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安徽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安徽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1996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5號公布 根據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第一次修改 根據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第二次修改 根據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第三次修改 根據2024年4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2號第四次修改 根據2025年6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7號第五次修改)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
第三章 城市地下水的節約使用
第四章 處 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節約用水條例》、國務院批準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第二章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
第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城市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并編制城市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提出相關地方用水定額,經同級水行政、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報國務院水行政、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對用水量達到一定規模的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
對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單位,用水計劃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根據用水定額、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劃制定。
第七條 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
第八條 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熱電廠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時,未經上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新增工業用水量。
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根據工程建設內容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節水設施建設投資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條 生活用水按戶計量收費。新建住宅應當安裝分戶計量水表;現有住戶未裝分戶計量水表的,應當限期安裝。
第十一條 工程施工等臨時用公共供水的,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申報取水量;超核定取水量用水的,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加價收費。
第三章 城市地下水的節約使用
第十二條 以地下水為主要供水水源或者應急水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實行總量控制,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城市地下水年度可開采量、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地下水開采監測網絡和城市地下水資源技術檔案,掌握城市地下水開采單位、井位分布及數量、井徑、井深、開采量、水位、水量、水質變化趨勢。
第十五條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區域內,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于餐飲、浴池、洗車等服務業和水空調、小區和單位集中供水等。已經修建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封閉。
第十六條 對城市中直接從地下取水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水資源稅。
第四章 處 罰
第十七條 城市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節水設施或者節水設施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拒不安裝生活用水分戶計量水表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安裝;逾期不安裝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并可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市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