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0150
- 書名:婚姻家庭常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新編
- 作者:
- 出版社:中國檢察
- 出版時間:2003年1月
- 入庫時間:2003-1-26
- 定價:10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編輯說明
近幾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我國的
民主與法制建設得到了進一步的加強。公民知法、學法、守
法、用法的意識逐漸增強。司法公正、公平、公開,依法行
政,已成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內在要求。我國立法機關在
刑事、民事、經濟等各領域內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對一些
重要的法律根據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作了修改和補充,
使我國的法律體系日益健全和完善。為了滿足廣大公民學
法、用法和法律工作者辦案、使用的需要,我們編輯了《常
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新編》系列叢書。
《常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新編》系列叢書的編輯原則是
“常用”、“有效”,即本叢書收錄的文件均為解決某類問題經
常使用的、現行有效的。
《常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新編》系列叢書的編輯方法是
以某一類法律為主體法律,鏈接相關常用法律、法規、司法
解釋及有關規定,分冊編輯成書。各分冊編輯體例遵循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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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以期盡可能的方便讀者查找。
《常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新編》系列叢書內容全面、實
用性強、攜帶方便、查尋快捷、價格低廉,是一套很實用的
工具書。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手冊》編委會
2003年1月
目錄
主體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
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
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
三次會議通過 1985年4月 10日中華人民共和
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公布1985年10月1日起
旅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8年11
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
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
決定》修正)
法規鏈接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1994年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的通知
1994年4月 4日法發 [1994」6號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關于辦理出生、結
婚和親屬關系證明書的通知
(1978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子女對繼母有無贍養義務的請示
的批復
(1979年11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婚生子撫養問題的批復
(1980年5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時協議一方不負擔子女撫養
費經過若干時間他方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的
訴訟,法院如何處理的復函
1981年7月30日(81)法民字第0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
1981年8月 14日(81)法民字第1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年老、無子女的人能否按照婚
姻法第二十三條類推判決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
承擔扶養義務的復函
1981年9月1日[81]民他字第 2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兄妹間扶養問題的批復
(1985年2月 16日)
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兄妹間撫養、監護問
題的請示報告
(1984年9月 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母與生父離婚后仍有權要求已
與其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復
1986年3月21日(1986)民他字第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母已將女兒給人收養而祖母要
求收回撫養孫女應否支持問題的批復
(1987年11月 17日)
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許秀英夫婦與王育美
間是否已解除收養關系的請示報告
1990年4月12日魯法(民)發[1990]2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
關系能否解除的批復
1988年1月22日[1987]民他字第4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
否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等問題的復函
1990年8月13日(90)法民字第 17號
附:勞動都保險福利司關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超
生子女可否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等問題的
征求意見函
1990年7月25日勞險司函字 [1990」2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
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
1991年7月8日 (91)民他字第12號
附: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
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請示
1991年4月8日冀法(民) [1991]4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辛偉克與張曉杰撫養子女糾紛案
可否進行再審的復函
(1992年1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陳建英訴張海平“假離婚”案的
請承報告的復函(節錄)
(1979年12月 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案件應參
照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軍隊貫徹執
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的復函
1981年7月28日(81)民他字第18號
附: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報告
1981年7月 28日法民上字(80)第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孟憲明、李瑞玲離婚案的批復
1985年 2月 16日法(民)復(1985)7號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業部城鄉建設環境保
護部關于轉發陜西省西安市《關于辦理離婚。房
產案件中有關戶糧分立、遷轉和房產變動問題的
聯合通知》的通知
1985年3月21日法(民)發[1985]5號
附: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
糧食局西安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辦理離婚房
產案件中有關戶糧分立、遷轉和房產變動問題
的聯合通知
(1984年11月 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對我國留學生夫妻雙方要求離婚如何
辦理離婚手續的通知
1985年12月30日(85)民他字第3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離婚訴訟中發現雙方隱瞞近親
關系騙取結婚登記且生活多年生有子女應按婚姻
法第二十五條處理的批復
1987年1月14日(1986)民他率第3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留學生在留學期間如何在人
民法院進行離婚訴訟問題的函
1989年6月3日法民(89)13號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
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關
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
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1989年12月13日法(民)發 [1989] 38號
附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
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附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
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李麗云與丁克義離婚一案可否進
行再審的復函
(1992年6月 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
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993年11月3日法發 [1993]3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
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993年11月3日法發 [1993]3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
若干問題的解答
1996年2月5日法發 [1996]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郭淡清與蘇聯籍的妻子離婚問題
的函
(1980年5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越南歸國華僑楊玉蓮與越南籍人
陳文勇離婚問題的函
(1980年5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配偶一方在港澳臺或國外人民
法院已經判決離婚現當事人要求復婚問題的復函
1980年8月28日法民字第9號
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配偶一方在港澳
臺或國外人民法院已經判決離婚現當事人要求
復婚的請示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旅行華僑離婚問題的復函
(1981年3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黃翠英申請與在臺人員李幼梅復
婚問題的請示的批復
1982年10月5日(82)民他字第3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在內地登記結婚后雙方均居住
香港,現內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們離婚訴訟改
批復
(1983年4月 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旅居阿根廷的中國公民投阿根廷
法律允許的方式達成的長期分居協議我國法律是
否承認其離婚效力的復函
1984年 10月 5日(84)民他字第 1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葉莉莉與委內瑞拉籍華人梁文銳
離婚問題的批復
(1985年6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張淑娥訴居住在香港的陳文偉離
婚問題的批復
(1985年8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按中國法律離婚的父母對子女的
權利義務中國婚姻法的規定如何理解的函
1987年8月21日(87)民他字第43號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國務院
僑務辦公室關于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
若干規定
1983年11月28日(83)部領二字第26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
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
1991年8月13日法(民)發 [199l]21號
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1999年第1號)
民政部外交部關于印發《關于離婚當事人申請再
婚登記的補充規定》的規定
(1998年12月18日民基發[1998]21號)
關于離婚當事人申請再婚登記的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
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
(1999年1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090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6號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
個國局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1988年1月26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
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1985年9月11日法(民)發 [1985]2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85年9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認繼承權的申請是否適用民事
訴訟程序問題的批復
(1986年4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遺產中文物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1982年3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高原生活補助費能否作為夫妻共
同財產繼承的批復
(1983年9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馮百鋼遺留的油畫等應如何處理
的批復
1987年6月17日[1987]民他字第1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
批復
1988年3月24日[1987]民他字第5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林依嬌與陳鎮官房屋繼承糾紛的
答復
(1980年8月 5日)
附: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
1980年2月4日閩法民申字[1977]4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張阿鳳遺囑公證部分有效問題的
批復
(1981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臺灣的合法繼承人其繼承權應
否受到保護問題的批復
1984年7月30日(84)民他字第 8號
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請示
(1984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顧月華訴孫懷英房產繼承案的批復
(1985年2月27日)
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顧月華訴孫懷英房產
繼承案件的請示報告
1984年8月18日(84)民請字第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王晏和房屋繼承申訴案的批復
(1985年4月27日)
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王晏和房屋繼承申訴
一案的請示報告
1984年11月12日)(83) 民監字第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張壽朋、張惜時與王素卿繼承案
的批復
(1985年1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分家析產的房屋再立遺囑變更
產權,其遺囑是否有效的批復
(1985年1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土改后不久被收養的子女能否參
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道房產的批復
1986年2月13日[1986]民他字第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韓荷敏等人與寧桂蘭等人房屋繼
承案的批復
1986年6月 10日(1986)民他字第2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共有人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
產部分有效處分他人的財產部分無效的批復
1986年6月20日[1986]民他字第24號
顯高人民法院關于土改時部分確權部分未確權的祖
道房產應如何繼承問題的批復
1987年4月25日[1987]民他字第4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權人生前已處分的房屋死后不
應認定為遺產的批復
1987年6月24日[1987]民他字第3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王稼華等人與王慶貞等人房屋繼
承案的批復
1987年8月5日[1987]民他字第1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
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的批復
1987年10月17日[1987]民化字第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林澤率等訴林叢析產糾紛案的復函
(1990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蔣秀蓉訴彭潤明、邱家樂、朱翠蓮
繼承清償債務糾紛一案的批復
(1991年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蔣家正、蔣淑芳與徐文英等人析
產繼承案的函
(1991年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繼承人死亡后沒有法定繼承人
分享遺產人能否分得全部遺產的復函
1992年9月16日(92)民他率第25號
最高人民法院復外交部領事司關于外僑的不動產繼
承問題的函
(1982年6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臺灣的合法繼承人其繼承權應
否受到保護問題的批復
1984年7月30日(84)民他字第8號
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請示
(1984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成年的養子女,其養父在國外
死亡后回生母處生活,仍有權繼承其養父的遺產
的批復
1986年5月19日[ 1986]民他字第2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周勤麗、劉類坡申訴案的請示的
復函
(1989年3月 1日)
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周勤麗、劉類坡申訴
案處理意見的請示報告
1988年9月27日(88)滬高民申字第7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寧俊華申請接受蘇僑比
斯闊·維克托爾,帕夫洛維赤道賂案件的批復
1989年6月12日(88)民他字第 26號
附: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寧俊華申
請接受蘇僑比斯闊·維克托爾·帕夫洛維赤道贈
案件的請示報告
1988年12月9日[1988]民復字第1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處理農村五保對象遺產問題
的批復
2000年6月 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121次會議通過自 2000年8月3日起施行)
法釋(2000) 23號
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有關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許秀英夫婦與王青苔間是否已事
實解除收養關系的復函
(1990年8月 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毛玉堂與毛新國的收養關系能否
成立的復函
1993年1月30日(92)對民他字第4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202次會議通過法釋〔2001]30號)
相關規定鏈接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號)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號)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
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
明材料的規定
(1999年5月 25日民政部令第16號)
司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若
干問題的意見
2000年3月3日司發通[2000]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