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自然資源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自然資源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自然資源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自然資源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自然資發〔2025〕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市場監管局(廳、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市場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管理,自然資源部、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制定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GF-2025-2601),現予印發,自2025年9月1日起執行。原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8年發布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同時廢止。
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GF-2025-2601)的要求,規范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督促用地者嚴格履行合同。要把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貫穿土地出讓管理全過程各環節,土地用途、規劃條件、開竣工時間、節約集約要求、自持或轉讓(含分割轉讓)條件等可依法載入出讓合同,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加強履約監管。涉及產業準入、投資限額、稅收就業、節能環保、配建義務等監管事項,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監管協議形式依法另行約定,履行監管義務。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出讓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管。
自然資源部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6月16日
GF-2025-2601 電 子 監 管 號:
不動產單元代碼: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示范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制 定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使用說明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讓宗地平面界址圖)、附件2(出讓宗地豎向界限)和附件3〔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
二、本合同中的出讓人為有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讓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產業和供地政策為別墅類房地產開發(包括私家莊園)等禁止類項目簽訂出讓合同。
三、出讓人出讓的土地必須是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上不得存在集體土地所有權,以及已設立的各類不動產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宗地是指土地權屬界址線封閉的地塊或者空間。
四、本合同第五條中,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以平面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出讓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點坐標填寫。出讓宗地平面界址圖以宗地圖為基礎制作,也可直接附宗地圖;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應當按照1985國家高程基準為起算基點填寫。高差是垂直方向從起算面到終止面的距離。如: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標高+60米(1985國家高程基準)為上界限,以標高-10米(1985國家高程基準)為下界限,高差為 70 米。
五、本合同第六條中,宗地用途依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確定,按照現行有效的《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規定的土地二級類填寫。依據規劃用途可以劃分為不同宗地的,應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讓。屬于同一宗地中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用途的,應當寫明各類具體用途土地的出讓期限及其占宗地的面積比例和空間范圍。
六、本合同第七條中,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系數)、綠地率等規劃條件為必填項。受讓宗地用于工業項目建設的,應當按照現行有效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要求,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數)只填寫最低限指標,即“不低于”。新出臺的法律政策對工業項目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數)等另有規定的,簽訂出讓合同時,從其規定。
七、本合同第十一條中,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支付方式按照出讓文件、公告填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一次性付清的,選擇第一款第一項;分期支付的,選擇第一款第二項。分期付款約定的利息,從合同約定的第一期繳款時限次日起算,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實際付款當日止。
八、本合同第十二條中,土地條件按照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屬于待開發建設的用地,選擇第一項;屬于原劃撥(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選擇第二項。
九、本合同第十四條中,宗地用于工業項目建設的,宗地范圍內用于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占地面積占受讓宗地面積的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自然資源部制定的有關標準執行。
十、本合同第十五條中,受讓宗地約定開工時間和竣工時間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十一、本合同第十七條中,在土地出讓期限內,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的規定執行。國家新出臺的法律政策對改變土地用途和規劃條件另有規定的,簽訂出讓合同時,從其規定。
十二、本合同第二十條中,屬于房屋開發的,選擇第一項;屬于土地綜合開發的,選擇第二項。出讓文件、公告有其他轉讓條件的,可在第三條補充填寫。
十三、本合同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三條中,受讓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出讓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及時提供出讓土地的,應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的有關規定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違約金比例按1‰填寫。國家新出臺的法律政策對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比例有規定的,簽訂出讓合同時,應當按照最新規定填寫。
十四、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坐落、界址、界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出讓期限等內容必須規范填寫,不得空項。
十五、本合同中的“某日之內”、“某日之前”等非具體日期的時限,如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本合同中的“某日”包含當日。
十六、本合同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參照使用。當事人可以在法律法規政策允許范圍內,對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十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由自然資源部會同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 。ㄗ灾螀^,直轄市) 市(縣) 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住所: ;
電話: ;
傳真: ;
法定代表人: 。
受讓人: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件號碼: ;
住所: ;
電話: ;
傳真: ;
法定代表人: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有關行政法規及土地供應政策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信、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受讓人對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出讓期限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土地用途的規定,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出讓人不得干涉受讓人行使合法權利。
侵害依法設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價款的繳納
第四條 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資源、埋藏物不屬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不動產單元代碼為 ,宗地總面積為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其中出讓宗地面積為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為 。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圖見附件1。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 為上界限,以 為下界限,高差為 米。出讓宗地豎向界限見附件2。
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以上述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
第七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見附件3)。其中:
建筑總面積不大于 平方米,不小于 平方米;容積率不高于 ,不低于 ;建筑高度不高于 米,不低于 米;建筑密度(建筑系數)不高于 ,不低于 ;綠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期限為 年,按本合同第十二條約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期限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第十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定金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
第十一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一款第 項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 期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時,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讓價款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執行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向出讓人支付利息。
第十二條 出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交付土地時該宗地土地權利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應達到本條第 項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場地平整達到 ;周圍基礎設施達到 ;
(二)現狀土地條件 。
第十三條 受讓人應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讓價款后(涉及利息和違約金的,亦需付清),持本合同和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四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項目建設的,根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規劃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用于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占地面積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 %,即不超過 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過 平方米,且建筑面積不超過工業項目總建筑面積的 %。受讓人不得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第十五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在 年 月 日之前開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與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軌道交通工程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因影響宗地使用功能,政府或公用事業營建主體支付合理補償的,該補償歸受讓人所有。
第十七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在出讓期限內,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規劃條件的,經原批準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批準后,雙方同意按照本條第 項規定辦理:
(一)由出讓人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依法辦理改變土地用途、規劃條件批準手續,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照批準改變時新土地用途、規劃條件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與原土地用途、規劃條件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相應調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內,政府保留對該宗地的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建、翻建、重建時,應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 對受讓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出讓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余年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評估市場價格及經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土地使用者補償。
第四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辦理不動產登記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首次轉讓的,應當符合以下第 項(第一項或第二項至少選其一,可多選)規定的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已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三) 。
第二十一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合同約定。
第二十二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或部分轉讓后,本合同、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轉讓、抵押雙方應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抵押合同及不動產權證書,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應的不動產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權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本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沒有約定的,應當依法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續期申請。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續期手續,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繳納續期費用。
第二十五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并交回不動產權證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 項約定履行:
(一)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
(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并交回不動產權證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7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以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發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自遲延支付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 ‰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出讓人催繳后仍不能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定金數額不足以彌補因受讓人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出讓人可以請求受讓人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第三十條 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本合同并請求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原批準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不計利息),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可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但出讓人愿意繼續利用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給予受讓人一定補償:
(一)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后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二)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并在屆滿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應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并按照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剩余的已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退還受讓人。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動工開發。
受讓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涉嫌閑置土地的,應履行配合調查義務;造成閑置土地的,應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但不超過一年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 ‰的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未竣工計容建筑面積對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的違約金。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交付出讓土地或者交付的土地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而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 ‰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土地使用權期限自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經受讓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其余部分,定金數額不足以彌補因出讓人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受讓人可以請求出讓人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或單方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土地使用權期限自達到約定的土地條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六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和解、調解等途徑解決,和解、調解不成的,按本條第 項約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 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項下約定向出讓人支付的出讓價款及利息、改變土地用途和規劃條件補繳價款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及違約金,按照有關征管規定,具體由受讓人向稅務機關繳納。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履行中及合同發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送達時的送達地址及法律后果約定如下:
(一)出讓人確認其有效的送達地址為 ;受讓人確認其有效的送達地址為 。
(二)一方的信息如有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無法及時告知的責任由信息變更方承擔。
第四十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 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的價款、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 份,出讓人、受讓人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二〇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1(略)
附件2(略)
附件3(略)
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