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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
16
農歷十二月初五星期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中央級財政資金轉為部分中央企業國家資本金有關糾紛案件的通知


法[2012]2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7月18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級財政資金轉為部分中央企業國家資本金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資發法規[2012]103號,以下簡稱《通知》)。為妥善審理涉及中央級財政資金轉為部分中央企業國家資本金的有關糾紛案件,現將該《通知》轉發給你們。同時,經商國務院相關部委,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有關中央企業就《通知》所涉中央級財政資金轉為國家資本金引發的確認公司或企業出資人權益、返還資金等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锻ㄖ钒l布前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相關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審理。

  有關中央企業請求返還資金案件的案由為資金返還糾紛。

  二、《通知》發布前,當事人之間就確認公司或企業出資人權益、資金返還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的,其效力應予認可。

  三、除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外,有關中央企業返還資金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當事人主張確認公司或企業出資人權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四、有關中央企業請求用資企業返還資金,并請求按照銀行同時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自《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五、本通知發布前尚未審結的一、二審案件適用本通知;本通知發布前已經審結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按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通知。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政府調整劃轉企業國有資產引起的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法復[1996]4號)的規定或者以相關政策不明確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裁定的案件除外。

  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中央級財政資金轉為部分中央企業國家資本金糾紛案件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可逐級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


保監會令2013年第2號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已經2012年12月21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主 席 項俊波

                          2013年1月6日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是指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包括保險公司的保險銷售人員和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人員。

  第三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四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執業前取得所在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

  第五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從業資格

  第六條 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七條 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報名申請:

 。ㄒ唬╇[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ǘ╇[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1年的;

 。ㄈ┻`反考試紀律情節嚴重,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3年的;

 。ㄋ模┮云垓_、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資格證書未逾3年的;

 。ㄎ澹┍唤鹑诒O管機構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內進入行業,禁入期限未屆滿的;

 。┮蚍缸锉慌刑幮塘P,刑罰執行完畢未逾5年的;

 。ㄆ撸┓、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考試成績合格,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自申請資格證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中國保監會頒發資格證書。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注銷資格證書:

 。ㄒ唬┵Y格證書被吊銷的;

 。ǘ┵Y格證書被依法撤銷的;

 。ㄈ┓、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資格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辦理變更、換發或者補發:

 。ㄒ唬┑怯浭马棸l生變更的;

 。ǘ⿹p毀影響使用的;

 。ㄈ┻z失的。

  第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適當調整轄區內資格考試報考人員的學歷要求,有關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降低學歷要求取得資格證書的,從業地域不得超出該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轄區。

  第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后,可以對縣級以下農村基層地區的報考人員以及民族自治地區的少數民族報考人員實行資格考試特殊政策。

  第三章 執業管理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為取得資格證書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并發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

  執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在信息系統中予以變更,并在3個工作日內換發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 執業證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Q及編號;

 。ǘ┏钟腥说男彰、性別、身份證件號碼、照片;

 。ㄈ┵Y格證書名稱及編號;

 。ㄋ模┏钟腥怂诒kU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名稱;

 。ㄎ澹I務范圍和執業地域;

 。┌l證日期;

 。ㄆ撸┏钟腥怂诒kU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投訴電話;

 。ò耍﹫虡I證書信息查詢電話和網址。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向下列人員發放執業證書:

 。ㄒ唬┪闯钟匈Y格證書的人員;

 。ǘ┪丛谛畔⑾到y中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

 。ㄈ┮呀浻善渌麢C構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委托未持有資格證書及本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

  第十七條 執業證書持有人的執業地域不得超出資格證書規定的從業地域范圍。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收回執業證書,并在信息系統中注銷執業登記:

 。ㄒ唬┍kU銷售從業人員離職的;

 。ǘ┍kU銷售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被注銷的;

 。ㄈ┍kU銷售從業人員因其他原因終止執業的;

 。ㄋ模┍kU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停業、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的。

  第十九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在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銷售。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應當出示執業證書,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還應當告知客戶所代理的保險公司名稱。

  第四章 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建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檔案,及時、準確、完整地登記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培訓情況、業務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使其具備基本的執業素質和職業操守。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

  保險公司委托保險代理機構銷售保險產品,應當對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本公司保險產品的相關知識。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可以委托行業組織或者其他機構組織培訓。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發布有關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誤導性廣告,不得以購買保險產品作為發放執業證書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規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銷售行為,嚴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有下列行為:

 。ㄒ唬┢垓_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ǘ╇[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ㄈ┳璧K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ㄋ模┙o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ㄎ澹├眯姓䴔嗔、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或者為其他機構、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卧、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ㄆ撸┡灿、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ò耍┪形慈〉煤戏ㄙY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

 。ň牛┮阅笤、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ㄊ┬孤对诒kU銷售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ㄊ唬┰诳蛻裘鞔_拒絕投保后干擾客戶;

 。ㄊ┐嫱侗H撕炗啽kU合同;

 。ㄊ┻`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其他規定。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可以對相關保險公司采取向社會公開披露、對高級管理人員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要求保險代理機構提供銷售本公司保險產品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培訓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發現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其保險產品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拒不改正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終止與保險代理機構的委托代理關系,并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七條 任何機構、個人不得扣留或者變相扣留他人的資格證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依法撤銷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為他人提供虛假報名材料,代替他人參加資格考試,或者協助、組織他人在資格考試中作弊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偽造、變造、轉讓或者租借資格證書、執業證書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未取得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6年7月1日頒布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3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監管辦法


保監會令2013年第3號



  《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監管辦法》已經2012年12月21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主 席 項俊波

                           2013年1月6日



  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險經紀機構從業人員、保險公估機構從業人員的管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經紀機構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的人員(以下簡稱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保險公估機構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人員(以下簡稱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三條 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以下統稱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資格考試,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執業前取得所在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

  本辦法所稱資格考試,是指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本辦法所稱資格證書,是指《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和《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四條 從業人員從事保險經紀業務、保險公估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從業資格

  第五條 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保險公估機構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六條 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報名申請:

 。ㄒ唬╇[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ǘ╇[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1年的;

 。ㄈ┻`反考試紀律情節嚴重,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3年的;

 。ㄋ模┮云垓_、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資格證書未逾3年的;

 。ㄎ澹┍唤鹑诒O管機構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內進入行業,禁入期限未屆滿的;

 。┮蚍缸锉慌刑幮塘P,刑罰執行完畢未逾5年的;

 。ㄆ撸┓、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考試成績合格,且無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自申請資格證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中國保監會頒發資格證書。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注銷資格證書:

 。ㄒ唬┵Y格證書被吊銷的;

 。ǘ┵Y格證書被依法撤銷的;

 。ㄈ┓、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資格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辦理變更、換發或者補發:

 。ㄒ唬┑怯浭马棸l生變更的;

 。ǘ⿹p毀影響使用的;

 。ㄈ┻z失的。

  第三章 執業管理

  第十條 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應當為取得資格證書且無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從業人員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并發放《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

  執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及時在信息系統中予以變更,并在3個工作日內換發執業證書。

  第十一條 執業證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Q及編號;

 。ǘ┏钟腥说男彰、性別、身份證件號碼、照片;

 。ㄈ┵Y格證書名稱及編號;

 。ㄋ模┏钟腥怂跈C構名稱;

 。ㄎ澹I務范圍;

 。┌l證日期;

 。ㄆ撸┏钟腥怂跈C構投訴電話;

 。ò耍﹫虡I證書信息查詢電話和網址。

  第十二條 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不得向下列人員發放執業證書:

 。ㄒ唬┪闯钟匈Y格證書的人員;

 。ǘ┪丛谛畔⑾到y中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

 。ㄈ┮呀浻善渌麢C構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

  第十三條 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不得委托未持有資格證書及本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經紀業務、保險公估業務。

  第十四條 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發現從業人員在業務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收回執業證書,并在信息系統中注銷執業登記:

 。ㄒ唬⿵臉I人員離職的;

 。ǘ⿵臉I人員的資格證書被注銷的;

 。ㄈ⿵臉I人員因其他原因終止執業的;

 。ㄋ模┍kU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停業、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的。

  第十六條 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使其具備基本的執業素質和職業操守。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

  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可以委托行業組織或者其他機構組織培訓。

  第十七條 從業人員在業務活動中應當出示執業證書。

  第十八條 從業人員應當在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紀業務、保險公估業務。

  第四章 禁止行為

  第十九條 從業人員不得以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損害其他機構、個人的商業信譽,不得以虛假廣告、虛假宣傳或者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第二十條 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保險經紀業務。

  第二十一條 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不得為非法從事保險業務、保險經紀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開展保險經紀業務。

  第二十二條 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垓_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ǘ╇[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ㄈ┳璧K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ㄋ模┙o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ㄎ澹├眯姓䴔嗔、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卧、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ㄆ撸┡灿、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ò耍├脴I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ň牛┐ㄍ侗H、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ㄊ┬孤对诒kU經紀業務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虮kU合同當事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差錯或者遺漏的保險公估報告;

 。ǘ╇[瞞或者虛構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ㄈ┟坝盟嗣x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ㄋ模┐ㄍ侗H、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ㄎ澹┚幵煳丛l生的保險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等;

 。├眯姓䴔嗔、股東優勢地位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公估合同、接受保險公估結果,或者限制其他機構正當的經營活動;

 。ㄆ撸┙o予或者承諾給予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ò耍├脴I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ň牛┬孤对诒kU公估業務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第二十四條 任何機構、個人不得扣留或者變相扣留他人的資格證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依法撤銷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為他人提供虛假報名材料,代替他人參加資格考試,或者協助、組織他人在資格考試中作弊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偽造、變造、轉讓或者租借資格證書、執業證書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相關保險經紀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對相關保險經紀機構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人員未取得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對相關保險公估機構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保險經紀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該從業人員及相關保險經紀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對相關保險經紀機構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從業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對相關保險公估機構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從業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 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再保險經紀從業人員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關于印發《彩票發行銷售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2]102號




中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民政部 國家體育總局令第67號)的有關規定,財政部修訂了《彩票發行銷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彩票發行銷售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2年12月28日



附件

彩票發行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彩票管理,規范彩票發行銷售行為,保護彩票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彩票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彩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彩票發行機構按照統一發行、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的原則,負責全國的彩票發行和組織銷售工作。

  彩票銷售機構在彩票發行機構的統一組織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彩票銷售工作。

  第三條 發行銷售彩票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自愿購買的原則。不得采取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等手段銷售彩票,不得溢價或者折價銷售彩票,不得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和兌獎。

第二章 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

  第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開設彩票品種、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停止彩票品種或者彩票游戲,應當按照《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報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審核同意后向財政部提出申請,經財政部審查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五條 《條例》第八條所稱發行方式,是指發行銷售彩票所采用的形式和手段,包括實體店銷售、電話銷售、互聯網銷售、自助終端銷售等。

  《條例》第八條所稱發行范圍,是指發行銷售彩票所覆蓋的區域,以省級行政區域為單位,分為全國區域、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級行政區域、省級行政區域。

  第六條 《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所稱專業檢測機構,是指經批準成立或者設立,國家有關部門認定并取得相關資質證明,從事計算機系統和軟件的測試、檢測或者評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第七條 《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所稱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涉及對技術方案進行重大調整,包括以下情形:

 。ㄒ唬┰诓势卑l行銷售系統中增加新的彩票游戲;

 。ǘ┰黾踊蛘邷p少彩票游戲的獎級;

 。ㄈ┱{整彩票游戲的開獎方式;

 。ㄋ模┰黾有碌牟势卑l行方式;

 。ㄎ澹┢渌兏势逼贩N審批事項涉及對技術方案進行的重大調整。

  第八條 開設的彩票品種、變更審批事項的彩票品種上市銷售前,彩票發行機構或者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將銷售實施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銷售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擬上市銷售日期、營銷宣傳計劃、風險控制辦法等內容。

  第九條 彩票發行范圍為全國區域的,銷售實施方案由彩票發行機構報財政部核準。彩票發行范圍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級行政區域的,銷售實施方案由負責管理彩票游戲獎池、數據匯總等工作的彩票發行機構或者彩票銷售機構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其他參與銷售的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將核準的銷售實施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彩票發行范圍為省級行政區域的,銷售實施方案由彩票銷售機構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

  第十條 經批準開設的彩票品種,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自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上市銷售。經批準變更審批事項的彩票品種,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自批準之日起4個月內變更后上市銷售。

  開設的彩票品種、變更審批事項的彩票品種上市銷售未滿6個月的,原則上不得變更或者停止。

  第十一條 財政部應當按照合理規劃彩票市場和彩票品種結構、嚴格控制彩票風險的原則,綜合考慮彩票銷售量、獎池資金結余、調節基金結余以及彩票發行銷售費用等情況,對彩票發行機構停止彩票品種或者彩票游戲的申請進行審查。

  經批準停止的彩票品種或者彩票游戲,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自批準之日起2個月內向社會發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滿60個自然日后,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可以停止銷售。

  第十二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條例》、《實施細則》等彩票管理規定,以及彩票代銷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與彩票代銷者簽訂彩票代銷合同。彩票代銷者應當按照彩票代銷合同的約定代理銷售彩票,不得委托他人代銷彩票。

  第十三條 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應當按照彩票發行機構的統一要求,建設彩票銷售場所,設置彩票銷售標識,張貼警示標語,突出彩票的公益性。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根據不同彩票品種的特性,制定相應的彩票銷售場所設置標準和管理規范。

  第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可以利用業務費、經營收入等資金購買商品或者服務開展促銷活動,回饋符合一定條件的彩票購買者或者彩票代銷者。

  開展彩票促銷活動所需經費,由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在財務收支計劃中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安排支出。

  第十五條 《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所稱派獎,是指通過彩票游戲的調節基金或者一般調節基金設立特別獎,對符合特定規則的彩票中獎者增加中獎金額。

  第十六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開展派獎活動,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ㄒ唬╀N售周期長于1天(含1天)的彩票游戲,每年開展派獎活動不得超過一次,派獎資金安排不得超過40期;

 。ǘ╀N售周期短于1天(不含1天)的彩票游戲,每年開展派獎活動不得超過兩次,每次派獎資金安排不得超過5天;

 。ㄈ┡瑟勝Y金僅限彩票游戲的調節基金或者一般調節基金,不得使用獎池資金、業務費開展派獎活動。

 。ㄋ模﹩巫⒉势钡呐瑟劷痤~,不得超過彩票游戲規則規定的相應獎級的設獎金額或者封頂限額。

 。ㄎ澹┡瑟劵顒拥淖詈笠黄谂瑟劒劷鹩薪Y余的,順延至派獎獎金用完為止。派獎活動尚未到期,但彩票游戲的調節基金和一般調節基金已用完的,應當停止派獎。

  第十七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開展派獎活動,應當由負責管理彩票游戲獎池的彩票發行機構或者彩票銷售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組織實施。

  派獎申請材料應當包括開展派獎活動的必要性分析、派獎方案、派獎預計總金額、派獎資金來源等內容。

  第十八條 對符合規定的派獎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向彩票發行機構或者彩票銷售機構批復派獎方案。派獎方案應當包括派獎起止期、派獎規則、單期派獎金額或者派獎總金額,以及派獎活動的最后一期派獎獎金有結余或者派獎活動尚未到期但彩票游戲的調節基金和一般調節基金已用完的處理等內容。

  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彩票銷售機構的派獎方案,應當由省級財政部門、彩票銷售機構分別報財政部、彩票發行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在派獎開始5個自然日前,向社會公告派獎方案,并在公告中注明財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名稱及文號。

  第二十條 在兌獎有效期內,彩票中獎者提出兌獎要求,經驗證確認后,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或者彩票代銷者應當及時兌付,不得拖延。

第三章 彩票品種管理

  第二十一條 彩票品種包括傳統型、即開型、樂透型、數字型、競猜型、視頻型、基諾型等。

  傳統型、即開型彩票的游戲規則包括名稱、面值、玩法規則和獎級構成表等內容。樂透型、數字型、競猜型、視頻型、基諾型彩票的游戲規則包括總則、投注、設獎、開獎、中獎、兌獎、附則等內容,名稱為“中國福利(體育)彩票×××游戲規則”。

  第二十二條 彩票可以實行固定設獎或者浮動設獎。

  固定設獎的,所有獎級的設獎金額均為固定金額。浮動設獎的,低獎級的設獎金額為固定金額,高獎級的設獎金額需要根據計提獎金、低獎級中獎總額和高獎級中獎注數等因素計算確定。

  第二十三條 傳統型、即開型彩票由彩票發行機構根據彩票市場需要統一印制。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制定傳統型、即開型彩票的版式、規格、制作形式、防偽、包裝等印制標準和管理規范。

  第二十四條 傳統型、即開型彩票的使用期限為自印制完成之日起60個月,使用期限到期后,應當停止銷售。嚴禁銷售超過使用期限的傳統型、即開型彩票。

  使用期限到期前的60個自然日內,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告該批次彩票的停止銷售日期,停止銷售的日期為使用期限到期的日期。尚未到期但需要停止銷售的,彩票發行機構應當至少提前60個自然日向社會公告該批次彩票的停止銷售日期。

  第二十五條 傳統型、即開型彩票應當實行出入庫登記制度,建立庫存彩票實物明細賬(臺賬)。出入庫記錄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個月。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定期盤點庫存彩票實物,將庫存彩票實物與庫存明細賬(臺賬)及財務賬進行核對,確保賬物相符。

  第二十六條 傳統型、即開型彩票應當采用鐵路、公路等方式運輸,實行專人負責,確保安全。

  第二十七條 傳統型、即開型彩票的廢票、尾票以及超過使用期限的彩票,應當按照《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銷毀。

  實施銷毀前,負責銷毀彩票和負責監督銷毀的工作人員,應當將經批準銷毀彩票的名稱、面值、數量、金額與現場待銷毀彩票實物進行核對,清點零張票,抽點整本票。核對無誤后,出具銷毀確認單并簽字、蓋章。核對中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銷毀工作,查明原因并處置后再行銷毀。

  第二十八條 傳統型彩票的中獎者,應當自開獎之日起60個自然日內兌獎。即開型彩票的中獎者,可以自購買之時起兌獎,兌獎的截止日期為該批彩票停止銷售之日起的第60個自然日。逾期不兌獎的視為棄獎。最后一天為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或者彩票市場休市的,按照《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樂透型、數字型、競猜型、基諾型彩票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ㄒ唬﹩螐埐势钡耐蹲⒆挡坏贸^10000注;

 。ǘ┰O置多倍投注的,每注彩票的投注倍數不得超過100倍;

 。ㄈ⿲嵭懈釉O獎的,獎池資金僅限用于高獎級;

 。ㄋ模⿲嵭泄潭ㄔO獎的,應當設置投注號碼或者投注選項的限制注數。

  第三十條 視頻型彩票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ㄒ唬﹩未瓮蹲⒌目偨痤~不得超過10元;

 。ǘ⿲S猛蹲⒖▎稳粘渲到痤~實行額度控制;

 。ㄈ╀N售廳經營時間實行時段控制。

  第三十一條 基諾型彩票和銷售周期短于1天(不含1天)的樂透型、數字型彩票,應當通過專用電子搖獎設備確定開獎號碼。

  銷售周期長于1天(含1天)的樂透型、數字型彩票,通過專用搖獎設備確定開獎號碼。在搖獎前,搖獎號碼球及搖獎器具必須進行檢查。搖獎應當全程錄像,錄像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6個月。搖獎結束后,搖獎號碼球應當封存保管。

  體育比賽裁定的比賽結果經彩票機構依據彩票游戲規則確認后,作為競猜型彩票的開獎結果。體育比賽因各種原因提前、推遲、中斷、取消或者被認定為無效場次的,按照彩票游戲規則的規定確定開獎結果。

  第三十二條 基諾型彩票和銷售周期短于1天(不含1天)的樂透型、數字型、競猜型彩票,應當在每期銷售截止時刻自動封存彩票銷售原始數據,并按日將彩票銷售原始數據刻錄在不可改寫的儲存介質上。開獎檢索由彩票發行銷售系統根據開獎號碼或者開獎結果自動完成。

  第三十三條 銷售周期長于1天(含1天)的樂透型、數字型、競猜型彩票,應當在每期銷售截止時封存彩票銷售原始數據,并將當期彩票銷售原始數據刻錄在不可改寫的儲存介質上。開獎檢索應當在封存的彩票銷售原始數據中和刻錄的備份儲存介質中同步進行,檢索結果一致后方可制作開獎公告。

第四章 彩票設施設備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組織建設彩票發行銷售系統專用機房和災備機房。專用機房和災備機房應當配置彩票發行銷售系統雙機備份服務器、機房專用空調、不間斷電源、發電機、消防設施設備等。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制定完備的機房管理制度、工作日志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

  第三十五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彩票發行銷售系統,并負責組織管理彩票發行銷售系統的開發、集成、測試、維護及運營操作。彩票發行銷售系統應當具備完善的數據備份、數據恢復、防病毒、防入侵等安全措施,確保系統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對彩票發行銷售系統的開發、集成、測試、維護及運營操作等崗位人員實行分離管理,確保安全操作。

  彩票發行銷售系統的運營操作應當由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直接負責,彩票發行銷售系統的開發、集成、測試和維護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運營操作。

  第三十七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建設專門的彩票開獎場所和兌獎服務場所,制定彩票開獎操作規程和兌獎服務流程,統一購置、直接管理彩票開獎設備。開獎場所和兌獎服務場所應當具備完善的安保措施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第三十八條 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為彩票代銷者配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彩票投注專用設備屬于彩票銷售機構所有,彩票代銷者不得轉借、出租、出售。

  彩票代銷者應當按照彩票代銷合同的約定,向彩票銷售機構交納彩票投注專用設備押金或者保證金。

  第三十九條 傳統型、即開型彩票應當使用專用倉庫儲存。儲存專用倉庫應當配備專人管理,具備防火、防水、防盜、防潮、防蟲等安全功能,不得存放與彩票業務無關的物品。

  第四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設立服務熱線,負責受理社會公眾的咨詢、投訴等。

  第四十一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定期對彩票銷售數據管理專用機房和災備機房、彩票發行銷售系統、彩票開獎場所和兌獎服務場所、彩票開獎設備、彩票存儲專用倉庫等設施設備進行檢查、檢修和維護。

第五章 彩票獎金管理

  第四十二條 彩票獎金是指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按照彩票游戲規則確定的比例從彩票銷售額中提取,用于支付彩票中獎者的資金。

  彩票游戲設置調節基金的,彩票獎金包括當期返獎獎金和調節基金。當期返獎獎金應當按照彩票游戲規則規定的比例在當期全額計提。調節基金包括按照彩票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逾期未退票的票款和浮動獎取整后的余額,應當專項用于支付各種不可預見的獎金風險支出和開展派獎。調節基金的提取比例根據不同彩票游戲的特征和彩票市場發展需要確定,并在彩票游戲規則中規定,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過彩票銷售額的2%。

  彩票游戲未設置調節基金的,彩票獎金應當按照彩票游戲規則規定的比例在當期全額計提。

  第四十三條 彩票游戲設置獎池的,獎池用于歸集彩票游戲計提獎金與實際中出獎金的資金余額。彩票游戲的獎池資金達到一定額度后,超過部分可以轉入該彩票游戲的調節基金,具體額度在彩票游戲規則中規定。

  固定設獎的彩票游戲,當期計提獎金超過當期實際中出獎金時,余額進入獎池;當期計提獎金小于當期實際中出獎金時,差額先由獎池資金支付。

  浮動設獎的彩票游戲,當期計提獎金扣除當期實際中出獎金后的余額進入獎池;獎池資金只用于支付以后各期彩票高獎級的獎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四條 首次上市銷售的彩票游戲,可以安排一定額度的業務費注入獎池作為獎池資金。具體金額由彩票發行機構或者彩票銷售機構在上市銷售前提出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上市銷售后,彩票發行機構或者彩票銷售機構不得用業務費向獎池注入資金,不得設置獎池保底獎金。

  第四十五條 彩票游戲的當期計提獎金、調節基金、獎池資金,應當按照彩票游戲規則的規定核算和使用。

  第四十六條 彩票獎金實行單注獎金上限封頂。彩票游戲的封頂金額,由財政部根據彩票市場發展情況、彩票游戲機理和特征、具體彩票游戲的獎組規模等因素設置,并在彩票游戲規則中規定。

  彩票游戲的封頂金額按不高于500萬元設置。其中,即開型彩票的封頂金額按不高于100萬元設置。

  第四十七條 停止銷售的彩票游戲兌獎期結束后,獎池資金和調節基金有結余的,轉為一般調節基金,用于不可預見情況下的獎金風險支出或者開展派獎;獎池資金和調節基金的余額為負數的,從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列支。

  第四十八條 彩票游戲的當期計提獎金、獎池資金不足以兌付彩票中獎者獎金時,先由該彩票游戲的調節基金彌補,不足部分從彩票兌獎周轉金中墊支。當該彩票游戲的調節基金出現余額后,應當及時從調節基金將墊支資金調回至彩票兌獎周轉金。

  第四十九條 單注獎金在1萬元以上(不含1萬元)的彩票兌獎后,應當保留中獎彩票或者投注記錄憑證的原件、彩票中獎者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并編制獎金兌付登記表,匯總裝訂成冊,存檔備查。其中,單注獎金在100萬元及以上的彩票兌獎后,應當將中獎彩票或者投注記錄憑證的原件和獎金兌付登記表作為原始憑證,按照會計檔案管理制度規定的期限進行保管。

第六章 報告公告與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彩票發行銷售的報告制度。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上年度彩票發行銷售情況。

  彩票發行銷售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或者重要事件,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 經批準開設的彩票品種、變更審批事項的彩票品種上市銷售前,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向社會發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財政部批準文件的名稱及文號、同級財政部門核準文件的名稱及文號、上市銷售的日期、財政部批準的彩票游戲規則等。上市銷售滿1個月后,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上市銷售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五十二條 經批準的彩票品種或者彩票游戲停止銷售前,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向社會發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財政部的批準文件名稱及文號、停止銷售日期、兌獎截止日期等。

  兌獎期結束后,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在60個自然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彩票銷售、彩票獎金提取與兌付、獎池資金和調節基金結余與劃轉等情況。

  第五十三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參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工作時間規定,確定兌獎時間和辦法,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在彩票銷售中遇有重大風險和重大安全事件,應當按照相關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

  第五十五條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彩票發行銷售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積極配合。

  第五十六條 經批準開設的彩票品種或者經批準變更審批事項的彩票品種逾期未上市銷售的,自到期之日起,已作出的批復文件自動終止。已列入財務收支計劃的相關項目支出,應當在本年度或者下一年度予以扣除、扣減。

  第五十七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對外發布信息、進行市場宣傳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不得含有虛假性、誤導性內容,不得鼓動投機,不得隱含對同業者的排他性、詆毀性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根據《條例》、《實施細則》及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彩票發行銷售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規范、操作規程,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2年3月1日發布的《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定》、2003年11月13日發布的《即開型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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