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貴成 ]——(2012-4-28) / 已閱12556次
2 優先分配原則
優先原則,又稱優先清償原則或者質權主義,指在多個債權人就同一債務人的執行財產
進行清償時,在清償順序上,先對該財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或采取執行措施的債權人享有優先于后提出申請執行或采取執行措施的債權人受清償的權利。[7]優先原則起源于古代日爾曼法系,是當今世界廣為采用的一種執行分配原則。目前,英美法系的英國和美國的部分州,甚至大陸法系的德國、奧地利,在民事執行程序中都奉行優先原則。但是,各國或地區的規定又不盡相同,各有自身的特色。
3 折衷原則
折衷原則,也叫團體優先分配原則,是指把多數債權人按一定的時間標準劃分為不同的債權人團體,在前一期間內申請強制執行的多數債權人,優先于后一期間的申請執行的多數債權人,但在同一期間內提出執行申請的多數債權人,除享有優先權的債權人外,不分先后一律平等受償。[8]瑞士和我國臺灣地區均采用了這種立法例。
第五部分 我國現行參與分配制度的缺陷
一 我國參與分配制度立法現狀
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的規定民事執行程序的法律,只有《執行規定》和《適用民事訴訟法意見》兩個司法解釋對其作出界定,這兩個司法解釋有諸多沖突之處,而且諸多問題規定也只是模糊的規定,易引起各種歧義。
1 作為被執行人時適用參與分配制度的范圍界限模糊。對于申請參與分配起止時間,《執行規定》和《適用民事訴訟法意見》兩個司法解釋有沖突,且限定不準確。
2 參與分配時,債權人申請執行標的未規定,是否包括利息、遲延履行利息等等。
3 參與分配的優先權問題,《執行規定》93條規定的對于擔保物權的優先性沒有爭議,但是該條中的“優先權”需要進一步的明確,比如工人工資等是否優先受償,在司法實踐當中,各法院對此做法不一。
4 缺少對參與分配之分配表的異議程序。目前的司法解釋既然沒有規定分配表的制作,當然更沒有規定分配表的異議程序,實為缺陷。
二 我國參與分配制度的司法實踐
司法實踐當中,由于我國破產制度運行的并不十分順暢,一大批資不抵債的被執行人難以進入破產程序,在多個人申請執行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已經資不抵債,但是由于債權人與債務人均不申請破產,導致破產程序無法啟動,許多本來可以通過破產程序來解決的案件卻停留在執行程序當中,這也是執行難的一個重要原因。
第六部分 我國民事執行分配制度的構建
一 構建我國參與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則
參與分配是執行中的重要制度,各國都有規定,根據不同情況,有實行平等原則的,亦有實行優先原則的。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未能明確規定,但從司法解釋的條文中可以獲悉,我國采用的是多重原則,即平等原則和優先原則的混用。在有優先權,如擔保物權存在的情形下,《執行規定》明確了,債權人可以主張優先權,如沒有,則使用多個債權人平等受償的平等原則。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我國的民事執行分配制度應當以優先原則為主兼顧平等原則。
二 我國參與分配制度的構建設想
1 申請參與分配時間的界定
關于參與分配制度,《執行規定》第90條規定,被執行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后,至其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可以提出參與分配申請!哆m用民事訴訟法意見》規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償前提出!边@兩個司法解釋規定的時間是不一致的。實踐中,從執行效果和參與分配制度設立的目的看,設立參與分配是出于各債權能夠在同一執行程序中獲得債權的實現,以節省執行時間和執行費用,以及保障債權的平等。筆者認為申請參與分配截止日期應當界定在參與分配方案確定之日,這樣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維護司法權威。
2 參與分配的計算應包含遲延履行的利息
從法律規定上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參與分配應當包括延遲履行的利息,但是從法理的角度,應當給予債權人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請求權利。盡管從遲延履行的利息性質上看,其具有懲罰性,但是就是懲罰性的威懾機制才能促使更多的人來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
3 參與分配應當明確“優先權”
我國是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應當具有完備的市場經濟法律來適應經濟的發展需要,民事執行程序參與分配制度應當明確優先權等,筆者建議應當把工人的工資包括在“優先權”的范圍之內,凸顯法律對勞動者的關愛。同時也是以人為本的具體體現。
4 應當在參與分配制度中制作分配表賦予債權人異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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