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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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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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5年5月28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監督工作計劃
第三章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四章 財政經濟工作監督
第五章 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六章 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第七章 詢問、專題詢問和質詢
第八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九章 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十章 監督公開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準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保障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根據監督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程序,適用監督法和本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對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行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依法監察、公正司法。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主要采取下列監督方式:
(一)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二)聽取和審議、審查、批準有關財政經濟工作事項;
(三)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實施情況的檢查(以下簡稱執法檢查);
(四)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五)詢問、專題詢問和質詢;
(六)特定問題調查;
(七)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八)專題調研。
常務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運用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本條規定的監督方式,可以單獨運用,也可以綜合運用。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建立健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聯系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工作機制,通過組織代表參加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專題詢問,以及邀請代表列席會議等方式,擴大代表對監督工作的參與,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中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監督工作。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賦能監督工作,依托“遼寧數字人大”等平臺,推進人大監督數字化應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機制,提高監督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二章 監督工作計劃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制定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加強工作統籌,對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和專題調研等作出安排。
年度監督工作計劃應當明確監督議題、監督方式、承辦機構、實施時間等內容。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圍繞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確定每年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專題調研等監督議題。
常務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于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應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監督工作的議題建議。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要求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專項工作的,應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
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應當對監督議題的建議進行匯總,提出年度監督工作計劃草案,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提請主任會議通過。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
監督工作計劃的調整,應當提請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二條 年度監督工作計劃中單獨開展的專題調研,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提請主任會議決定;形成的專題調研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相關程序按照監督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應當將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三章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研;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進行專題調研。
組織視察和專題調研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制定工作方案。專題調研結束后,應當提出報告并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一個月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將視察、專題調研中發現的問題以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群眾等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匯總,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并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
第十五條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五日內提出意見并反饋。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報告修改后,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
第十六條 專項工作報告由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負責人報告。
主任會議決定將報告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提出審議意見并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可以邀請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研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
報告機關負責人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后,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及時整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審議意見可以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者秘書長審定,重要的審議意見也可以由主任會議決定。
審議意見在常務委員會會議閉會后的五個工作日內,由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在兩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后,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的,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條 對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關于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由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將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開展跟蹤監督。
第四章 財政經濟工作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依法對下列財政經濟工作事項進行監督:
(一)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以下簡稱規劃綱要)實施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
(三)預算執行情況;
(四)審查和批準規劃綱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調整方案;
(五)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
(六)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七)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八)地方金融工作情況;
(九)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十)財政經濟領域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預算調整方案,監督預算執行情況,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以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監督,依照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和《遼寧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執行情況。常務委員會對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貫徹國家決策部署,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要求情況;
(二)本級人民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目標任務,特別是約束性指標的完成情況;
(三)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
(四)計劃執行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及其原因;
(五)未達到預期進度指標和任務的說明和解釋;
(六)推動計劃完成的對策舉措;
(七)其他需要重點審查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根據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報告的需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聽取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于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的匯報,對經濟形勢進行分析研究。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經濟運行情況的信息材料和相關說明,并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聽取本級人民政府安排的重大建設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五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在規劃綱要實施期的第三年第四季度,人民政府應當將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規劃綱要經中期評估需要調整的,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六條 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規劃綱要調整方案的一個月前,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規劃綱要調整初步方案及說明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初步審查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常務委員會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規劃綱要調整方案的議案時,應當聽取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審查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實行全口徑、全覆蓋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第二十八條 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綜合報告與專項報告相結合的方式,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一年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人民政府辦事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將綜合報告和專項報告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初步審查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人民政府對報告修改后,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
報告內容和審議重點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政府債務全口徑和全過程監督,建立健全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報告制度,每年定期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于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報告。
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報告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受人民政府委托的財政部門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報告內容和審議重點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 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將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報告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初步審查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圍繞聽取和審議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報告,結合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建議、審計查出的問題、人民群眾反映的政府債務突出問題等,開展專題調研,形成政府債務監督調研報告,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地方金融工作進行監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況報告制度。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本章規定的有關報告后,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及時整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審議意見的審定、反饋和研究處理以及作出決議、跟蹤監督等,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財經聯網監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貫通協調機制,提高財政經濟工作監督效能。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提供財政經濟有關數據信息和政策制度文件。
第五章 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依照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對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執法檢查應當緊扣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圍繞法定職責、法律責任、配套制度、執行效果等,查找和推動解決影響實施的突出問題,保證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
第三十六條 執法檢查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擬定執法檢查方案,提請主任會議決定。
執法檢查方案應當包括執法檢查的目的和要求、重點內容、時間、地點以及執法檢查組的組成等事項。
第三十七條 執法檢查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對重點問題開展專題調研,提出執法檢查的重點。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托進行執法檢查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或者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委托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執法檢查的,受委托的常務委員會應當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或者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就相同議題,與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動開展執法檢查。
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協同開展執法檢查。
第三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
執法檢查組的組成人員,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及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人員中確定,并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執法檢查組組長由主任會議成員擔任。
執法檢查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協助執法檢查工作。
被檢查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法律制度實施主管機關,應當按照執法檢查組的要求派員參與工作。參與工作的人員不得作為執法檢查組成員。
第四十條 執法檢查可以采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實地檢查、第三方評估、問卷調查或者隨機抽查等多種形式,運用視頻會議、線上互動、大數據統計分析等信息技術,深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意見。
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實施主管機關在接受常務委員會的檢查時,應當如實匯報情況,配合工作。
第四十一條 執法檢查結束后,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執法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所檢查的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實施情況進行評價;
(二)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分析;
(三)改進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實施工作的建議;
(四)對有關法律、法規修改完善的建議;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執法檢查報告一般由執法檢查組組長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實施主管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四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執法檢查報告后,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及時整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審議意見的審定、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的反饋、研究處理以及作出決議等,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組織跟蹤檢查,也可以委托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組織跟蹤檢查:
(一)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實施主管機關整改工作措施不得力,成效不明顯的;
(二)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實施主管機關雖已采取措施,但實現整改任務和目標需要一個過程,需要持續推動落實的;
(三)其他情況需要進行跟蹤檢查的。
跟蹤檢查結束后,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出跟蹤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執法檢查中發現的涉嫌違法問題,統一交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第四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依照監督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和《遼寧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加強與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等有關方面的聯系和協作,對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每年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
第七章 詢問、專題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就議案或者報告相關事項,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詢問。
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應當當場回答詢問。當場不能回答的,應當在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答復;不能在會議期間答復的,應當說明原因,在征得詢問人同意后,在會后或者下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口頭或者書面答復。
第五十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專題詢問,可以采取召開全體會議、聯組會議或者分組會議的形式。專題詢問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專題詢問可以結合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或者其他報告進行。
開展專題詢問應當制定專題詢問方案,明確詢問的議題、目的、方式、程序等。方案應當提請主任會議決定。
開展專題詢問前,主任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組織開展專題調研,梳理問題清單,并將有關專題調研報告和匯總的有關方面意見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五十一條 專題詢問的詢問人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確定。
列席會議的其他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要求提問的,經主持人同意,也可以提出詢問。
根據專題詢問議題所涉及的工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五十二條 專題詢問的詢問人應當在被詢問單位職責和詢問的議題范圍內詢問,提出的問題應當清晰明確。
被詢問人應當客觀準確地回答詢問人提出的問題,不得避重就輕、推脫或者回避問題,不得對詢問人提出反問或者質疑。
詢問人在聽取答復后,經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同一問題補充詢問。
第五十三條 專題詢問后,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及時整理詢問中提出的意見,由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交由有關國家機關研究處理。有關國家機關一般應在兩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征求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意見后,提交常務委員會。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 省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由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接收,提交主任會議決定。
第五十五條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質詢的內容應當是屬于受質詢機關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
第五十六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
質詢案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出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質詢案一般應當在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答復;不能在本次會議期間答復的,經征求提出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并由主任會議決定答復的時間和形式。
第五十七條 提出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五十八條 質詢案在答復前,提出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決定,質詢案即行終止。提出質詢案的部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求撤回質詢案后,仍然符合提出質詢案的法定人數的,該質詢案仍然有效。
第八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五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對屬于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常務委員會對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提議進行審議后,主任會議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提出關于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決定草案以及調查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名單,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
第六十一條 調查委員會成員應當不少于五人。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系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可以聽取有關單位和部門負責人的匯報,調閱有關的案卷和材料,詢問有關人員,組織必要的技術鑒定。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調查委員會對調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六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在調查結束后及時向產生它的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設立調查委員會的理由、調查過程、調查結論、調查結論的依據和處理建議等。調查委員會成員對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調查報告中寫明。調查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署名。
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九章 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六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決定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副市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可以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以及由它任命的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
第六十五條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撤職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六十六條 撤職案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出,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
第六十七條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撤職案的,由其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作關于撤職案的說明。
主任會議提出撤職案的,由主任會議委托的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作關于撤職案的說明。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撤職案的,由領銜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作關于撤職案的說明。
第六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撤職案時,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所在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情況,回答詢問。
撤職案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撤職案的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或者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章 監督公開
第六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七十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委托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工作機構采取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征求對監督議題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中的下列事項,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一)常務委員會年度監督工作計劃;
(二)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財政經濟工作監督有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專題調研報告;
(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報告的審議意見;
(四)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
(五)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
(六)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常務委員會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其他應當通報或者公布的事項。
第七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常務委員會公報、代表履職網絡平臺等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有關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或者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