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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4號
近期地方反映,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79條關于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以下簡稱以退抵欠)的規定是否屬于強制執行措施有不同理解。為了全面準確貫徹強制執行措施和以退抵欠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稅收征管法第40條規定,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對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情形,稅務機關采取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的行為。
以退抵欠是稅務機關計算確定納稅人應納稅義務的一項稅款結算制度,不涉及從存款中扣繳稅款和扣押、查封、拍賣、變賣強制行為。以退抵欠確定后有余額的退還納稅人;不足部分,責令納稅人繼續繳納。以退抵欠之后納稅人仍有欠稅,經責令繳納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為行政強制執行。以退抵欠不屬于行政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9月16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居民身份認定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3號
符合香港居民身份是享受《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待遇的前提。根據《安排》相關條款規定,以及內地與香港稅務主管當局間達成的共識,現就香港居民申請享受《安排》待遇涉及的居民身份認定等問題公告如下:
一、 關于香港居民身份的認定程序
。ㄒ唬┱J定居民身份的資料依據
稅務主管機關受理香港居民申請享受《安排》待遇時,申請人為法人的,可依據香港有關當局出具的公司注冊證書(副本)或商業登記證核證本,對其居民身份進行認定;申請人為個人的,可憑其香港身份證和香港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及上一納稅年度在港的繳稅單,對其居民身份進行認定。
。ǘ┬枰峁┚用裆矸葑C明的申請人類型
稅務主管機關對申請人身份有懷疑,且申請人提交的上述資料不足以證明其香港居民身份的,包括在香港以外地區注冊成立的法人,但稱其管理和控制機構在香港的,或僅在香港短期停留但稱其為香港居民的外籍人士等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局(以下簡稱香港稅務局)為其開具的,享受《安排》待遇所得所屬年度為香港居民的證明。對要求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第三條規定享受《安排》待遇的申請人,以及以個人名義申請享受《安排》第十三條財產收益相關待遇的申請人,均應要求香港稅務局對其身份,包括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第三條提及的各層級居民企業或個人的身份進行認定,并出具居民身份證明。
。ㄈ┫愀鄱悇站謶箝_具居民身份證明
需要申請人提供居民身份證明時,內地稅務主管機關應向香港稅務局提出開具證明的需求,申請人攜帶內地稅務主管機關致香港稅務局《關于請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主管當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函》(以下簡稱轉介函),向香港稅務局申請開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明書》(以下簡稱居民身份證明書)。轉介函由縣(市)以上稅務主管機關填寫。
二、香港稅務局開具居民身份證明的程序規定
。ㄒ唬┧栀Y料
申請人向香港稅務局提出開具居民身份證明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1.內地稅務主管機關開出的轉介函;
2.《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居民身份證明書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香港稅務局規定,凡要求開具居民身份證明書的個人和法人,應如實填寫香港稅務局制定的申請表,其中關于法人的申請表,分別按在香港成立的居民法人和在香港以外成立的居民法人兩種情況制定。
。ǘ┫愀劬用裆矸葑C明書
香港稅務局對申請人填報的申請表進行審核后,為申請人開具居民身份證明書。法人居民身份證明書按在香港成立的居民法人和在香港以外成立的居民法人兩種情況分別開具。
三、關于香港居民身份證明書的認定
。ㄒ唬⿲用裆矸葑C明書予以認可
香港居民身份的構成是按香港相關法律確定,香港稅務當局負責對其居民的身份進行舉證。一般情況下,內地稅務主管機關對申請人提交了以下資料,證明其依程序取得的居民身份證明書應予認可:
1.內地稅務主管機關為申請人向香港稅務局開出的轉介函復印件;
2.申請人向香港稅務局要求開具居民身份證明書時填寫的申請表復印件;
3.與本公告所附居民身份證明書樣式一致的香港居民身份證明書原件。如有充分理由說明不能提供原件的,也可提供復印件,但應標注原件存放處,加蓋報告責任人印章。
。ǘ┬柽M一步驗證的情況
內地稅務主管機關對按程序取得居民身份證明書的申請人身份仍有懷疑的,包括多層架構情形下,在香港以外注冊成立的法人,且其控股公司為第三方國家或地區居民的情況等,稅務主管機關仍然有權對申請人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核。若發現香港稅務局做出的香港居民身份認定與事實不符,應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供資料進行判定,或將情況提交國家稅務總局,向香港稅務局求證。
四、各項表樣
轉介函、申請表和居民身份證明書等表樣作為本公告附件附后,供執行中參照及印制使用。
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關于請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主管當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函
2.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居民身份證明書申請表 個人
3.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居民身份證明書申請表 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組成的合伙、信托或其他團體
4.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居民身份證明書申請表 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公司/組成的合伙、信托或其他團體
5.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明書(個人居民)
6.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明書(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組成的合伙、信托或其他團體)
7.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明書(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公司/組成的合伙、信托或其他團體)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9月13日
附件下載:附件.zip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379573.files/n12379574.zip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
為規范跨境應稅服務的稅收管理,根據增值稅現行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9月13日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納稅人)提供跨境應稅服務(以下稱跨境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
。ㄒ唬┕こ、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ǘ⿻h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為客戶參加在境外舉辦的會議、展覽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于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ㄈ┐鎯Φ攸c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ㄋ模说奈镌诰惩馐褂玫挠行蝿赢a租賃服務。
。ㄎ澹┰诰惩馓峁┑膹V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播映服務。
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服務,是指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行廣播影視節目(作品)、轉讓體育賽事等文體活動的報道權或者播映權,且該廣播影視節目(作品)、體育賽事等文體活動在境外播映或者報道。
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
通過境內的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無線或者有線裝置向境外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不屬于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
。┮运愤\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以陸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運輸”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
。ㄆ撸┮躁懧愤\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具有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的;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或者未具有持《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的船舶的;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具有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的船舶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或者在香港、澳門、臺灣提供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
。ò耍┻m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下列應稅服務:
1.國際運輸服務;
2.往返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香港、澳門、臺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除外。
。ň牛┫蚓惩鈫挝惶峁┑南铝袘惙⻊眨邯
1.研發和技術服務(研發服務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務除外)、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設計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除外)、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除外)、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服務、遠洋運輸期租服務、遠洋運輸程租服務、航空運輸濕租服務。
境外單位從事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業務經停我國機場、碼頭、車站、領空、內河、海域時,納稅人向上述境外單位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站場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屬于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物流輔助服務。
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鑒證咨詢服務,以及提供服務時貨物實體在境內的鑒證咨詢服務,不屬于本款規定的向境外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
2.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是指為在境外發布的廣告所提供的廣告服務。
第三條 納稅人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不屬于跨境服務,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第四條 納稅人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跨境服務,必須與服務接受方簽訂跨境服務書面合同。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
第五條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該服務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
第六條 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跨境服務的銷售額,準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七條 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申請免稅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犊缇硲惙⻊彰舛悅浒副怼罚ㄒ姼郊;
。ǘ┛缇撤⻊蘸贤皬陀〖;
。ㄈ┨峁┍巨k法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以及第(九)項第2目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ㄋ模┨峁┍巨k法第二條第(六)項、(七)項以及第(八)項第1目、第2目跨境服務的,應提交實際發生國際運輸業務或者港澳臺運輸業務的證明材料;
。ㄎ澹┫蚓惩鈫挝惶峁┛缇撤⻊,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悇諜C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跨境服務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境外資料無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復印件,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境外資料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疑議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納稅人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ㄒ唬﹫笏偷牟牧喜环弦幎ǖ,應當及時告知納稅人補正;。ǘ﹫笏偷牟牧淆R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補正報送全部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備案,將有關資料原件退還納稅人。
。ㄈ﹫笏偷牟牧匣蛘甙凑斩悇諜C關的要求補正報送的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應當對納稅人的本次跨境服務免稅備案不予受理,并將所有報送材料退還納稅人。
第九條 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未按規定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稅。
第十條 原簽訂的跨境服務合同發生變更或者跨境服務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變化后仍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免稅跨境服務范圍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完整保存本辦法第七條要求的各項資料。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納稅人的跨境服務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的,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此前,納稅人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跨境服務,已進行免稅申報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補辦備案手續;未進行免稅申報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跨境服務備案手續后,可以申請退稅或者抵減以后的應納稅額;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全部聯次追回后方可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此前,納稅人提供的跨境服務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附件: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379541.files/n1237956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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