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5-7-8) / 已閱56次
我國律師制度與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制度多有重合之處,既相同又不同,存在較大差異性,筆者進行法理辨析,觀點可商榷。
一是名稱不同;鶎臃煞⻊展ぷ髡呙Q源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屬部門規章;律師名稱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屬國家法律。
二是受案范圍、服務領域不同。律師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委托可以擔任法律顧問;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參加調解、仲裁活動;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鶎臃煞⻊展ぷ髡卟辉试S代理刑事案件、申訴案件及其他需要以律師身份處理的非訴訟業務(律師見證、發律師函);鶎臃晒ぷ髡呖纱砻袷、行政訴訟、參加調解、仲裁活動、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事務文書,可擔任法律顧問。
三是收費標準不同。律師法律服務水平高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執業成本高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收費普遍高于法律服務工作者。
四是調查取證權限不同。律師調查取證屬依法取證,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對方不配合律師可以申請律師調查令或直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調查取證須經對方同意。
五是跨區域辦案權限不同。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無地域限制,全國各地的涉法業務都可受理,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法律事務有地域限制,不可逾越本轄區。
六是執業條件不同。律師執業需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執業條件嚴格;鶎臃煞⻊展ぷ髡吒咧幸陨蠈W歷,按照規定條件通過考核取得執業資格。律師可代理刑事案件,法律工作者不允許代理刑事案件,律師資格標準高,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標準較低。
七是執業的法律依據不同。律師執業依據《律師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依據《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部門規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國家法律,兩者的執業條件及執業權限差別較大。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