脅、毆打醫務人員,不得在醫療場所聚眾鬧事;
(十二)其他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規范。
第十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文明如廁,愛護公廁設施;
(二)分類投放垃圾,不亂扔果皮、紙屑、塑料袋、口香糖、煙頭等廢棄物;
(三)不隨意在建筑物、構筑物、地面等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噴涂、粘貼;
(四)不損壞公共環境衛生設施、花草樹木,不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
(五)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時佩戴口罩;
(六)文明祭祀,不隨意拋撒、焚燒喪葬祭奠物品;
(七)其他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人在人行道內行走,通過有交通信號指示的路口,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隨意橫穿道路、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動為老、幼、病、殘、孕乘客讓座,不得強行占座,不得干擾駕駛人員安全駕駛;
(三)文明規范使用、停放共享交通工具,不得毀損、拋棄、私自占用共享交通工具及其附屬設備;
(四)非機動車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行駛,不得違規占用機動車道,不得逆行、搶行;
(五)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六)駕駛車輛禮讓行人,規范使用燈光和喇叭,低速通過揚塵、積水路段,不向車外拋灑物品;
(七)駕駛車輛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應急車輛,不得違法占用應急車道;
(八)機動車、非機動車按規定停放,不得占用無障礙設施通道和應急通道,不得妨礙車輛和行人通行;
(九)其他文明出行的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游,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信教群眾的宗教信仰;
(二)遵守安全警示規定和景區森林防火等規章制度;
(三)服從景區景點引導、管理,不得有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四)愛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及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愛護景區公共設施,不得攀爬、踩踏、刻畫;
(五)不得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不得侵占、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或者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
(六)其他文明旅游的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維護社區文明,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合理使用共用區域,不得在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樓道等空間堆放、吊掛影響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不得私自占用綠地、空地、空間;
(二)不得違章搭建,擅自設置地樁、地鎖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占用他人車位;
(三)在指定區域規范停放電動車,不得在建筑物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四)在室內進行裝修裝飾、安裝維修作業或者娛樂、健身等活動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周圍居民正常生活;
(五)飼養寵物自覺維護公共環境衛生,不得影響他人生活;
(六)其他維護社區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維護鄉村文明,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村規民約,摒棄陳規陋習,推動移風易俗;
(二)保持室內院落、房前屋后干凈整潔,按照規定圈養家禽家畜,保持養殖區衛生,不得影響周邊環境;
(三)不得在公路上晾曬農作物、農產品或者堆放柴草、農家肥等雜物;
(四)不得隨意傾倒污水,露天焚燒秸稈荒草、廢舊農膜、垃圾,合理使用化肥農藥;
(五)其他維護鄉村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文明使用網絡,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編造、散布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不得傳播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
(二)抵制網絡暴力,不得以發帖、跟帖、評論等方式謾罵、侮辱、誹謗、恐嚇、惡意詆毀他人;
(三)不得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他人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
(四)網絡主播應當引導用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合理消費,不在自媒體上進行低俗媚俗庸俗表演;
(五)其他維護網絡空間秩序的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加強思想道德教育,開展文明促進教育活動,培育優良風氣,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學生文明行為習慣養成,引導學生、家長尊師重教,自覺維護教學秩序;
(二)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規范教育教學行為,不得侮辱、謾罵、體罰學生;
(三)加強法治宣傳,建設平安校園,防治校園欺凌;
(四)其他維護校園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培養綠色健康生活方式,倡導下列行為:
(一)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節約用餐;
(二)節約水、電、油、氣等資源,減少使用塑料購物袋等一次性生活用品;
(三)綠色低碳出行,優先選擇步行、騎行和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新能源交通工具出行;
(四)移風易俗,婚事新辦、喪事簡辦,自覺抵制高價彩禮、大操大辦、相互攀比、鋪張浪費等不良風氣;
(五)其他踐行綠色環保生活方式的行為。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倡導下列行為:
(一)尊敬長輩,經常關心、看望、照料老人;
(二)夫妻和睦,相互尊重,勤儉持家;
(三)關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從小培養文明行為習慣;
(四)家庭成員忠誠友善、互敬互愛、相互扶助,自覺履行撫養、贍養和扶養義務,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五)其他維護家庭和諧的行為。
第十九條 倡導鼓勵公民為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人員。
第二十條 倡導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擁軍優屬、崇尚英烈等活動,積極參與扶貧濟困、助學助殘、救孤扶孤等慈善活動。
第二十一條 倡導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志愿服務活動,建立志愿服務組織,拓寬志愿服務領域,創新志愿服務方式。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牽頭協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與保障工作機制,廣泛開展文明培育、文明創建和文明實踐活動,提升公民思想覺悟、道德水準和文明素養,促進全社會文明行為習慣的養成。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牽頭協調部門在開展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評選表彰活動中,應當將文明行為相關要求作為評選推薦條件,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文明程度指數測評。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下列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為促進文明行為提供保障:
(一)道路、橋梁(隧道)、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公共充電樁、消防栓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四)公共衛生間,垃圾分類投放、中轉和處理站,污水處理廠等環衛設施;
(五)體育場(館)、圖書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設施;
(六)公園、廣場等休閑健身文化娛樂設施;
(七)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指位設施;
(八)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題景觀、宣傳牌、信息發布欄等廣告宣傳設施;
(九)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基礎設施。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納入職業規范要求。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查處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等,及時受理、查處不文明行為。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等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先進事例,刊播公益廣告,曝光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