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1647
- 書名:民事訴訟程序改革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重點調研課題)
- 作者:李國光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03年6月
- 入庫時間:2003-7-5
- 定價:36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目錄
第一章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研究
一、程序的理論研究及實務運作狀況
(二)筒易程序目前在我國的理論研究壯況
(二)簡易程序目前在我國的實務運作情況
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簡易程
序的規定所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一)條文過于偏少,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
(二)整體結構有失完整,實踐中難以遵循適用
(三)規定太過原則和籠統,缺乏應有的操作性
三、從制度層面上完善和統合我國民事簡易訴訟程序
的各種準備已基本就緒
(一)已有修正的立法基礎
(二)已有修正所譬的相應理論準備
(三)已有修正所需的豐富實踐資源
四、完善我國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制度的理論難題及其
化解
(一)簡易程序的推行并無損于社會整體正義的實
現;相反,還有利于正義總量在社會中的合理
分配
(二)簡易程序的推行是憲法保障公民接受司法裁
判權得以實現的客觀需要
(三)從辯證的觀點來看,公正與效率在任何時候都
只能是相對的,既沒有絕對的公正,也不存在
純粹的效率
五、簡易訴訟程序的優勢評估
(一)筒易程序既內含有訴訟法理,又內含有非訟法
理,對這一制度的合理、恰當設計與運作,特有
利于在效率與公正之間尋求適度的平衡
(二)有利于糾紛的徹底解決
完善我國民事簡易程序的初步構想及方案選擇
(一)關于立法體例
(二)關于應否從簡易程序中分流出小額訴訟程序
的問題
(三)完善我國簡易程序的具體構想及方案選擇
完善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條文設計方案
第二章 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研究
引言
一、對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中有關證據制度規定的基本評價
(一)構建了民事證據制度的基本框架
(二)確定了一些正確的原則和方法
(三)在調節社會民事流轉關系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四)對證據的規定過于原則和簡單,難以解決審判 實踐中遇到的復雜問題
(五)一些重要證據制度的缺失或不合理規定,嚴重
影響了民事訴訟“公正與效率”價值目標的實
現
—、完善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理論準備和實踐經
驗積累
(一)為完善我國民事證據制度所作的理論準備
(二)審判實踐中的經驗積累
二、改革與完善我國現行民事證據制度的建議與構想·、
(一)關于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
(二)關于舉證時限問題
(三)關于證據交換問患
(四)關于證據的調查收集問題
(五)關于無須證明的事實
(六)關于人民法院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
(七)關于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附:完善民事訴訟證據制度條文設計方案
第三章 民事訴訟終審制度研究
引言
一、對我國現行二審終審制度的反思
(一)二審終審制度設立的歷史背景
(二)二審終審制度現階段的運行狀況
(三)二審終審制度的缺陷
二、設立三審終審制度的理論的基礎和國外立法例
(一)公正與效率和衡平是設置審級制度的根基
(二)西方國家普遍實行三審終審制度的核心
(三)金字塔形職能結構是三審終審終審制度的核心
(四)多元化審級設置是保障級工能正常發揮的
關鍵
三、我國實行三審終審制度的理論儲備和現實基礎….,
(一)理論儲備
(二)現實基礎
(三)價值體現、
四、我國民事訴訟終審制度的重構思路——三審終審
制度的基本架構
(一)第三審終審程序的稱謂
(二)第三審程序的功能識別
(三)第三審的性質定位應為法律審?
(四)第三審的審理范圍應限定在上訴范圍內
(五)第三審應有一定的條件和范圍
(六)第三審程序應實行上訴許可制
(七)第三審程序可以由越級上訴引起
五、我國民事訴訟終審制度的重構思路——三審終審
制度與再審制度的銜接:
(一)當前再審度存在的問
三審終審制度的問題預測與運行展望
(一)問題預測
(二)運行展望
結束語
附:第三審程序規則設計方案及其說明
第四章 民事訴訟再審制度研究
一、我國民事再審程序的制度淵源。
(一)傳統伸冤方式及清末、民國再審立法
(二)新民主主義革命年代再審制度之嘗試
(三)新中國成立后再審制度的變遷
二、國外民事再審程序制度比較
(一)關于民事再審發起主體
(二)關于民事再審發起理由
(三)關于民事再審發起時限
(四)關于民事再審管轄方式
(五)關于民事再審審理范圍
(六)關于民事再審法律效力
(七)關于民事再審改判原則
(八)關于民事再審發起次數
、我國現行民事再審程序的制度弊端
(一)法院可以憑職權主動發起再審
(二)檢察院擁有不受限制的民事再審抗訴權
(三)當事人中請再審權不能直接啟動再審程序
(四)再審理由設置不合理
(七)裁定再審不應附加中止原判執行的法律效力
(八)再審不受發起時限及次數限制
(九)申請再審不收費
四、我國民事再審程序改革的出路
(一)避免再審改革方向步入誤區
(二)墻正再審改革的指導思想
(三)明確再審改革的指導原則
(四)正確認識再審程序的價值功能
五、構建有限民事再審的法理基礎
(一)再審程序受到既判效力的首提約束
(二)再審程序不可能提供一切司法錯誤的補救
(三)再審程序更應滿足司法效率的法律要求
完善我國民事再審程序的法律建議
(一)更換審判監督程序的名稱
(二)取消法院自行決定再審權
(三)弱化人民檢察院的民事再審杭訴權
(四)規范當事人的中訴權
(五)合理界定發起再審理由
(六)明確再審時效和審
(七)理順再審案件管轄與受理
(八)規范再審案件的審理方式及審理范
(九)限制中止執行原判
(十)限定再審次
(十一)不得申請再審的情形
(十二)設立案外人異議及再審繳費制度
結束語
附:完善民事再審程序條文設計方案
第五章 民事抗訴制度研究
一、現行民事訴訟法有關抗訴的規定及對抗訴制度的
基本觀點
二、民事抗訴制度的消極作用
(一)抗訴可以中止生效判決、裁定的效力
(二)抗訴減捐判決的功能,危及法律的權威
(三)訟訴降低了訴訟效率,提高了訴訟成本,浪費
司法資源
(四)抗訴打破了民事訴訟當事人之間的平等與平
衡關系
(五)抗訴影響最高人民法院作為最高審判機關的
作用和終審權
民事抗訴制度的法理缺陷
(一)抗訴制度的設計初衷有違民事訴訟的運行規 律
(二)檢察機關作為引發再審程序的一般主體不科學
(三)抗訴的理由不科學
(四)抗訴體現了國家公權對私權的不恰當干預和
對法院的不信任
(五)與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相悖
四、與民事抗訴相關的幾個理論誤區
(一)民事抗訴與檢察監督的關系
(二)民事抗訴與審判人員依法審判
(三)民事抗訴與司法權威
五、對現行民事抗訴制度的幾點想法
(一)實行三審終審制,取、請民事抗訴制度
(二)保留抗訴制度,限制抗訴范圍
(三)保留抗訴制度,設置對抗訴的審查程序
第六章 完善民事訴訟執行制度研究
一、修改和完善現行強制執行制度的必要性
(——)某些重要的執行制度嚴重缺乏可操作性
(二)現行規定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
(三)某些規定不符合執行工作的客觀規律
二、執行程序編的框架結構
三、關于執行機構改革的幾個問題
(一)執行機構設置模式之選擇
(二)關于執行機構改革的幾點原則性意見山
(三)執行管轄制度之重構
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調查
(一)強化債權人提供債務人財產狀況戒財產線索
的義務,同時賦予其更多的調查債務人財產的
手段和途徑
(二)進一步強化債務人及有關單位和人員的中報
義務,明確規定相應的制裁措施
(三)進一步明確執行法院在必要時調查債務人財
產狀況的職責
五、執行救濟制度的完善
(一)我國現行執行救濟制度之檢討
(二)完善我國執行救濟制度的基本思莽
六、查封制度的改造與完善
(一)查封的公示
(二)我國禁止重復查封制度之檢討
(三)無益查封之禁止
七、關于拍賣和變賣的若干問題
(一)拍賣與交賣的適用范圍
(二)拍賣和變賣方式的多樣化、合理化、迅速化
(三)實施拍賣的主體
(四)執行標的物的評
(五)拍賣不動產上各種負擔的處理
八、對被執行人債權的執行
(一)現行規定之檢討
(二)對被執行人債權執行制度的設立與完善
九、參與分配制度的完善
(一)分配原則的立法例
(二)優先原則與平等原則之爭論
(三)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及立法展望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