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更生 ]——(2001-8-15) / 已閱31367次
使自己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
二、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適用條件,即取得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方行使
不安抗辯權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何種影響,這就是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根據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是否提供擔;蚧謴吐男心芰,可將不安
抗辯權的效力劃分為兩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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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嚷男蟹娇芍兄孤男泻贤,但應通知對方,并給對方一合理
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權利
的行為,又是合法的行為,當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滿不履行債務或遲延
履行,并不構成違約。中止履行乃暫停履行或延期履行之含義,因
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關系消滅,而是維持
合同關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則其行為構成違約,后履行方可
要求其承擔債務責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應當通知后履行方,通知
方式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均可。借鑒英美法系預期違約制度的有關規定。
筆者認為,該合理期限的確定應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而定,但以不超過
30天為宜。
。玻诤侠砥谙迌,后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
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常诤侠砥谙迌,后履行方提供擔;蚧謴吐男,先履行方應
當繼續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擔;蚧謴吐男心芰,先履行方不
獲對待給付的危險消失,因此應當恢復履行合同。此時,充分體現了
不安抗辯權的一時抗辯權的性質。先履行方恢復履行后,如何計算履
行期限?是按原定期限履行還是按重新確定的期限履行,我國合同法
無明文規定。筆者認為,如果仍按原期限履行,先履行方往往會遲延
。因中止履行是合法行為,意味默示允許先履行方得到一段延長時間,
因此應當排除提供擔;蚧謴吐男心芰Φ臅r間,重新確定新的履行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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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理期限屆滿,后履行方未提供適當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
則發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我國
合同法明確賦予先履行方以解約權,這是對大陸法系各國不安抗辯權
制度的重大發展,從而使得該制度能夠為先履行方提供更加充分的法
律保護。然而我國不安抗辯權制度也有缺憾,這主要表現在賦予先履
行方解約權的同時,并未規定先履行方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筆者認
為,該損害賠償的范圍應為后履行方默示毀約時應支付的損害賠償額,
不能以后履行方的履行期到來時的價格作為賠償標準計算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報200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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