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市禁牧條例
慶陽市禁牧條例
甘肅省慶陽市人大常委會
慶陽市禁牧條例
慶陽市禁牧條例
(2017年5月24日慶陽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6月8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2021年5月21日慶陽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 2021年7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培育林草植被,全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禁牧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禁牧,是指在劃定的禁牧區域,實施禁止放養羊、牛、驢、騾、馬等草食動物的管護措施。
第四條 禁牧工作遵循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封育結合、嚴格管理和綠色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下列區域實行禁牧:
(一)幼林地;
(二)自然保護區;
(三)風景名勝區;
(四)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態脆弱區、重要水源涵養區的草原;
(五)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六)劃定的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域;
(七)河道堤防和護堤地;
(八)劃定封禁的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
(九)法律、法規規定禁牧的其他區域。
第六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禁牧宣傳教育,鼓勵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開展禁牧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經營誰管護”的原則,建立禁牧責任制,并納入目標管理考核。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禁牧公益宣傳,加強輿論監督。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屬實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劃定的禁牧區域發布禁牧令,制定和完善相關禁牧管護制度,在禁牧區域的主要出入口、圍欄區域、人畜活動區域設立界樁、圍網、標牌等設施。
支持和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民發展舍飼養殖,轉變養殖方式。
第八條 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幼林地、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態脆弱區、重要水源涵養區的草原。
水土保持機構負責管理劃定的封禁的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水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河道堤防和護堤地。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禁牧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和協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禁牧管護組織,配備或者聘用專職、兼職管護人員,明確管護的義務和責任,實行禁牧承包責任制。
第十條 國有企事業單位管理的林地、草地,由國有企事業單位負責禁牧管護。
鄉(鎮)、村集體管理的林地、草地,由鄉(鎮)、村組負責禁牧管護。
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等形式獲得使用權的林地、草地,由經營者負責禁牧管護。
第十一條 禁牧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放養羊、牛、驢、騾、馬等草食動物的;
(二)盜竊、搶奪、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禁牧圍網、標志、標牌和界樁等設施的;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第五條第一項至六項禁牧區域內放養羊、牛、驢、騾、馬等草食動物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第五條第七項禁牧區域內放養羊、牛、驢、騾、馬等草食動物的,由市、縣(區)水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每次每只羊五十元罰款,每次每頭牛、驢、騾、馬等草食動物一百元罰款,每次累計罰款不得超過一萬元。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林業和草原、水務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禁牧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