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2001年9月29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5年5月28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以下簡稱《紅十字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按行政區域建立的地方各級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在上級紅十字會的指導下,協助本級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建立地方紅十字會組織,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紅十字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行業紅十字會,在本系統、本單位范圍內開展紅十字工作;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梢越⒓t十字會基層組織,在本地區、本單位范圍內開展紅十字工作。
省、市、縣紅十字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行業紅十字會和基層紅十字會的工作。
第四條 省、市、縣紅十字會和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五條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志和名稱。
醫療機構以紅十字會命名或者冠以紅十字名稱的,應當經省紅十字會審批,并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備案,依法到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辦理相關登記。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并對其活動進行監督。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紅十字會開展的公益和救助活動。
第七條 紅十字會可以吸收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為紅十字會會員。鼓勵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參與紅十字志愿服務。
第八條 紅十字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救援、救災的相關工作,建立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在戰爭、武裝沖突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緊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二)開展應急救護培訓,普及應急救護、防災避險和衛生健康知識,組織志愿者參與現場救護;
(三)參與、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參與開展造血干細胞捐獻的相關工作;
(四)組織開展紅十字志愿服務、紅十字青少年工作;
(五)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六)宣傳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和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
(七)依照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八)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九)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相關的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
第九條 紅十字會財產的主要來源:
(一)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條 省、市、縣紅十字會可以建立紅十字救助基金,專項用于人道主義救助活動。
紅十字救助基金的主要來源為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為開展救助工作,可以進行社會募捐活動。募捐活動由省紅十字會統一管理。
紅十字會可以在機場、車站、碼頭、賓館、公園、商場等公共場所設立紅十字募捐點(箱),也可以通過互聯網平臺進行社會募捐活動。
第十二條 紅十字會對不適合救助對象需要的定向募捐物資,經征得捐贈者同意,報請上級紅十字會批準,可以進行變賣或者義賣。變賣或者義賣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后,應當全部用于原救助對象,不得用于機構以及在編人員的經費支出。
第十三條 紅十字會對接受的捐贈、資助、變賣或者義賣所得,應當建立賬目,完備手續。紅十字會應當按照募捐方案、捐贈人意愿或者捐贈協議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并將款物使用結果告知捐贈者、資助者或者向社會公布。
捐贈者、資助者有權向紅十字會查詢捐贈、資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者、資助者的查詢,紅十字會應當如實答復。
第十四條 紅十字會接受用于人道主義救助和公益事業的捐贈物資,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優先辦理運輸和放行等相關手續,并協助紅十字會做好捐贈物資的轉運工作。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向紅十字會捐贈款物,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減稅、免稅待遇。
第十五條 紅十字會建立健全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并將經費來源和使用情況以及財產管理狀況等每年向理事會報告,依法接受本級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六條 對正在執行救災、救護任務并標有紅十字標志和緊急救助標志的交通工具,應優先通行,免收路、橋通行費。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護職責。
第十八條 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志和名稱的,按照《紅十字會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侵占、挪用紅十字會經費、財產以及捐贈款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