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25707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注釋本)
- 作者: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06年9月
- 入庫時間:2006-9-17
- 定價:10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是
1979年制定的,施行以來,對于懲治犯罪,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公
民權利,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
重要作用!缎淌略V訟法》實施17年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
制建設不斷發展,社會情況有了變化,司法實踐中積累了不少經
驗,但也反映出一些問題,需要總結實踐經驗,聯系現代法制建設
的新發展、新情況,對《刑事訴訟法》進行補充修改。1996年3月
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對《刑事訴訟法》進行
了修改。此次修改對公、檢、法進行刑事訴訟的各個環節,作了一
系列重大修改、補充,《刑事訴訟法》的條文從164條增至225條,
對進一步完善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具有重大的作用,F將主要內
容介紹如下:
(一)完善強制措施
由于犯罪情況的日趨復雜,執法環境的變化,強制措施的有些
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同犯罪斗爭的實際需要,為此需要對《刑
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修改。
第一,關于收容審查。
收容審查是一種行政強制手段,對查明罪犯,特別是查清流竄
作案和身份不明的犯罪分子,起了積極作用。但是,收容審查羈押
時間較長,而且不經其他司法機關,由公安機關決定,缺乏監督制
約機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為了進一步加強社會
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更好地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將收容審查中
與犯罪斗爭有實際需要的內容吸收到《刑事訴訟法》中,對有關刑
事強制措施進行補充修改,不再保留作為行政強制手段的收容審
查。
第二,關于逮捕條件。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
刑以上刑罰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
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其中,將
“對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作為逮捕的一個基本條件。但在實
踐中,某些犯罪嫌疑人的部分犯罪事實已經查明,雖然主要犯罪事
實尚未完全查清,仍然需要逮捕。因此,修正決定作了相應的修
改。
第三,關于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
近些年來,流動人口增加,基層組織有待加強,為了能夠在新
的情況下有效地采取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修改決定作了以下補
充:(1)除保證人外,增加了財產保證。(2)規定了保證人應當履
行的義務和承擔的責任。(3)明確了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人r
應當遵守的規定。同時,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對象、期限等,也
作了具體規定。
(二)進一步保障訴訟參與人的權利
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是刑事訴訟的一條重
要基本原則。為了進一步保障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修正
決定作了以下補充修改:第一,不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定罪;第二,
修改律師參加訴訟的時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保障被害人的訴訟權利。
(三)完善庭審方式,對職能管轄、免予起訴等作了修改
為了更好地發揮公、檢、法三機關的職能作用,總結經驗,修正
決定作了以下修改補充:第一,完善庭審方式;第二,修改了關于檢
察院自偵案件的范圍;第三,擴大不起訴的范圍,不再使用免予起
訴。 、
(四)加強對刑事訴訟各個環節的監督
為了防止或者減少訴訟中的違法行為,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
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護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修
改決定對訴訟各個環節的監督,主要增加了以下規定:第一,在總
則中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第二,人民
檢察院認為或者被害人提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
不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
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第三,對人民檢察院抗
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
應當派員出庭。第四,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的審理案件違反
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或者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
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為正確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1998年1月19日,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
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制定了《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
干問題的規定》。
共19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