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長青 ]——(2000-10-27) / 已閱43337次
我國憲法和法律、政策中,對少數民族、宗教、華僑、歸僑和僑眷的保護和處罰,都有一些特殊規定。國際交往中情況極為復雜,某些涉外案件的懲處,也要從實際出發,取得好的國際影響。
1、考慮國內外的社會影響,或為了保留活史料,活證據,從對國家和民族利益的特殊需要出發,以判處死緩為宜。如我國處理末代皇帝溥儀,特別是審理與判處的"四人幫"案件,為國家處理這類案件樹立了典型。
2、為維護少數民族地區的穩定,得不到當地同胞理解的案件,以判處死緩為宜。
3、為照顧群眾的宗教感情,維護民族團結,在判處宗教界的犯罪分子時,以判處死緩為宜。
4、華僑、歸僑、臺港澳同胞的犯罪,只要不屬于黑社會性質的、暴力型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走私販毒的犯罪,從團結廣大僑胞和臺港澳同胞,促進祖國統一大局出發,一般也以判死緩為宜。
5、來華投資經商、參觀旅游、工作學習的外國人,觸犯我國刑律,考慮到國際影響等因素,考慮到他們本國有的已廢除死刑或很少適用死刑,只要不是極個別非殺不可的,應盡量適用死緩。
陳興良主編《刑種通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43頁
②馬克昌主編《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10頁
③胡云騰著《死刑通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70頁
④趙秉志主編《刑法爭議問題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27頁
⑤⑦⑧《毛澤東選集》第5卷,第39--40頁
⑥上?萍嘉墨I出版社引自《刑法學全書》第8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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