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公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辦法
重慶市公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
重慶市公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辦法
重慶市公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辦法
(2025年6月21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74號公布 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以下簡稱超限超載治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超限,是指貨物運輸車輛的車貨外廓尺寸、軸荷、總質量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交通標志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
本辦法所稱的超載,是指貨物運輸車輛載物超過車輛行駛證核定的載質量。
第三條 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應當堅持協同治理、源頭治理、依法治理、智慧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職責,將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貨物運輸超限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超限超載治理工作風險隱患聯合監測、綜合研判、協同處置。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超限超載治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貨物運輸行業組織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引導貨物運輸經營者落實超限超載治理要求,促進貨物運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全市統一的超限超載治理數字應用系統,推進貨物運輸車輛、貨物裝載和公路通行等數字化治理。
第八條 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行業監管需要共享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駕駛人的基本信息和交通違法、安全事故等相關信息,實現數據交換共享、業務協同辦理、執法證據互認。
有關部門為履行法定職責使用前款信息,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進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范圍和限度。
第九條 貨物運輸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總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生產、銷售。
禁止拼裝或者擅自改裝貨物運輸車輛。
禁止使用報廢、拼裝、擅自改裝以及其他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從事貨物運輸經營。
第十條 煤炭、鋼材、水泥、砂石、商品車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物運輸站(場)、港口碼頭、物流園區等經營人、管理人(以下統稱貨物運輸源頭單位)應當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貨物裝載事故隱患:
(一)建立健全貨物裝載、配載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裝合格的檢測設備并保持正常運行;
(三)對貨物車輛道路運輸證、駕駛人從業資格證以及裝載信息進行登記存檔;
(四)對出站(場)的貨物運輸車輛進行檢測,確保出站(場)的貨物運輸車輛合法裝載。
第十一條 區縣(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重點貨物運輸源頭單位名錄,明確監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實行動態調整。
區縣(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實際需要,將下列貨物運輸源頭單位列入重點貨物運輸源頭單位名錄:
(一)達到國家工業統計制度規定規模以上標準的礦山、鋼鐵、水泥以及水泥制品等生產經營企業;
(二)重量超過80噸不可解體物品的生產經營企業;
(三)運輸量較大的貨物運輸站(場)、港口碼頭、物流園區的經營人、管理人;
(四)容易發生超限超載運輸的其他貨物運輸源頭單位。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督促重點貨物運輸源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推動在裝載區域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并將稱重檢測和視頻監控設備接入超限超載治理數字應用系統。
第十二條 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法從事超限超載運輸經營;
(二)依法為運載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辦理有關許可手續;
(三)依法聘用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的人員從事經營活動,并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四)有關貨物運輸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不得駕駛違法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強令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違法超限超載運輸。
第十五條 貨物運輸車輛應當按照超限檢測站、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交通標志行駛和檢測,不得采取下列方式逃避超限檢測:
(一)逆行、首尾緊隨、偏離稱重裝置等妨礙正常計重;
(二)使用液壓裝置或者干擾裝置;
(三)未懸掛號牌,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
(四)短途駁載等其他方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堵塞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超限檢測站點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
第十六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規劃建設、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保障查處違法超限超載的貨物卸載場地需求。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聯合制定公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路面執法檢查計劃,依法查處違法超限超載行為。
執法檢查中發現貨物運輸車輛違法超限超載的,應當開展貨物裝載源頭溯源調查,并按照規定移送違法線索。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駕駛人應當配合開展溯源調查。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宣傳教育,引導貨物運輸經營者、源頭單位、車輛駕駛人依法裝載和安全運輸。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違法超限超載行為。有關部門在收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負有查處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拖拉機、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以行駛證核定的總質量為限定標準,其超限超載治理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危險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依照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