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0125
- 書名:現代社會的糾紛解決
- 作者:何兵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03年1月
- 入庫時間:2003-1-23
- 定價:18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序
解紛機制——包括訴訟、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申訴、信訪。
請愿,調解、和解等法院內、法院外、國家體制內、國家體制外、有第三
者介入、沒有第三者介入等各種模式、各種類型的人類糾紛解決的機
構、組織、制度及其運作方式、程序和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這是一個
多么宏大的系統試圖對這么一個宏大系統進行整體的、宏觀的研究,
不僅研究其內部結構及其相互關系,而且研究其與外部環境的相互
作用與相互關系,這需要多大的決。臺和勇氣,需要做多艱巨繁重的資
料收集及其綜合、分析、歸納、演繹工作,這需要多深厚的理論功底和
多扎實的宏觀把握與邏輯思維能力。何兵選擇這么一個課題做博士
論文,我確實有些為他擔心:他行嗎?他能用十來萬或十幾萬字的學
位論文把這么一個課題做出來嗎?現在,他做出來了,他的博士論文
已于2001年6月通過了答辯。但論文的質量究竟怎么樣呢:是不是
把解紛機制這個系統的內外關系說清楚了;是不是把我國現行解紛
機制存在的問題及病因、病源找出來了,找準了;如果論文把現行機
制所生發的病、病因、病源找到了,找準了的話,那么,論文所開出的
“方子”能治得了那些“病”嗎?現在,他的論文出版了,擺在各位讀者
的面前,各位可以自行審查、評判。
我因為與何兵有些利害關系,不便于對他的論文多說什么。但
是,“不多說什么”并不意味著什么也不能說。有些話不可以說,說了
有不公正之嫌,而有些話卻應該說一說,不說有不負責任之嫌。我說
三個意思:
第一個意思:學位論文選題可以選小課題,小題大作,例如你可
以寫分子、原子、質子;也可以選大課題,大題小做,例如你可以寫地
球、太陽系、宇宙。過去我們一般鼓勵學生選小課題,小題大作,總認
為學生通常難于駕馭大課題,且一篇學位論文幾萬字,最多十幾萬
字,課題大了不可能寫出深度。這種擔心和因這種擔心而形成的做
法當然是有道理的;但也有片面性:大課題看你怎么做,如果你面面
俱到,大題大做,當然會什么問題也說不清楚,說不深刻;反之,你如
果選擇正確的角度,抓住事物的本質和內在聯系,從宏觀上探討事物
整體的某一方面(非所有方面)、某一環節(非全部環節)的規律,即大
題小做,一篇幾萬、十幾萬字的論文也可以把一個宏觀性的大問題說
清楚,說出深度。因此,學位論文雖然應以“小題大作”為主,但也應
該鼓勵學生寫一些有意義的大的、宏觀性的問題。
第二個意思:解紛機制是一個很有理論和實踐價值的課題。人
為了生存,必須共處,為了共處,則必須建立各種各樣的解紛機構、制
度、程序。因為人們在共處過程中不可能不發生各種各樣的糾紛、爭
議,不建立解紛機制,人類共同體就不可能存在和維系。人類社會的
歷史,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認為是一部不斷生紛和解紛的歷史。人類
幾千年以來,一直在探索著建立一個公正、有效的解紛機制,使之能
在其共同體內形成一種最有利于生產力發展,最有利于科技進步,最
有利于人們生活幸福的秩序。這種探索雖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如
訴訟、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申訴、信訪、請愿、調解等各種解紛
機構、制度、程序的建立,但是,這些機構、制度、程序作為一個整體的
機制應如何架構,它們的相互關系如何,它們與外部政治制度、經濟
制度及整體社會環境應如何相互作用,人們現在還遠沒有完滿的、理
想的答案。因此,作為法律學者,這無疑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具有
重大歷史意義的課題,在人類越來越進入全球化的今天,這個課題且
具有了越來越大的迫切性。
第三個意思:何兵的這本著作(即他的博士論文)并非這個課題
研究的開始,更非這個課題研究的結束。在本書之前,很多學者已對
解紛機制的各個具體環節(如訴訟、仲裁、行政裁決、調解等)做過許
多很深入、很細致的研究。本書的特點在于對解紛機制做整體的和
宏觀的研究。由于本書(原學位論文)篇幅的限制,由于作者掌握古
今中外資料的限制,由于作者研究時間的限制和其他限制,本書的研
究不可能窮盡解紛機制的所有問題,對已納入本書研究范圍的問題
也不可能每個問題都研究很深入,本書的結論更不可能為每個讀者
都接受和認同。我向各位讀者推薦這本書,不是期望讀者都接受和
認同本書的觀點,而只是希望各位讀者都能關注這個問題,有興趣的
讀者在可能的條件下亦能與何兵共同研究和探討這個課題,使這個
課題能在更大的范圍內和更深的層面繼續做下去(何兵當然會繼續
研究、探討這個課題),以取得更為豐碩的成果。
姜明安
2001年10月15日于北大
目 錄
導言
第一章傳統社會的糾紛解決
第一節糾紛與社會
第二節傳統社會的糾紛解決
一、無訟是求,教化為先
二、抓大放小,重刑輕民
三、主官裁斷,幕友輔助
第三節人民政權的糾紛解決
一、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
二、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
第二章法院案件負擔及成因
第一節人民法院案件負擔考略
一、1949-1956年
二、1957—1966年
三、1967—1976年
四、1977—1989年
五、1990—1999年
第二節境外法院之案件負擔
一、美國
一、意大利
三、法國
四、我國臺灣地區
第三節案件負擔的成因
一、社會轉型
二、應對失靈
第三章案件危機之對策:城外經驗·
第一節組織變遷
一、增官
二、輔助
三、組織
第二節程序轉型
一、程序非訟化
二、小額訴訟專門化
三、準備程序實質化
四、強化調解
第三節替代機制動外
一、美國
二、英國
三、德國
第四章案件負擔與司法現代化
第一節功能轉型與司法重組
一、法院功能轉型
二、法官角色定位
三、法院重組
第二節程序再造
一、準備
二、調解
三、程序多元
第五章法院外糾紛解決機制之重構
第一節民間調解
一、法院的屏障
二、民間調解的價值:個案解析
三、民間調解的價值:理論分析
四、民間調解之重構
第二節仲裁
一、仲裁機理與簡史
二、現狀及成因
三、對策
第三節行政裁決
一、行政裁決的正當性
二、行政裁決之現狀
三、重建的原則
第四節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之定位
二、復議與訴訟
三、行政復議制度之修正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