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遼寧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遼寧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遼寧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1997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3年8月1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4年9月26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7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25年5月28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審 批
第三章 經 營
第四章 管 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文化市場的管理,保護文化市場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繁榮社會主義文化市場,滿足社會文化生活需要,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文化市場是指下列文化經營活動:
(一)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和演出經紀機構以及個體演員從事的營業性演出活動,以營利為目的的時裝、模特表演活動,營業性組臺演出以及民間藝人演出活動;
(二)音像制品的批發、零售、出租及營業性放映活動,社會服務行業的錄像放映活動;
(三)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的經營活動;
(四)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活動;
(五)藝術品經營活動,包括:藝術品的收購、銷售、租賃,經紀,進出口經營,鑒定、評估、商業性展覽等服務,以藝術品為標的物的投資經營活動及服務;
(六)依法允許進入市場的文物經營活動;
(七)經營性的文化藝術培訓、禮儀慶典承辦活動;
(八)電影發行和經營性放映活動;
(九)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經營活動;
(十)法律、法規規定屬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管理的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第三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堅持一手抓繁榮,一手抓管理的原則;鼓勵和提倡文明、健康、有益的精神產品和適合大眾消費水平的文化娛樂活動;禁止淫穢、色情、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的精神產品和文化娛樂活動;促進文化市場的繁榮和健康發展。
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市場的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管理的制度和規范;
(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管理權限審核、審批和核發相關許可證;
(四)培訓文化市場經營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監督、檢查文化經營活動,查處違法行為;
(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管理其他應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管理的事項。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
負責文化經營場所治安、消防等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治安、消防管理等規定的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負責對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登記注冊、發放營業執照,查處違反市場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與文化市場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對于在文化市場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對檢舉揭發違法經營活動的有功人員,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七條 文化市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審 批
第八條 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辦理審批、備案。
第九條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審批文化市場經營項目,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法律、法規對于辦結期限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十條 文化市場經營者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或者經營地點,應當持變更后的營業執照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變更許可、備案;文化市場經營者歇業或者終止營業的,應當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或者申請注銷。
文化市場經營場所改建、擴建、合并或者分立時,其經營者應當事前到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審批手續,重新領取許可證。
第三章 經 營
第十一條 文化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經營場所公示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證照;
(二)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管理、培訓;
(三)依照批準的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四)不得以色情或者變相色情的方式提供服務;
(五)禁止賭博;
(六)不得噪聲擾民、污染環境和妨礙交通;
(七)燈光、音響、消防、衛生及其他經營設施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不許設置封閉、重疊包廂;
(八)依法誠信經營,繳納稅費;
(九)遵守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文化市場經營者應當維持其經營場所的秩序和安全,保障消費者和雇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游藝娛樂場所不得向中、小學生和其他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電子游戲服務。
第十四條 從事演出、音像、文物、電影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文化市場經營者有權拒絕各種非法收費、攤派行為。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條 縣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依照審批權限的規定具體管理文化市場經營活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上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對下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的管理工作有權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提高文化市場綜合執法人員素質,做好文化市場的綜合執法工作。
第十八條 文化市場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忠于職守,不徇私情,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公務;
(二)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的便利向經營者索取或者變相索取財物;
(三)不得干涉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
(四)不得開辦文化市場經營場所或者參與文化市場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對于在鄉(鎮)、村開辦的文化經營項目和農村電影放映活動,實行扶持和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文化市場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擅自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沒收違法所得,扣押或沒收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有關規定接納中、小學生和其他不滿18周歲未成年人的;
(二)超出批準的項目或者規定的營業時間開展經營活動的;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或者經營地點,改建、擴建、合并或者分立文化經營場所,未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的;
(四)經營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發生在文化市場中的賭博和色情服務活動,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演出、音像、文物、電影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由縣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實施。
第二十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文化市場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20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990年7月25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正通過的《遼寧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