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是民法的
重要組成部分,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與公司、企業的生產經
營和人民群眾的生活密切相關。1981年以來,我國曾先后制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
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三部合同法。隨著改革開
放的不斷深入和擴大,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在原有的三部合
同法的基礎上,1999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審議
通過了新的《合同法》,并于當年10月l曰正式實施。為了配合
《合同法》的實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頒布實施了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的頒布實施,對于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
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國內經濟、技術和對外經濟貿易
的發展,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合同實踐過程中,人們主要關注以合同為中心展開的各種
關系及其產生的一系列法律問題,如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合同法
的基本原則、合同的訂立形式和訂立規則、合同訂立過程中的締
約過失責任、合同的履行原則和履行規則、違約責任的確定和承
擔,以及實踐中企業事業單位和自然人個人在生產經營和生活中
普遍遇到的諸如買賣、供用水電、贈與、借款、租賃、融資和
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托、行紀、
居間等各類具體的合同問題。
對于這些問題,您盡可以在實用版《合同法》中找到相關答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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