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結婚年齡的變通規定
黃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結婚年齡的變通規定
青海省黃南藏族自治州人大
黃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結婚年齡的變通規定
黃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結婚年齡的變通規定
(2023年1月10日黃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結合黃南州少數民族婚姻家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變通規定。
第二條 具有本州戶籍的少數民族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女不得早于十八周歲。
第三條本變通規定自批準之日起施行。1982年7月7日黃南藏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黃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